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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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的新思路摘要: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制度主要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以及特定职业禁止制度。这些制度反映出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存在重惩处轻预防、重防控轻治理的倾向,与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直接冲突。为此,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应尝试建立帮教防控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实现路径上,通过建立累犯累进加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帮教机构等途径完成。关键词:前科人员帮教防控一体化犯罪治理社会管理创一、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的制度概览所谓前科,是指对于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再犯,有广义的再犯与

2、狭义的再犯之分。所谓广义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而狭义的再犯则指的是累犯。由于论及的是关于犯罪治理这一侧重于犯罪学上的问题,本文就在广义上使用再犯的概念。前科人员再犯则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形,不包括在刑罚执行期间的重新犯罪。纵观我国的前科制度,其基本内容如下:1.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累犯制度是最能体现前科制度立法初衷的一项制度。学界将累犯分为广

3、义的累犯和狭义的累犯。广义的累犯,即再犯,泛指有前科者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的情形。狭义的累犯,指在广义的累犯中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刑法中的累犯就是狭义的累犯。①【①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0页。】对于狭义的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4、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外,我国刑法第81条第二款还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由此,我国关于累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从重处罚原则。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对于广义的累犯即再犯,司法机关普遍将前科作为酌定情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却将其作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此,有学者认为这一做法实质上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取消了累犯制度的独立存在意义。①无论是从重还是加重处罚,立法者重视的不外乎是行为人经过惩罚不知悔改反复实施犯罪的人身危险性。2.部分前科报告制度。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

5、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1997年刑法典第100条首次确立了该制度,由于该条涉及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且没有规定适用的期限,因而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如影响前科者顺利就业、不利于前科者积极改造等。鉴于此,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开始了对前科报告改革的破冰之旅,在第100条增加了一款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本款关于未成年人轻刑前科免除制度标志着我国前科报告由全部报告向部分报告转变。对于未成年人免除报告前科的

6、义务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前科理论的科学发展也是突破之举。3.特定职业禁止制度。对于前科人员,在上述两项刑法规定的制度基础上,我国进一步通过其他单行法律对其从事职业做了限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禁止公职。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务员。《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检察官。《法官法》第10条规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2)禁止从事准公职行业。

7、《律师法》第7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办理医师注册。《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第13条规定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受刑事处罚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

8、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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