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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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论文摘要监禁刑在近代以来成为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矫正罪犯使其复归社会成为监狱行刑的主旨。但是监狱行刑以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却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在日益开放的现代化社会中,监禁刑的运行成本在不断增加,而其改造效果却令人失望。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在西方兴起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主张慎用监禁刑.freelanistas,.freelokratia,原意是指“民众主权”或“多数人的统治”。本意上的民主是指同专制相对立的各种国家形式,是人类社会用以安排政治关系的一种制度设计。刑罚执行是涉及国家如何对待罪犯的具有明显价值色彩的活动,而民主

2、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价值内涵之一。首先民主意味着一种宽容精神,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这正式宽容性的体现。其次,民主是一个主体性的概念,监狱行刑的民主性以肯定罪犯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不仅承认其作为人类一员的资格,而且承认其社会公民的地位,罪犯不尽是义务的主题,而且是权利的主体,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再次,民主虽有多数之治的含义,但是同时也强调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和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罪犯属于社会中的少数群体,现代各国刑法都极为重视对罪犯权利的特殊保护,这正是法律民主的纵深体现。可以说,监狱行刑社会化既是法律的民主价值的具体

3、体现,又是在行刑领域实现法律的民主价值的重要手段。3、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有用效果。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⑥。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监狱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监狱社会化实践,监禁刑的适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可以降低监狱的运行成本。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改造的效益创造了条件。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发展与

4、存在的问题(一)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理论崛起于刑事法学界,在我国只是近年来的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新中国刑事执行工作走过的五十余年历程种,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着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各个时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中,行刑社会化都有某种程度的体现,监狱作为最主要的行刑机关更是为推进行刑社会化做出了孜孜不懈的努力。1、监狱社会化的政策依据这里的政策是指形势政策,即国家或执政党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制定的方针和策略。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行刑社会化这一表述,但却隐含着行刑社会化的思想。

5、2、监狱社会化的立法体现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并出台了第一部监狱法,标志着“三位一体”的刑事立法格局初步形成,是我国刑事执行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在这三大法律中均有一定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刑法保留了管制和缓刑,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通过适用这两种社区刑罚制度,可使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得以留在社会上服刑,从而避免监禁带来的对受刑人的不良作用,并有利于控制监狱人口,降低监狱行刑成本。二是现行刑法对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有助于促进这两种基本的行刑制度的公正适用。减刑和假释的适用可以起到激励罪犯在希

6、望中改造的作用能够,假释还可以为罪犯由监禁生活向自由社会回归架设过渡的桥梁。三是监狱法对服刑罪犯的通信和会见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利于罪犯保持同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正当联系,维系正常的亲情、友情。四是监狱法设立了离监探亲制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原判刑期为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准其离监探亲。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监狱制度更具有人性色彩,而且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五是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利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的原则。这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方面。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采取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六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对监外执行制度作了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准予罪犯暂时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监外执行虽然只是临时性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但也属于监禁刑的社会化执行方式。(二)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狱管理模式封闭尽管我国监狱在探索罪犯的开放式教育方面作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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