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三)合伙只是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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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三)合伙(三)合伙内部的运作个人合伙的决策机制由合伙协议约定(可以在共同决策、民主决策、分别决策、执行人决策等形式中选择),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决策机制应为共同决策制。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个人合伙,可以检查、监督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内部关于权利分配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利润分配个人合伙收益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分配比例,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平均分配收益。(五)入伙与退伙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形成的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不违背合伙协议前提下可以退伙,按照出资比例分走出资与收益。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含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3、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务员不得成为合伙人。2、合伙人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法定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

4、利和劳务。合伙人可以对除货币以外的五种出资方式评估作价,也可以不评估作价,约定评估的,经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可以委托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合伙人自己评估,自己评估的,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人出资;3、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审批的企业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协议和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发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审批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和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5、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注册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资格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对企业一般事务,合伙人可以约定执行模式,以下模式可供选择:共同管理制:合伙人以一致同意、一票否决的方式共同执行企业事务;民主管理制:合伙人民主表决决定合伙事务;委托执行人管理制: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

6、名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分别管理制: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

7、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对外事务的执行(一)与第三人的一般经济交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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