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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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

3、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YBask.”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上述四项法律对检察机关地位、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第二,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一项);第

4、三,检察权、批捕权、公诉权和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四项并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1)至(4)项,其中第(5)项是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第四,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甚至矛盾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侦查权被包括在检察权之中(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为“批准逮捕权与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关于人民

5、检察院职责、职权的规定相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批捕权应是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权与监督权是两项并列的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决定逮捕与对公安机关实行监督又似乎是并列关系;(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人民检察院在实际上却行使的是诉讼监督权。单就检察权与

6、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其实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概念不够准确,因此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二、关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1、关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这种观点

7、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一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1、刑事诉讼中控辩审的三角结构中控辩双方对立,审判中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共同的规律,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具有裁判性质。批捕是刑事诉讼侦查环节中的强制手段,因此广义刑事诉讼中的三角结构也应体现在审前的侦查程序中,如果仅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就无法形成控辩与中立裁判的格局,就

8、难以反映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1][2]出刑事诉讼的对抗性特征。因此,主张法院提前介入,以形成在审前程序中控辩对立、司法裁判的格局。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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