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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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苏国土资发[2006]1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管理,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是指运用耕地开垦费投入,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增耕地是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满足耕作要求的土地,其综合质量不低于当地耕地的平均水平,限制性因素指标不高于当地可耕作的平均水平,原则上应用于种植农作物。在平原地区

3、要达到田块平整,沟、渠、路、桥、涵等基本设施配套到位,并与项目区外的基础设施连成体系,保证正常年份灌排需要。在丘陵地区,山体坡度应小于25度,新增耕地田块坡度原则上应小于10度。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由新增耕地和新增的具备耕作条件的园地、浅水养殖用地构成。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自验,市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省属相关部门承担实施的项目,由省属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4、第六条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验收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的11月30日。第七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验收的报告;2、《_市_年度第_批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3、《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4、项目立项报告,规模较大的项目(土地复垦面积在800亩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面积在1000亩以上,下同)应提供项目规划方案;5、_市_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细表;6、项目开发整理前后图斑对照表(新增耕地面积应落实到具体图斑上);7、图

5、件:提供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注历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位置及编号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项目竣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8、地籍台帐、土地权属证明;9、勘测定界成果;10、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11、省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文本;12、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项目验收采用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内业验收的主要内容为:根据项目立项、实施、申报材料和地籍台帐,核对、检查项目所涉及的图斑号、图斑面积和地类、勘测定界成果,核算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投资和资金使

6、用情况。外业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对照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图,项目竣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成果,核对项目区位置、范围,掌握项目实施状况,检查新增耕地质量,核实新增耕地面积。第九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以文件确认为准。第十条合格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名称、编号表述正确,项目性质定义准确。(二)按批准立项的项目区位置、范围及规划方案实施。(三)内业资料齐全,图、台帐、项目开发整理前后图斑对照表数据对应一致。(四)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已全部竣工。(五)项目实际新

7、增耕地面积与入库或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基本一致,原则上正负误差在10%以内。因实施重点工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实施后又遭工程压占、挖废、取土或者用于其它非农业利用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申报、验收、确认。(六)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七)项目建设规模符合入库文件要求。(八)符合项目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新增耕地计算:(一)宽度大于1米(徐州、宿迁、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市大于2米)的沟、渠

8、、路和田埂,以及其它配套设施面积;(二)将原有园地、林地、牧草地等经农业结构调整形成的耕地面积;(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导致实际新增耕地面积超过入库或规划新增耕地面积的部分;(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进行地籍变更。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申报验收。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客观、公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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