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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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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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科技创新离不开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一个是资金的投入。对于一项职务发明来讲,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单位付出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双方合作共同完成发明创造。要想激励科技创新,必须要让智力和资金的投入都能够分享发明创造带来的收益,以此来激励双方的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属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双方的创新积极性。本文将结合《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不同意见,分析探讨条

2、例草案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职务发明制度是否需要立法来调整。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企业最根本的否定意见就是职务发明制度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事务,法律没必要介入。而发明人的意见则相反,不仅认为需要立法规范,而且希望法律规定的尽可能明确。10双方截然相反的意见是由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从单位的角度看,一方面,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总体上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务发明人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即所谓的“强资本,弱劳动”的现状决定了单位在职务发明权益分配上拥有更多话语权,既然能够自己说了算,当然

3、不希望法律介入太多;另一方面,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属于单位所有,单位拥有了职务发明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了这种不平等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立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美国、日本等是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但依据劳动合同,发明人有将职务发明所有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转让给单位的义务;法国、英国与我国类似,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单位;德国、芬兰、挪威、瑞典等国家则是将原始权利归发明人,通过申报程序,单位有权选择对职务发明拥有无限权利。显然我

4、国在职务发明的权属上实行的是“单位优先”,但同时规定,单位应当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从发明人的角度看,本来自己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法律在职务发明原始权利分配上又采取了“单位优先”的原则,其对发明创造合法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单位,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希望法律能够为自己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规定尽可能明确出标准。10从法律制度设计上讲,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属于单位,而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这是一套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制度。而单位往往将其割裂开

5、来,在自己依法获得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后,认为其他的事情法律就不用管了,完全由双方自主决定。因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企业代表的意见是,哪怕我企业一分钱的奖酬都没有,但是发明人愿意在我这里工作,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无权干涉。殊不知,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单位在获得发明所有权的同时,也有支付奖励报酬的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如果没有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从立法调研的情况来看,现行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职务发明立法和制度还很原

6、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只是规定了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但对实现权利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导致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不到实处。二是,现实中单位忽视和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单位侵害发明人署名权、不依法支付奖励、报酬等现象时有发生。我们通过检索发现有不少企业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发明人的署名权这一基本权利都被剥夺了,其获得奖励报酬的基础也就没了。这些现象严重挫伤了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10另外,由于职务发明纠纷举证困难,发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

7、,加上目前就业市场中单位仍具有优势地位,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选择维权。有一些发明人则选择跳槽并带走原单位的发明,通过这种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目前超过90%的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案件是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发明人。不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容易引发纠纷,对发明人及单位权益的保护都是不利的。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引导单位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及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利

8、义务,完善相关程序,预防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双方的创新活力。二、立法的可行性(一)关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10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尊重,但经营自主权绝非没有边界,绝非没有任何限制。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属于一种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单位与职务发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由于法律将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划归单位所有,单位处于主动的支配地位,而发明人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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