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设计.doc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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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

2、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注释:申请人明材料(1)境自然人:提交居民或军官证、

3、士官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或户口簿;(2)境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3)、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护照,或者来往地通行证;(4)地区自然人: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明

4、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5、,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

6、不动产权证书二、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三、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或者名称、明类型或者明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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