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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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11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

2、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

3、预算安排。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

4、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一)市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区认定的民营百强企业;11(二)区200家“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三)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企业;(四)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获得国家

5、、省、市或区品牌奖励的企业;(六)外向型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至申请日止三年内没有因税务、环保、劳动、社保和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和专项培训等。第二章贷款信用担保第八条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保证金委托其运作。担保机构为我区民营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按照每年为区贸工部门推荐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额不高于2%的标准申请获得风险补贴金。第九条委托担

6、保机构的申请与审批(一)区贸工部门负责初选担保机构,确定委托运作的担保保证金额度,拟定委托协议,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二)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贸工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担保机构风险补贴金的申请与审批(一)根据委托协议及实际担保额等资料,担保机构每年向区贸工部门申请风险补贴金,区贸工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二)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按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担保机构。第十一条贷款信用担保推荐的申请与审批(一)范围和条件1.在宝安区范围内

7、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11(二)需提交的材料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程序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2.担保中心负责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

8、、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担保合同。第十二条担保手续费补贴的申请与审批(一)范围和条件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二)需提交的材料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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