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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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赋役制度(严格说来,似乎应称赋役制度,而不应称赋税制度,因租庸调法、两税法的内容都是由赋税和差役两大部分组成,而一条鞭法更是主要改革役法)是中国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土地所有制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的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唐朝,一方面表现封建经济业已达到了相当的高峰,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的新的趋向,出现了以前不相同的若干经济特点。因此,研究唐朝至清朝的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使我们看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一些发展变化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前进的一些轨迹。一、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唐朝是经过隋

2、末大战建立起来的,战乱使百姓大量伤亡,流离失所,户口锐减,唐初时全国仅有三百万户,只及隋盛时户口三分之一。同时土地大量荒芜,关东、黄河南北,长江南北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草无边。因此,民生凋敝,财政拮据,“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治,才供当年”。这样,恢复发展经济是新开国的唐朝的当务之急。根据全国土旷人稀,荒地太多的情况,唐高祖李渊于624年颁布实行了均田法。谈到均田法,有必要先谈谈唐朝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实行的根据。据《旧唐书.仓货志》载:当时,男女初生四岁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唐中期时将中男、丁男的年龄延后了两岁,老的年龄提前了两岁。均田法就是根据这个人口分类的情况实施授田的。均田法规定:丁男、中男授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可以世代相传的永业田,十分之八为供受田人一生使用,死后归还官府的口分田。老男、病弱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三十亩,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工商业者授田减半,官僚贵族授田数据视官品高低而异。如一品官授田六十顷,九品官授田两顷,亲王授田一百顷,武骑尉授田六十亩等等,对各级官府还授职分田、公廨田、寺院授常住田。法令规定受田者必纳税,土地原则上不准买卖。与均田法同时也就颁布了租庸调法。这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法。该法包含三个内容:租,即粮食税。每丁每

4、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织物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绢、施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尺。庸,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口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作抵。国家有事时,加役十五日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加役连同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遇灾害,收成减四成以上免租,减六成以上免调,减七成以上赋役全免。租庸调是当时的正税,另外还有些杂税,如地税、户税,这些税还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质,如地税就是丰收时另纳少量粮食储以备荒的义仓。由此看来,均田法实际上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的一个方法,对朝廷,对人民都有利。朝廷将荒地指派给民众,让其垦植,到时收租庸调,事情很简

5、单。而民众也多少有了田地,并有法律保障,也乐于开垦,并且,租庸调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赋役,民众一般还能负担。正因为唐朝前期在比较广大的地区程序不同地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所以,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逐渐兴盛,造成了唐前期的经济繁荣。但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从一开始实施就存在着矛盾、脱节的问题,因而也就潜伏着败坏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一、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即按人头摊派赋役,这说明它维系的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关系,这本身就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注定是要被突破的。从它的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也有矛盾,它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顷的假役为依据的,而不管纳税人是否

6、实有这么多的负担能力,许多受田不是或没受田的人同样照数纳租庸调,使租庸调日益变成人民的沉重负担。二、均田法实行得并不均。朝廷总是代表地主贵族的利益,对广大民众实行剥削,在均田法的制定上就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差别。如前所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寺院地主的授田面积就大大多于平民,并且都是永业田,相差十分悬殊。而在实际施行中,他们利用权势占有的土地往往比法定的还多。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授田不足则是普遍现象,据史料记载,当时授给农民的田(也包括一些无权势的中、上等户),一般少于法定数,其中口分田又少于永业田,这种授田不均已为以后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创造了条件。三、均田法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较松驰,大

7、官僚地主可以大量买田,有利于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一、唐朝中期以后的两税法唐朝前期的均田法促进了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兼并,地主阶级凭借权力、财力掠夺这些田地,据为私有。结果,不少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后,组成一个个称为庄的农业生产单位,这种由一个地主所有的大片田园就被称为庄田。据史料记载,唐朝名将郭子仪拥有的庄田在京郊黄峰岭至河池关之间达百余里方圆。陆贽《奏议》说:“贫考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居。”大小地主占有庄田的必然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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