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博物馆布展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南宁博物馆布展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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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博物馆布展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项目编号:NNZC2014-20118A审批编号:[2014]NCCJ121/1招标人: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盖单位章)2014年8月182 目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总则132.招标文件153.投标文件164.投标185.开标196.评标207.定标与公示208.工程量清单编制219.合同授予2110.纪律和监督22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312.电子招标投标2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4评标办法前附表341.评标方法372.评审标准373.投标文件3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03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20第二卷12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25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26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76182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NZC2014-20118A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宁博物馆布展装修工程已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发改五象[2013]12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宁市博物馆,建设资金来自业主多渠道筹措,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代建单位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项目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五象大道北面,布展面积为16116平方米,包括1个序厅、4个主展厅、3个专题展厅的装修布展、1个多功能厅、3个临时展厅和地下库房等的设计与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采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装修与装饰、展项设施(包括图文板、场景、沙盘、实物陈列、模型、展品制作、雕像等)设计与制作、设备(包括多媒体、互动装置、语音导览系统、移动终端导览、库房恒温恒湿和文物库房配套设施安保设备等)购买与安装等工程。合同估算价11138万元,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南宁博物馆布展工程面积分布表区域编号区域区域类型面积约计(平方米)说明1.1序厅序厅展厅约3540 1.2专题馆专题展厅约58018米层高1.3专题馆专题展厅约1336 1.4专题馆专题展厅约681 1.5临展厅综合服务区约864 1.6接待室综合服务区约124 1.7多功能厅综合服务区约544 2.1展厅展厅约1336 2.2展厅展厅约1724 2.3临展厅综合服务区约544 182 3.1展厅展厅约1648 3.2展厅展厅约816 3.6临展厅综合服务区约544 B1.1藏品库库房约1885  合计 约16166 备注:以上面积仅供投标人参考,最终以现场实际实施并经招标人确认的面积为准。如实施面积与招标人提供的参考面积有差异,不能以此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3.1.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装饰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3.1.2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3.1.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工程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3.1.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1.5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或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人(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申请人需确定牵头人;3.3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后文简称“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办理投标员流程:委托书下载www.nnjs.net(服务指南下的办事指引);联系电话:5501675、5501685;办理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南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606房;新办投标员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投标员劳动合同、身份证(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委托书,红底电子版相片;如法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申请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红底电子版相片;办理开户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换专职投标员所需资料:更换专职投标员的申请,投标员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委托书,红底电子版相片,交还被更换的投标员IC卡;丢失、遗失补办所需资料:补办IC卡的申请证明)。182 4.投标报名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nnjs.net)凭专职投标员卡号、姓名及密码报名后,携带投标资格资料(包括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名回执)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8楼门厅处进行现场核查报名,招标人审核投标资格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均通过,方视为报名成功。5.招标文件的获取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00分至18时00分登录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purchase.gov.cn)申报相关资料后再到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购买招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网上报名回执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8楼电梯门厅处向招标人获取图纸及相关资料。5.2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每套售价50元,售后不退。5.3图纸押金500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9月30日上午9:00分,地点为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六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2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ztb.gxi.gov.cn、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www.nnjs.net、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财政网www.gxcz.gov.cn、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上发布。9.联系方式招标人: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南宁市平乐大道98号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8楼邮编:邮编:530022联系人:李健伟联系人:黄培伟电话:0771-4898982电话:0771-5501136传真:0771-5532986传真:0771-5532986网址:网址:www.purchase.gov.c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账号:450016046670596666662014年08月27日18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平乐大道98号联系人:李健伟电话:0771-489898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南宁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8楼联系人:黄培伟电话:0771-55016101.1.4项目名称南宁博物馆布展装修工程1.1.5建设地点南宁市五象新区五象大道北面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业主多渠道筹措,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项目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五象大道北面,布展面积为16116平方米,包括1个序厅、4个主展厅、3个专题展厅的装修布展、1个多功能厅、3个临时展厅和地下库房等的设计与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采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装修与装饰、展项设施(包括图文板、场景、沙盘、实物陈列、模型、展品制作、雕像等)设计与制作、设备(包括多媒体、互动装置、语音导览系统、移动终端导览、库房恒温恒湿和文物库房配套设施安保设备等)购买与安装等工程。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182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5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一、资质条件: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装饰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2、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工程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或B类),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除外)。二、财务要求: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182 三、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高级室内建筑师四、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建筑类工程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2.申请人需确定牵头人1.9踏勘□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由招标人具体通知投标人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参加踏勘集中地点: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由招标人具体通知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0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前10天10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日前15天(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1.7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允许分包。1.8偏离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09月30日09时0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2.4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资格审查资料182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专职投标员身份证、专职投标员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7)联合体协议书;8)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无。(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4)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6)承包人实施计划;3.2.1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布展装修工程最高限价为11138万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3.2.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0元182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账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16046670596666663.5.1近年财务状况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200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3.5.3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200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签字或盖章要求1、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盖章;2、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处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或盖章。3.7.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8份3.7.3装订要求资格审查资料单独装订,其余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顺序装订,如有需要自行分册装订。4.1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详见6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4.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82 □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详见6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5.2开标程序资格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不含图纸)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密封情况检查:各投标人的代表交叉检验开标顺序:按随机抽取方式6.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其他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6人(视觉艺术专家(业主推荐)一名、陈列设计与内容专家三名(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大名单按3:1随机抽取);装修与建筑工程技术专家两名,在招标南宁市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按得分取前3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7.3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182 8工程量清单编制按招标范围及方案设计内容进行总价包干9.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补偿25万元,第三名中标候选人补偿15万元。注:1、中标单位设计方案知识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含第2、3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2、所有补偿费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将在中标总额(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予以抵扣。10.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额的5%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支付履约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完成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接管单位移交)后,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11关于总价包干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价为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在承诺的扩容范围内一次性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招标人等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优化或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等。182 12其他要求施工过程中的临时设施及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和使用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与主体总包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具体数额为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三,如超出此范围,超出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自行负责图纸及相关资料的设计深化、报审、报批及产生的一切费用。182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诚信要求。(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82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2 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但必须明示。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182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资格审查资料:182 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专职投标员身份证、专职投标员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7)联合体协议书;8)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无。(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4)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6)承包人实施计划;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18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具体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密封,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182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环节,将资格审查资料送评委评审;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对入围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进行唱标,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82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定标与公示7.1定标方式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按得分取前3名。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8.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方案设计须含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内容,并以此为审核依据组成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包干总价;182 招标人允许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整合,并进行扩初设计,并经招标人确认设计方案后,调整工程量清单,包干价不变。9.合同授予9.1履约担保9.1.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函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9.1.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9.1.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2签订合同9.2.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9.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10.纪律和监督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82 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万元)设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182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8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8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施工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82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82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8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资质等级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装饰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2、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3、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评定的专业灯光、音响工程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4、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项目经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或B类)182 ,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除外)。设计负责人高级室内建筑师施工负责人建筑类工程师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拟派设计、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必须满足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需要,必须配备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主办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相关人员。联合体投标人1.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申请人组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其他要求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2.1.3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工期150日历天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等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相关规定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公章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分值构成(满分100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182 百分法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设定这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评定分数满分为100分。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按下列比例执行:技术标40%、综合标20%、商务标40%。(一)技术标计分满分100分1、完整性设计方案60分(1)深刻理解布展主题与内容,并能对布展大纲的内容进行补充、对主题进行深入主题演绎,对展示故事逻辑进行创新与提升(满分8分,优8分,良4-7分,一般1-3分)(2)总体设计方案、主要设计构思准确表达陈列主题和思想内容,立意准确,时代特征明显,艺术风格突出,感染力强。(满分8分,优8分,良4-7分,一般1-3分)(3)设计理念、展示、装饰形式新颖,富有创意,重点、亮点突出,充分体现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满分5分,优4-5分,良2--3分,一般1分)(4)总平面布局合理,展线清晰流畅,功能区分明确,人流及交通组织合理,满足技防消防规范要求。(满分5分,优4-5分,良2--3分,一般1分)(5)声光电等科技手段运用适度,先进、合理。与观众互动性、趣味性强。(满分6分,优5-6分,良3-4分,一般1-2分)(6)多媒体解决方案合理,选配主要高科技多媒体设备能选用性价比高的国内外知名名牌,质量可靠,操作简单,维护成本合理。(满分6分,优5-6分,良3-4分,一般1—2分)(7)展柜设计具有详细的设计制作图纸,182 设计合理,为市场一流品牌,制作工艺考究、美观大方实用、质感好,牢固耐用,开启使用安全方便,特殊展柜符合《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试行规范》的要求。(满分6分,优6分,良4-5分,一般1-3分)(8)照明系统设计具有详细的照明设计图纸,设计合理,照明设施符合《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性能好,操作简单,易维护,技术成熟,经久耐用,节能环保。合理使用自然光。(满分4分,优4分,良2--3分,一般1分)(9)辅助性展品运用恰当,说明牌精致美观,制作工艺先进,装饰材料满足设计要求及环保要求。(满分4分,优4分,良2-3分,一般1分(10)投标人必须派代表进行述标,要求内容丰富、精彩、全面,条理清晰(满分8分,优8分,良4-7分,一般1-3分)。2、施工组织设计40分(1)主要施工方法6分;(满分6分,优5-6分,良3-4分,一般1—2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4分;(满分4分,优3-4分,良2-3分,一般0.5-1分)(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3分;(满分3分,优2-3分,良1-2分,一般0.5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3分;(满分3分,优2-3分,良1-2分,一般0.5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4分;(满分4分,优3-4分,良2-3分,一般0.5-1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3分;(满分3分,优2-3分,良1-2分,一般0.5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4分;(满分4分,优3-4分,良2-3分,一般0.5-1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182 3分;(满分3分,优1-3分,良1-2分,一般0.5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5分;(满分5分,优4-5分,良2--3分,一般1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5分。(满分5分,优4-5分,良2--3分,一般1分)技术标计分总分少于6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评委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二)综合标100分1、企业规模、信誉5分联合体所有成员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得3分),任一成员注册资金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得1分),2000万以下(得0分)。投标人有近三年度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资信等级AAA或重合同守信用资信单位资信证书的(得2分)。2、企业业绩、获奖情况40分(1)企业业绩20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4000万元以上展馆陈列施工业绩每个加5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展馆陈列设计业绩每个加5分;最高加20分。(投标人须提供每个工程项目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上述所有工程项目中,对于同一工程项目不重复计分。(2)企业获奖20分182 投标人2011~2013年度获得国家级奖项,每一项得3分,获得全国建筑装饰奖每一项加1分,最高得20分。(共20分)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30分(1)设计负责人10分设计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获奖情况(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等方面进行评分,该项最高10分。(2)项目施工管理班子人员构成20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真实有效的岗位证书,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拟派设计、施工管理架构人员设置必须满足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需要,必须配备施工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主办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等岗位。其中:1)技术负责人具备壹级建造师及高级工程得10分,否则不得分;2)项目经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得10分,否则不得分;4、售后保修承诺10分明确工程质量的保修事项,包括保修范围、内容、期限的(得6分);凡属有效保修范围的,承包人承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起,24小时内派专业人员维修,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得4分)5、投标工期1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计分。(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该项最高得5分。6、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5分182 (1)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计分。(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该项最高得2.5分。(三)商务标100分1、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若有效投标报价多于五家,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2、商务标的得分为:(1)每高于评标价1%的扣1.5分,最多扣100分。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100-|(投标报价一评标价)/评标价|×100×1;(2)每低于评标价1%的扣1分,最多扣100分。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100-|(评标价一投标报价)/评标价|×100×1。三、计分办法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评定分数=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182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评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数,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评定分数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四、定标原则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1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1.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82 3.2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评定份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82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定分数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定分数相等时,则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评分标准(1)技术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综合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标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技术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综合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6)商务标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计分方法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评定分数=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定分数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定分数,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定分数相同,则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2.2.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82 3.1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1.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2评标结果3.2.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定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2.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82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否决投标条件A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A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A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A3在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A4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规定的相关位置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A5在技术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A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A7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A8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的;A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A10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投标文件的;A11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的;A12投标函中的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A13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A14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18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8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82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82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82 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18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2 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182 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182 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182 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18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8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18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18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182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82 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18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182 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182 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18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82 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82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82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82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18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82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82 (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82 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82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2 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82 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82 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82 15.6暂估价(A)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182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82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82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18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82 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82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182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国家验收18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区段工程验收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2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82 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182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82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182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182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82 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82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82 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82 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182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8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适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若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本条款为准。未补充和修改通用条款的条款部分仍有效。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和招标答疑(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图纸(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自治区和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部委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标准、规范。4、图纸4.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免费出具施工图纸十二套,不足部分发包人应提请承包人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任何时候不得将图纸转让给第三方,并承担保密责任。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本工程为承包人必须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工程结束后,有关工程资料返还发包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82 7、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并经发包人认可,常驻工地,随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承包人在项目设计、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应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承包人更换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日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拟派强有力的现场管理班子,提供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名单,须有相应的上岗证。投标所报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后实际施工时人员名单相一致,若中标,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贰拾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陆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指5日及以下)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其职责。承包人应对其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胜任本职工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撤换。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在开工前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在开工前发包人协调提供水、电、讯用源。(3)做好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等有关申办手续。(4)工程开工前进行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5)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6)签订合同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82 (1)做好生活设施、料场、临时作业场地的租赁工作(在施工场地之外)。(2)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完成设计方案的优化及深化、初设、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出具、施工作业图和配套设计,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审、报批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3)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等有关申办手续。(4)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程师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5)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每月20日递交各类报表,一式四份。(6)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做好施工现场(包括进出口附近道路)的整洁卫生,搞好文明施工,工程验收一周前应作好清场工作。(8)负责协调施工场内、场外与施工有关的各种关系,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9)施工防护工作: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及其不能影响到的其他专业工程和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加固、维护、安全防护和损毁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1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护,使其免于损毁或破坏。如出现损毁或破坏,承包人须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11)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责。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12)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的损害或赔偿,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发包人均不予承担,且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13)承包人开工后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14)承包人应由项目经理出席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182 (15)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和拒绝。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时,发包人可以代扣工程款,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责任。(16)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其它相关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在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位置交验、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其中施工总平面图应在搭设临设前7天提供,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供。如未能按期提供,由此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当月报表,下月计划应在当月20日提交,否则工程进度款相应延期支付。上述资料应不少于一式四份(委托人、施工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2)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当发包人在任何时候认为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过慢,无法保证工程按规定时间完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权因此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13、工期延误13.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和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发包人代表应和监理工程师共同与承包人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且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须自工期延误开始之日起2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予以核实确认;自工期延误结束之日起2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提交书面延期说明,予以核实确认。未在上述时间内提交的,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均不予以认可,工期不予顺延:182 (1)合同条款规定引起的延误;(2)不可抗力;(3)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4)可能出现的非承包人过失或违约的其他特殊情况。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办法按照下列第(1)条执行:(1)承包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自报违约金和违约金限额;(2)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每推延一天,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3.3发包人可从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本工程按国家、部委和设计要求的规范及标准,同时执行广西区、南宁市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的具体要求。(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4)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由专职持证上岗的安全员负责安全事宜。182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有效证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3)承包人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执行《消防法》及自治区、南宁市市的相关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烟和违章用水、用电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为。(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各类设备和材料应妥善存放,并随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清运出指定地点内。当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可指定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的任何款项中扣除。(5)承包人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降低噪音、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6)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排放废水废油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等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合同价款:投标人针对本工程提出具体需求,由投标人自行投标报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实行合同总价包干。23.2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无。24、工程预付款(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用。(2)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支付时间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预付款的起扣时间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起扣,扣款比例为预付款的二分之一,当月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当月应扣预付款,在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继续抵扣,直至在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全部扣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82 25、工程量确认(1)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发包人代表要求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提交发包人代表进行核对。(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3)计量结果:①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②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③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④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⑤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⑥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26、工程进度款支付(1)承包人应在收到双方核对后的计量结果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日内核对完毕,并在批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月已完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80%,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抵扣完已支付的预付款)时停止支付,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后留取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无息付清。182 如合同价款中含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招标(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的款项,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材料、设备中标价(或发包人提供的价格)、专业分包招标价与各自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与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并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以避免因货款支付纠纷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将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七、材料设备供应见前投标人须知中有关条款八、工程变更31变更价款的确定: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价为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在承诺的扩容范围内一次性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招标人等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优化或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等。本工程总价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对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在承诺的扩容范围内一次性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及招标人等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优化或变更。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配置在本工程的造价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造价员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随时跟踪、收集工程变更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在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出预算书,同洽商、签证、变更资料一同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以确认变更价款。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资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并约定,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九、竣工验收32、竣工验收32.1发包人、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先到市建设局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发包人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已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中标的投标报价组成明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确认文件、双方合同价款调整确认资料、批准的索赔费用明细、发包人确认的可调材料价格等一切办理竣工结算核对所需资料,自此另行追加结算资料将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如未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市质量监督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32.2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4套,其中2套为原始件,并按南宁市市档案馆要求提供相应光盘4套。182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满足工程备案要求,并经南宁市市档案管档案验收合格,如未通过南宁市市档案管档案验收者,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待合格后进行支付。33、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与支付: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未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发包人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文件规定时间提交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2)竣工结算审定后发包人按下列方式支付:A当承包人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按竣工结算造价的95%支付给承包人,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返还。B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C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返工后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依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3)如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不能通过南宁市市档案馆的档案验收要求,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待档案验收合格后再支付结算款。(4)竣工结算完成15日内,发、承包人双方携带核定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按桂建发〖2009〗38号《南宁市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到南宁市市建设局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备案。34、质量保修质量保修金为经审定竣工结算价款的5%。发包人不支付质量保修金利息。质量保修期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通用条款26.4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双方另行约定通用条款14.2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182 误期赔偿费限额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当误期赔偿费超过限额后,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通用条款15.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负责免费返修或修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5%的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此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违约情形包括:①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②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③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④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⑤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程延误;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补;⑦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⑧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形,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日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3)合同解除后的造价、付款和结清①合同解除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②18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款项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③合同解除后,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④承发包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⑤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6、索赔不论何原因索赔而获得的工期顺延,不能作为获得费用索赔的依据。37、争议37.1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经发包人许可的分包,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分包合同必须报南宁市市建设局备案。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擅自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及一切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2)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转让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也不得肢解所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违反本款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及一切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41、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为现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在投标时拟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阶段所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数量、规格及型号应与投标文件中所列的各类机械设备数量、规格及型号一致,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所列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更换或增加;如需减少机械设备的,须报发包人和现场监理核实批准后,方可减少。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182 47.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将劳务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因不及时发放工资引起上访、闹事等各种事端的,将依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予以严厉处罚。47.3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而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47.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发包人的相应文件规定。182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9)中标的方案设计文本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8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182 年月日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82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82 第二卷182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无182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南宁博物馆陈列内容设计方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市博物馆2014年7月182 1.拓荒先民主题说明:潆潆邕水,溯源于左右两江,蜿蜒盘桓在群山围合的盆地间,带来了丰沃的泥土,孕育出此乡此土的盎然生机。在这片鸢飞鱼跃的天地中,人类氤氲生成。万年之前,先人渔猎撷果,使文明曙光初露于八尺江畔的顶蛳山。此后,瘴雨蛮烟不能让先民舍弃对乡土的眷恋,他们辟土开荒、刀耕火种,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大石铲文化和骆越文明。商周时期,山川沟壑已挡不住人们探索的脚步,中原文化、楚越文化等如同涓涓细流渗入了这片广袤肥沃的大地……部分结构:1-1邕水原人1-2文明初曜1-3骆越生晖1-1-1地理环境说明:第四纪(距今260万年至今)以来,南宁盆地内雨量充沛,河流发育,逐渐构成了现代南宁“一山一水一盆地”的格局:丰富多样的动植物在这里繁衍生息。约在距今一万年前的更新世晚期,南宁最早的原始人类诞生了。要点:原始地貌、原始动植物182 1-1-2原始人类说明:考古发现表明,早在一万多年前,南宁地区就已经有人类活动了。当时的原始人类主要活动于邕江两岸,他们穴居野处,茹毛饮血,使用打制石器,过着狩猎、采集的生活。要点:原始人的生活1-2文明初曜说明:单元说明:回溯万年,邕水两岸的人们开始定居下来。他们伐木筑家,依水而居,以河鱼螺贝为食,烧陶印纹,文明的曙光初露在南宁盆地的地平线上。1-2-1顶蛳山文化说明:南宁原始人类自诞生后,在这片红土地上不断繁衍生息,最终在距今约8000~7000年前,孕育出了独具特色的顶蛳山文化,成为研究广西地区史前考古学文化的标尺,同时结束了广西史前没有考古学文化的历史。要点:顶蛳山人的生活182 1-2-2石铲集粹说明:大石铲遗址是桂南地区最具地方特色的一种新石器时代晚期(约4000年前)文化遗存,多集中发现于临近河流湖泊的丘陵或岗坡上。主要是用于举行某种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宗教祭祀仪式的,其祖型可能起源于有肩石器一类生产工具。要点:大石铲的类型和功能1-3骆越生晖说明:商周时期,南宁先民们筚路蓝缕,开拓荒蛮山林,逐渐形成了百越族群重要一支。秦汉之际,中原文化伴随着战争和经贸往来逐渐传入,不断的碰撞、冲突和融合。1-3-1青铜时代说明:商代中晚期,骆越先民们进入了青铜时代。特别是出土的砂石铸范,成为了骆越部族进入青铜时代的确证。要点:商周时期精美的青铜器、制作方法。1-3-2骆越人的信仰与审美说明:从骆越人独特的墓葬文化及对器物造型、装饰的追求上,表明骆越人已经有宗教观念和审美意识,要点:墓葬文化的分类182 1-3-3文明初遇说明:商周时期,这样的交流更加频繁,这一时期骆越人的墓葬中出现了一些明显带有中原、楚文化特征的器物。要点:中原、楚文化特征的实物2.南疆熔炉部分说明:吞灭六国之后,秦始皇将帝国的疆域扩大到岭南,设置了桂林、南海、象三郡,南宁地区成为桂林郡辖地。大兴元年(318年),东晋在此设晋兴郡,成为南宁建制之始。城市成为了各民族及其文化的熔炉,在这里既熔炼着烽烟滚滚、金戈铁马的峥嵘岁月,也不乏千帆百舸、敷文教化的和熙故事。在历史长河的湍潺变奏中,东晋故郡逐渐成为了“南控交趾,东瞰浔梧,西接思田,北卫桂柳”的南疆要枢重镇,形成了瑰丽多元、融汇一体的民族文化特点。部分版块:2-1汉唐风物2-2城图湍涠2-3民族和融南宁历史沿革表182 2-1汉唐和风单元说明:公元前214年,秦南取百越之地,南宁地区第一次被纳入中国历史的版图中。秦末,赵佗据岭南,建立南越国。为了巩固政权和缓和民族矛盾,他采取了“和辑百越”的灵活政策。东晋建制之后,唐代沿袭和辑策略,采取羁縻政策,加快了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的步伐。182 2-1-1和辑之治说明:秦始皇一统岭南,第一次将岭南纳入了中国版图中。随后赵佗建立南越国,并采用“和辑百越”的灵活政策,促使南宁本地文化与中原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日渐频繁。要点:赵佗、秦统岭南、伏波将军马援2-1-2汉骆遗韵说明:西汉元鼎六年(前110年),武帝平南越,设六郡,南宁属郁林郡领方县辖地。领方县是南宁历史上最早设立的县。伏波将军马援,南征过乌蛮滩,穿渠通航,留下了千古佳话要点:伏波将军马援、领方古城等内容。2-1-3南疆唐城说明:东晋王朝增设晋兴郡,南宁历史上第一次作为郡一级行政中心。唐王朝改设邕州都督府——南宁简称“邕”。开元二年(714年),邕州城建立。而壮族这一土生土长的民族也得以形成。要点:唐邕州城、吕仁疏导邕溪、智城、三月三非遗等内容。2-2城图湍涠182 说明:城市的崛起对于南宁有着非凡的意义。一方面,城市成为了中央政权统治力量的延伸与巩固,城郭的建造兼具攻守两端的军事能力,反映了文明的碰撞与交锋;一方面,城市给经贸往来、文化交流提供了朝聚井汲的场所,体现着文明的融汇与积淀。宋元时期,随着中央权力在西南边陲的不断巩固,历史不再如汉唐和辑政治的平缓,各民族与文化之间如长河交冲,湍涠难辨……2-2-1门户湍流要点:龟化筑城、元朝南宁城、侬智高2-2-2商贾交通要点:宋三大博易场、九龙窑、撩市、铜鼓陂水利2-2-3文教始扬要点:宋代南宁科举兴起182 2-3民族和融2-3-1土流相融说明:广西的土司制度,始于唐代"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民国四年(1915年),兴隆、古零等土司合并置县,标志着土司制度在南宁地区统治的正式结束。要点:恩思府、驯象卫、八寨瑶族起义、“百鸟衣”2-3-2建文与永历要点:永历驻跸南宁2-3-3集散中心说明:南宁在邕江之畔,扼左右江汇合咽喉地带,西邻云贵,北接湘鄂,南可达越南,东可通港澳,拥有便捷的陆路交通和发达的水道运输条件。明清时期,南宁已逐渐发展成为桂西南和云贵川地区的流通中心及主要物资集散地,南宁的商品经济也因此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南宁、扬美、那莲、蒲庙等主要的商品集散中心。要点:明清时期商业发展、水陆发达2-3-4文脉勃兴说明:主要展示明清时期本地文化在中原文化的影响下日益兴盛,并逐渐产生出了邕剧等一些带地方特色的文化要点:明清时期地方特色文化日益兴盛、邕州八景、王阳明、邕剧、师公戏、民俗节庆等。182 3.通变求强部分说明:十九世纪,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国门,中国的封建社会在风雨飘摇中走向衰亡,华夏大地面临着千年以来未有的大变局。在风云际会之时,南宁地区的人们面临着整个中华民族同样的时代命题:中华文明如何能在巨变中生存,中华民族如何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尽百年沧桑,南宁人审时通变、求存图强、同御外侮,谱写了近代史的壮美诗篇。城市经受了屈辱、彷徨、奋起的洗礼,再次迎来了凤凰涅槃的新生……部分结构:3-1第一单元:审时通变3-2第二单元:奋争图强3-3第三单元:与子同仇3-4第四单元:万象待新3-1审时通变说明:南宁因其区位、航运优势及商贸地位,坐拥开埠的先天地理条件,引起西方列强的觊觎并要求开放。南宁人审时度势,奏请自开商埠,西风东渐于斯始盛。西方文化伴随着“洋货”涌进南宁的大街小巷,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碰撞交流,传统观念的藩篱被打破,南宁翻开了对外开放的新一页。182 内容板块3-1-1开埠通商3-1-2西学东渐3-1-1开埠通商要点:南宁洋关码头、南宁开埠通商、商业发展、洋行入驻3-2奋争图强单元说明:辛亥革命后,南宁通电全国,附和共和,宣布南宁独立,陆荣廷登上政治舞台,省会迁邕,南宁随之成为广西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陆荣廷也成为称霸华南的乱世枭雄。政权交替,继陆荣廷之后,以李宗仁为首的新桂系迅速崛起,广西成为当时的全国模范省,南宁亦繁荣一时。内容板块:3-2-1耀武荣廷3-2-2孙文至邕3-2-3全国模范3-2-4星星之火182 3-2-1耀武荣廷说明:在20世纪初中国社会大动荡的年代,陆荣廷危急关头出兵倒袁立奇功,于国势危急之中维护了民主共和的成果。陆荣廷一度在旧军阀领域中叱咤风云,治桂十年,广西的政局和社会稳定,对广西传统社会的近代转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要点:陆荣廷旧军阀领域中叱咤风云,治桂十年的影响及措施3-2-2孙文至邕说明;1921年,广东军政府在粤桂战争中打败了以陆荣廷为首的旧桂系,并统一了广西。同年10月15日,孙中山为处理广西善后事宜,并筹划北伐,从广州乘“宝壁”号炮舰沿珠江上溯,出巡广西。24日,孙中山到达南宁,泊驻于南宁商埠码头(洋关码头)。24、25日即与陈炯明会谈,敦促陈炯明派兵北伐。26-28日则先后在府前街的广西省议会大礼堂(位于今民生路一带)、沙街的南宁商会大礼堂(位于今解放路兴宁区图书馆内)、会馆街的粤东会馆(今解放路粤东会馆)三处接见南宁各界的欢迎群众,并用白话做了《广西善后方针》的演讲。29日,孙中山离南宁,经梧州前往桂林。要点;孙中山在南宁推行的措施3-2-3全国模范说明:新桂系统治期间,推行“三自政策”,倡导“四大建设”等建设理论框架,使广西成为当时的全国模范省,奠定了近代广西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基础。要点:新桂系统治期间,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多方面的发展。182 3-2-4星星之火说明:大革命时期,在南宁燃烧自己,为人民的革命事业前仆后继,壮烈牺牲,用热血点燃了革命事业的共产党员、进步人士。要点:黄日葵、罗少彦、罗如川、中共广西一大3-3与子同仇单元说明:抗日战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取得的第一次彻底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八年抗战期间,南宁作为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广泛参加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舞台,在这场拯救民族危亡的保卫战中,南宁以其坚毅的勇气、巨大的牺牲和卓越的奋斗,激荡着中华民族解放事业和人类正义和平事业浩然正气,谱写出壮丽诗篇。内容框架:3-3-1修我戈矛3-3-2戮力同心3-3-3遗战之殇182 3-3-1修我戈矛说明:在烽火连天的八年抗战中,南宁先后两次沦陷,惨遭日军蹂躏。但南宁儿女并没有屈服,用敢于牺牲的爱国主义英雄气概,与入侵者展开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挺起了民族脊梁,以鲜血和生命谱写的抗日战歌,唱响了中华大地!要点:南宁先后两次沦陷与光复,南宁抗战儿女、昆仑关战役3-3-2戮力同心说明:全面抗战爆发后,南宁的抗日救亡群众运动蓬勃发展起来,以各种形式支援抗战。在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爱国官兵与各界群众同仇敌忾,奋起抗敌,英勇献身,谱写下了不可磨要点:南宁学生军、军民抗战3-3-3遗战之殇说明:抗日战争期间,国土沦陷、人民伤亡、经济崩溃、战略资源被掠夺,人民被奴役、无辜群众被虐杀,大片城镇被夷为废墟。战争使南宁人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严重创伤,成千上万人民被屠杀或致残,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家园毁于战火,经济损失无法估量。要点:南宁抗战的损失、抗战英烈人物3-4万象待新单元说明:182 1949年,随着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的胜利,全国的解放形势日渐明朗。中共南宁地方组织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解放斗争,为南宁解放做了充足的准备。1949年12月4日,南宁和平解放,南宁历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内容框架:3-4-1热血下的青春3-4-2打响南宁解放战3-4-1热血下的青春说明:南宁师范党组织和中共南宁特别支部分别成立了中共南宁城市工作委员会、中共南宁市工作委员会,开始全面开展城市调查、统战策反、向群众散发传单、宣传时局形势及迎接解放等工作,并成功策动部队起义,南宁和平解放。要点:全国解放的大形势下,南宁党组织成功策动部队起义,南宁和平解放。3-4-2打响南宁解放战要点:1949年11月7日,解放广西战役打响,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南宁的过程。4.古城逐梦182 部分说明: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平息了近一个世纪的动荡与不安,走向追求和平与复兴的新征程。南宁这座古老的城市也终于度过了危险的存亡期,等待南宁的是另一场革新逐梦的时代风潮……南宁,经历了世纪浩劫之后,百废待兴。南宁在确立了自治区省会城市的地位、规划了城市建设、恢复了工商业和文教等事业之后,紧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打开城市的大门,迈步走向世界,逐步成为我国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它如同屹立在祖国西南的一颗璀璨明珠,指引着一代代南宁人追逐和谐安定的梦想,走向璀璨辉煌的时代!部分结构:4.1凤雏初啼4.2重装扬帆4.3携心铸梦4-1凤雏初啼单元说明:建国初期南宁市百废待兴,随着南宁市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成立,人们以饱满的热情,全面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积极发展工商和文教事业,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内容框架:4-1-1涅槃新生4-1-2百业方兴4-1-3生活记忆182 4-1-1涅槃新生说明:解放后的南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千疮百孔,百废俱兴。南宁市政府和广西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南宁的历史翻开新的一页,千年古城焕发新生。要点:南宁市政府和广西自治区的成立、解放后的南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状态。。4-1-2百业方兴说明:解放后,全市各族人民在中共南宁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以建立和巩固民主新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为中心任务,在医治战争创伤的同时,努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与发展。要点:南宁会议、毛泽东在南宁、三大改造、重大建设、文教发展4-1-3生活记忆说明:曾经的老物件,洒满岁月的光阴,记载着寻常百姓的家长里短,见证着我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哩语民谣歌唱着这座城市的交汇与包容;当年那些饱含热忱的青年,为了梦想上山下乡,现在,他们在哪儿呢?要点:曾经的老物件,寻常百姓的家长里短,哩语民谣歌4-2重装扬帆182 说明:改革春风扑面而来,南宁经历了社会主义初期建设后,调整姿态重新上路,抓住历史发展机遇,融入改革开放的洪流中扬帆起航,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百姓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内容板块:4-2-1改革开放4-2-2春天故事4-2-1改革开放说明:改革开放后,南宁积极发展轻工业;引进国外资本与技术;完善经济体制,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走出国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一系列举措给南宁经济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要点:南宁政府完善经济体制,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取得的成就4-2-2春天故事说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南宁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南宁国际化步伐加快,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交流的桥头堡。城市更绿了,文化设施更完善了,百姓的生活更富足了。要点:南宁加快国际化步伐的措施。4-3扬帆铸梦说明:随着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崛起于世界,梦想离我们从未如此之近。如何深化改革永葆发展,让改革成果惠及每一个南宁市民,我们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梦想,一直都在我们心里;追梦的脚步,从未停止。让我们一起,齐心合力,以饱满的热情与信心,携心铸梦,谱写邕城华章。182 要点:南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国际化步伐的措施。专题厅一南宁兵变馆182 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市博物馆2014年7月182 展示主题:南宁兵变内容解读:南宁兵变事件的起因、经过与结果。序厅:要点:解析整个兵变的经过,择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故事。1-1时局变幻说明:“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中国民党右派的反共“清党”活动;共产党人在各地进行的武装斗争;蒋桂战争后广西的特殊政局。1-1-1大革命失败要点:国民党反动派先后发动了“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中共中央吸取教训,走上了独立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伟大道路的过程。1-1-2广西局势要点:广西各地都开展了反抗以李宗仁为首的新桂系在广西开展的反共的“清党”和“清乡”运动的过程。1-1-3俞李主政182 要点:北伐战争的大局势下,新桂系的实力大幅扩张,俞作柏、李明瑞主政广西开始与中共合作的过程以及变幻的时局也为共产党人开展武装革命提供了新契机。1-2小平来邕要点:南宁兵变前夕,中共中央派遣邓小平、张云逸等一批干部来南宁进行武装革命斗争工作。邓小平等同志在南宁开展了统战、兵运、党建和工农运动等工作。1-2-1重大使命要点:中共中央选派40多名干部小组奔赴广西,在中共中央代表邓小平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了党建、统战、兵运和工农运动等工作,开创了广西革命的新局面的过程。1-2-2党建工作要点:邓小平到南宁后,主持广西的党建工作,并召开了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政治任务决议案》、《组织问题大纲》、《广西农村工作草案大纲》等重要文件。1-2-3统一战线要点:邓小平到达南宁后,分析局势,制订了对俞、李的统战策略,并通过统一战线推动俞、李在政治上、军事上作出了有利于共产党的政策调整。182 1-2-4秘密兵运要点:俞作柏、李明瑞鉴于过去的经验教训,非常注重扩建军队。中共广东省委、邓小平和中共广西地方组织趁机选派100多名青年学生、工人、党员,安排到部队中担任干部或学员。同时削弱反动旧军官的实权、秘密建立中共组织、发展新党员、加强政治宣传教育,使得广西遍遣公署教导总队、广西省政府警备第四、五大队这3支部队成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武装。1-2-5工农运动要点:邓小平等在开展统战、兵运、党建等工作的同时,也加强对工农运动的领导。恢复各地工会,建立工人党支部;选派农运干部和进步青年,到各县开展农运工作,恢复各地农会;召开广西省农民代表大会,争取俞李政权支持农运并给农军发放武器。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广西各地区工农运动的发展。1-3兵变举事182 说明:南宁兵变的具体经过及其意义和影响。突出展示以邓小平、张云逸等为代表的革命领导人在极端复杂、急剧变化的形势面前,沉着冷静,准确判断,果断作出决策,周密策划并顺利地组织完成了南宁兵变这一重大事件。1-3-1俞李反蒋说明:俞李反蒋的原因及整个过程。1-3-2英明决策说明:面对俞、李出兵反蒋的突变局势,邓小平经过研究,决定把广西党的工作重点从城市转向群众基础较好的左右江山区,把中共在南宁掌握的武装部队撤到左右江地区举行武装起义,建立革命根据地。1-3-3发动兵变说明:邓小平发动兵变的过程:1929年10月中旬,亲蒋的粤军军阀陈济棠派的3个师与首先投蒋、意在取俞而代之的桂军吕焕炎师逼近南宁,形势紧迫。在此关键时刻,邓小平领导的广西中共党组织当机立断,按照确定计划,指挥所掌握的广西警备第四大队、第五大队、教导总队三支武装部队共3000多人,逐步撤离南宁,分别挺进左右江地区。1-4丰碑永存说明:介绍那些曾组织、参与南宁兵变,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伟大贡献的的代表性人物。182 1-4-1革命先烈要点:以邓小平、张云逸、李明瑞、韦拔群、俞作豫等为代表的一批杰出的革命领导人,为中国革命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垂青史激励后世!1-4-2伟人小平要点:介绍邓小平光辉灿烂的戎马一生。1-4-3治国英才要点:张云逸、雷经天、叶季壮、袁任远、李天佑、钟夫翔、莫文骅等曾经参与过南宁兵变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人物,他们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垂青史。结语牢记历史,不忘记过去,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虽然风起云涌的南宁兵变已经离我们远去,然而我们不应忘记这块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的奠基石是用无数志士仁人的忘我牺牲、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铺就而成,它所体现出的爱国主义精神正是我们伟大民族用五千年文明史凝结而成的民族之魂。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更应该传承和发扬革命先辈的爱国主义精神,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让我们记住邓小平那段深情的话语:“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巍巍丰碑,永世不朽182 专题厅二魅力东盟馆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市博物馆2014年7月182 内容解读:东盟十国是中国的传统友好邻邦,伴随着中国-东盟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南宁为核心的北部湾经济区与东盟各国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更为频繁。本展厅将展示东盟各国的基本情况,了解以南宁市与东盟国家交流情况。序言:东盟全称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十国分别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以南宁为核心的北部湾经济区在古代就通过“海上丝绸之路”与东南亚开展贸易往来,改革开放后更为密切。随着南宁市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如期建成,南宁市的“桥头堡”优势日益显著,对外交往更为紧密,南宁,也成为了一座区域性国际化大都市。2-1魅力东盟2-1-0东盟简介东南亚国家联盟(英语: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东盟,英语:ASEAN),于1967年在曼谷成立,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后,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东盟,使这一组织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形成一个人口超过5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公里的10国集团。182 2-1-1文莱Brunei要点:国家简介、苏丹王宫、文莱工艺品展示2-1-2柬埔寨Cambodia要点:国家简介、塔布隆寺、礼品2-1-3印度尼西亚Indonesia要点:国家简介、“民族解放纪念碑”、印度尼西亚赠送礼品182 2-1-4老挝Laos要点:国家简介、凯旋门、老挝赠送的礼品2-1-5马来西亚Malaysia要点:国家简介、马六甲三保庙、马来西亚赠送礼品2-1-6缅甸Myanmar要点:国家简介、仰光大金塔、缅甸赠送礼品2-1-7菲律宾Philippines要点:国家简介、中菲友谊门、菲律宾赠送礼品2-1-8新加坡Singapore要点:国家简介、鱼尾狮、新加坡赠送的礼品、手工艺品2-1-9泰国Thailand要点:国家简介、四面佛寺、泰国赠送的礼品2-1-10越南Vietnam要点:国家简介、胡志明市中央邮局内部、越南赠送的礼品182 专题厅三红陶情韵馆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市博物馆2014年7月182 序言:陶器最初的的发明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随着制陶技术不断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进步,陶器不再是冰冷冷的器皿。艺术家用双手装饰陶的魂,火焰用炙热塑造陶的形,在火与土交融下美感由然而生,在为世人提供赞赏的同时,陶已从单一的功能走向文化艺术的多元化。南宁是红陶艺术的故乡,凝聚着艺术家们对故土的无限热爱和浓浓深情,满载技艺、埋头故里潜心创作,“以情入胜”打造本土视觉文化艺术的典范,卢权智大师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卢大师创作出的红陶艺术作品以创意独特、题材新颖而著称,以“大”、“空”的塑造技法而称绝。南宁红陶突破传统制陶技艺极限,完美诠释技术和艺术的融合,开创了“大型镂空艺术”陶瓷作品的历史先河,成为南宁本土表现文化艺术内涵的佼佼者!3-1红土印迹说明:红土为南宁这片土地涂抹了鲜艳,它被赋予了生命的张力,成为能够呼吸的文化生命。南宁红陶从红土文化中汲取养分,它那纯净、浑朴与厚重的民族精神,通过大师的心灵手巧而转换为艺术品供世人所赏,成为广西多民族文化的一种现代性阐述。而南宁红陶那艺术充满乡土信息和民族风情的文化质感,亦将成为广西当代红土文化的符号与象征。182 3-1-1红土初礼说明:红土是上天赐予广西这块土地最好的礼物。3-1-2彼岸·印象说明:当传统红陶技艺遇上西方美学,古老的技艺亦以新的姿态展现在公众面前。3-1-3陶韵新颜说明:红陶艺术开启技术的探索之路,突破层层技艺难点,传统技艺破茧成蝶。3-2土火共舞说明:红陶是一种采取含有多种元素成分的土经过提炼加工,制作成型后放入特制的窑炉内焙烧到一定的温度,在高温下使其产生有机结合,形成一定的硬度和外形的工艺,因此陶艺又被人们称为“土与火的艺术”。3-2-1神秘窑变说明:“窑变”是一种很偶然的烧成现象,会给陶艺作品带来前所未有的艺术效果,却可遇而不可求!3-2-2大型镂空说明:“南宁红陶突破了传统陶瓷工艺的极限,开创了“182 大型镂空技术”的历史先河!3-2-3古韵心声说明:南宁红陶具有造型美、装饰纹样的韵律美、材料质地的肌理美和制作工艺的精致美的意蕴。3-2-4意境融彻说明:红陶在艺术表现手法上,一般内涵丰富、寓意性较强的传统题材多采用精雕细刻的艺术表现手法,使作品自然和谐,精细柔美。3-3天人合——追求说明:真正的艺术便是超凡脱俗,卢大师以自身对自然万物的感悟去诠释传统的文化艺术,追求那份独特“小而精、大取势,深入浅出,轻松自然”。回归自然,以生态万物为题材,每种表现手法都细致入微,力求于达到在平凡中升华在的境界。更能让懂的人感受其背后的故事,这便是红陶的魅力。3-3-1怡心说明:以生活中熟悉的动植物为创作对象,以回归自然的心境去感知自然万物182 3-3-2顿悟说明:红陶作品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及追求自然和谐的精神境界,深刻诠释了“天人合一”的思想。3-3-3陶艺之道·精粹3-4陶韵留香图文板——卢权智和古榕山庄简介卢权智(1957-),字致旭,书画家、雕塑家、工艺美术大师,广西南宁人。13岁师从著名画家、雕塑家朱培均教授,从此与艺术结缘。1989年从欧洲游学回国后致力红陶艺术作品的创作与研究,擅长中国山水和花鸟画,喜用雕塑、镂空等多种现代艺术表现手法制作大型陶艺作品,在高度1.6米以上镂空大花瓶的烧制取得的特别成果上,开创了陶瓷领域中大型镂空艺术品的历史先河。1992年,卢权智在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建立艺术创作基地——古榕山庄,从事南宁红陶的创作。182 专题厅四民歌艺术馆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南宁市博物馆182 2014年7月182 展示主题:南宁民歌艺术,历年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情况。内容解读:民歌植根于生活的土壤,广西的民歌多称为“山歌”,山歌的调式多样,歌词内容丰富,生动地反映了各民族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随着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举办,山歌通过艺术加工,走向了更大的舞台。本展厅将展示山歌文化及民歌节盛况,表现广西本土民歌艺术。序言:广西自古以来就被称为“歌海”,山歌文化浓厚。人们通过山歌的传唱来交流情感、学习生活知识和传播传统文化。“饭养生,歌养心”,透过山歌,我们将更深入地了解各族人民的信仰意识、文化历史、审美观念等特质。南宁-天下民歌眷恋的地方,随着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举办,伴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影响进一步扩大,在让南宁了解世界的同时,也让世界更为深刻地了解南宁。182 4-1歌海泛舟展示目的:本单元介绍了歌圩的背景,介绍了南宁现存的山歌样式,让参观者了解南宁市山歌的风貌。4-1-1好歌的民族4-1-2壮乡欢歌要点:“三月三”歌节的风俗起源、特点、活动的过程等,如上巳节、蚂拐、祭祀。4-1-3南宁市山歌掠影要点:壮族山歌的代表作品、代表唱腔、代表人物、山歌的民族分支4-1-4民语新歌要点:使用西洋乐器如吉它、电子琴、西洋打击乐器伴奏演唱民歌。4-2多彩歌圩展示目的本单元展示了与歌圩有关的民俗场景。4-2-1美丽锦绣要点:壮族服饰、瑶族服饰、苗族服饰的展示4-2-2乐器之美要点:展示民族演奏乐器。182 4-2-3文体娱乐要点:展示抛绣球、竹竿舞、打扁担、斗竹马的场景。4-3天下民歌眷恋的地方展示目的:本单元主要介绍历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内容,以及与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同期举行的文艺演出,使观众对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有深入了解。内容版块:4-3-1大地飞歌要点:展示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由来和发展壮大182 4-3-2本色山歌4-3-3民歌新唱4-3-4异域民歌4-3-5绿城歌海:南宁各县、城区“绿城歌台”4-3-6风起南方:“风情东南亚”晚会4-3-7神州风采4-3-8八桂风情4-3-9一生所爱·大地飞歌4-3-10歌传四海4-3-11荣誉·盛赞要点: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取得的傲人成绩。4-3-12星光闪耀要点:参加民歌节、风情东南亚演出的明星们4-3-13《刘三姐》选段、部分山歌、壮语新歌。182 第三卷18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82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82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专职投标员身份证、专职投标员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5)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014年5月-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7)联合体协议书;8)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无。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四、价格清单;五、承包人建议书;六、承包人实施计划;18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82 二、资格审查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82 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182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附相关证件复印件。182 2.1近年财务状况表182 2.2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编号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014年5-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182 2.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182 2.4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182 3、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182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作为参与(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一旦我方所承包的该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我方在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2、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桂建质[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06]22号文附件一和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3、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合同约定的相应质量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号)的规定,从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处罚。5、一旦中标,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难支模、起重吊装、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监测的风险管理。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章)18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82 桂建质[2006]22号文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类别项目名称具体内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临时措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现场变配182 电装置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类别项目名称具体内容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基坑、卸料平台防护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混凝土工、焊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其他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防护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操作平台。垂直运输设备防护(1)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2)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卸料平台搭设、外测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专家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非正常情况施工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182 5、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182 6、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8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182 四、价格清单(一)价格清单说明1.1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2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设计费的说明:。(A)1.3勘察设计费的说明:。(B)1.4工程设备费的说明:。1.5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1.6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1.7技术服务费的说明:。1.8暂列金额的说明:。1.9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1.10其它费用的说明:。182 (二)价格清单2.1勘察设计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额(元)备注合计报价182 2.2工程设备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合计报价182 2.3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备品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合计报价182 2.4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合计报价182 2.5技术服务费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金额备注合计报价182 2.6暂估价清单2.6.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 合价备注2.6.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 单价 合价备注2.6.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182 2.7其它费用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内容金额备注合计报价182 2.8投标报价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人民币元)备注投标报价182 五、承包人建议书(一)图纸(二)工程详细说明(三)设备方案1.生产设备。2.必备的备品备件。3.备选的备品备件。(四)分包方案(五)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六)其他说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施计划中的有关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本页载明。182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一)概述1.项目简要介绍。2.项目范围。3.项目特点。(二)总体实施方案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2.项目实施组织形式。3.项目阶段划分。4.项目工作分解结构。5.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6.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7.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三)项目实施要点1.勘察设计实施要点。2.采购实施要点。3.施工实施要点。4.试运行实施要点。(四)项目管理要点1.合同管理要点。2.资源管理要点。3.质量控制要点。4.进度控制要点。5.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6.安全管理要点。7.职业健康管理要点。8.环境管理要点。9.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10.财务管理要点。11.风险管理要点。12.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13.报告制度。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明。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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