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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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洋大学文件沪海洋财[2010]29号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海洋大学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会计规范化基础工作通知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董青杰(共印3份)9附件上海海洋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营造依法理财,按章办事的法制育人环境,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财务处、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等以及有财务行为的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会工作依法进行。第四条学校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第五条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全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策引导,经验

3、交流。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措施,促进各部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第七条学校的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中心、工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和建立二级财务机构,由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在二级部门办理所在部门的财会业务,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监督。9第八条各部门(学院、系、所、部、处)都必须明确一名分管本部门财务开支的负责人,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其负责人的签名送财务处备案。第九条学校各级

4、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年度考核表彰,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灵活运用有关财务规定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敬业爱岗,文明服务。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档案保管和收支、债券债务的

5、记帐工作。第十二条学校领带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及委派到各部门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部门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财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解决疑难问题。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敬业爱岗,文明服务

6、,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的奖励。9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学校同意后,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一)管理学校资金的财务部门;(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财务机构;(三)企业法人;(四)社会团体;(五)学校食堂等有必要实行独立核算后勤服务部门。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应通过下列审批程序:(一)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及所属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过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7、,应当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开户申请,必须报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审批。已开立银行帐户的,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企业法人开立的银行帐户须报学校财务处备案。(三)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对该成立团体的批文和开户申请,须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四)学校食堂等独立核算后勤服务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业务活动的收支,严禁出租、借用和转让帐户。第十九条各部门(学院、系、所、

8、部、处)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帐户,或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的。第四章票据管理9第二十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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