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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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洋大学章程(送审稿)序言上海海洋大学前身是始建于1912年的江苏省立水产学校。1952年组建成为中国第一所本科水产高校——上海水产学院。1985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学校由农业部划转上海市,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2011年先后与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共建上海海洋大学。学校坚持以特色谋发展,以贡献寻支持,积极探索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内涵发展之路。学校坚持以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地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主线,构建海洋学科、水产学

2、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为主干、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致力于培养对生物资源、地球环境、人类社会具有高度诠释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科技与文明进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应用研究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海洋大学师生谨建此章程,并予自觉遵守和落实,共同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22为推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实施科学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

3、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海洋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Ocean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SHOU。学校的官方网址是www.shou.edu.cn。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学校建有临港新城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和军工路校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18号),其中临港新城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

4、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第八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2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开展相应的研究生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

5、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条举办者依法维护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第十一条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学校招生方案;(三)决定学校内部

6、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聘任教师与职员,依法依规实施考核、晋升、分配、奖励与处分;22(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四)依法保护学生和其他

7、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便利;(七)承担学校功能职责,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学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简称“22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

8、机构。学校党委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对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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