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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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原则第一条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育梯度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专、精、特、新特点和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潜力和自身核心竞争力。上述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二条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三条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根据上

2、两年度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的相关支出,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补贴。第四条企业不能连续两年申报该项目,且原则上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报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四类支出项目中的一类。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范围是:上两年度小1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软硬件检测等专业服务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一)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

3、量等发生的以上支出;(二)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外包、体系认证等发生的以上支出;(三)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境内外商标注册等发生的以上支出;(四)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而实施的产品设计、产品研发、中试检验、小批量生产、产学研合作、获取和维护产品新技术及知识产权等所发生的以上支出。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的以上费用不再重复资助。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以在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引中在上述规定的资助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年度资助重

4、点。第六条对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2际支出的50%。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需申请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印发的相关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二)申请报告,提纲为: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创新情况(包括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与服务、管理与研发团队、创新机制等情况),3、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和成果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

5、于知识产权证书、认定证书、新产品证书等),4、企业未来三年发展目标及拟投资计划;(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的明细、发票、记账凭证、合同等复印件,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及用途说明;属于专业服务外包的,应有外包服务合同、主要成果报告及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复印件,验原件)。(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五)营业执照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3(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八)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

6、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申请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第九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入选项目名单。第十条对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初步入选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2人或以上,如实填写现场考察表并签名确认。第十一条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

7、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结果、专项审计等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申请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4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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