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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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庄玉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05)摘要:2006年日本通过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两项重要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总括、横断性的保护,构筑了结构灵活、公正透明的法制框架,加强了对不公正交易行为的惩罚力度。考察日本这次修法过程和内容,可以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关键词: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总括化横断化作者简介:庄玉友,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日本金融法、证券法。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Abstract:In2006,Japanprom

2、ulgatedtwoactsonamendingthesecuritiesexchangelaw.NewJapanesesecuritiesexchangelawwasnamedthefinancialinstrumentsexchangelaw,whichprovidedablankandtraversalprotectionforthefinancialinstrumentsinvestorsandbuiltupthelegalframewithflexiblestructure,fairnessandtransparency.Japanesefinanciallegislationsg

3、iveussomeusefulhints.Keywords:Japanese,financialinstrumentsexchangelaw,ablankandtraversalprotection,flexiblestructure引言2006年6月7日,日本第164次国会(常会)通过了《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日文为“証券取引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2006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证交法等改正法”)和《伴随<部分改正证券交易法等的法律>实施而整备相关法律之法律》日文为“証券取引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施行に伴う関係法律の整備等に関する法律”(2006年法律第66号)。(以

4、下简称“证交法整备法”),并于同年6月14日公布。这两部法律是以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部会长为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研究科教授神田秀树教授)所提交的报告《投资服务法立法建议》[1](2005年12月22日)为基础而构筑的适应金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保护众多金融商品投资者的“横断”法制,通过修改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证交法”),对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进行完善,以达到完善利用者(投资者)保护规则,提高利用者的便利性,确保市场功能从贮蓄向投资转换,应对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之目的。这两部法律所构筑之投资者保护“横断”法律(以下简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宗旨与目的可以用“利用者(投资者)

5、”、“市场”和“国际化”这几个词来概括。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言之,是指集合投资计划(基金)的总括定义、衍生品交易范围扩大(总括化、横断化)、与之伴随的业务范围的扩大(总括化)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第二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四半期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治理的强化、公开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股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主规制(自律)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支柱是提高罚则,即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征收课征金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特点可用“总括·横断化”、“灵活化(构造灵活化)”、“公正化·透

6、明化”以及“严格化”来概括。[2]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日本开始实施“金融体系改革”计划,即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作为支持二十一世纪日本新的金融框架,为了对各种金融服务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日本开始积极研究制订“日本版的金融服务法”。金融厅金融审议会于2000年发布的“支持二十一世纪的金融新框架”报告中,明确表示为了促进利用者保护和金融创新,有必要制订功能性、横断的“日本版金融服务法”。作为“日本版金融服务法”立法的第一步,2000年5月制订了《金融商品贩卖法》,并对《集合投资计划法》进行了完善。之后,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发现既有的尚未成为投资

7、者保护对象的金融商品销售时存在不少欺诈客户的现象,因此提议扩大对个别投资者的保护计划。金融厅以这些建议为基础,开始进行立法准备,通过修改证交法将合伙型投资计划(基金)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2004年12年实施),并通过修改金融商品贩卖法将外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纳入规制范围(2005年7月实施)。但是日本近年来,普通投资者因投资匿名合伙形式的事业型基金而受害,与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交易客户进行利率互换时发生违规事件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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