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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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摘要监禁刑在近代以来成为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矫正罪犯使其复归社会成为监狱行刑的主旨。但是监狱行刑以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却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在日益开放的现代化社会中,监禁刑的运行成本在不断增加,而其改造效果却令人失望。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在西方兴起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主张慎用监禁刑,尽可能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矫正,同时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其尽可能接近自由社会,并扩大社会力量对矫正事业的参与,以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国际趋向。本文试结合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的有关知识对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内涵、价值等进行分析。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行刑社会化目录引言……(2)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解读……………………(2)(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2)(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概念(4)(三)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5)(四)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价值(6)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7)(一)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发展………………(7)(二)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8)(三)在我国推行监狱社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9)三、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现途径………………(10)(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社会化人格………………(10)(二)实现罪犯教育改造的社会化…………………(10)3、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有用效果。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⑥ 。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监狱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监狱社会化实践,监禁刑的适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可以降低监狱的运行成本。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改造的效益创造了条件。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一)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发展监狱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理论崛起于刑事法学界,在我国只是近年来的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新中国刑事执行工作走过的五十余年历程种,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着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各个时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中,行刑社会化都有某种程度的体现,监狱作为最主要的行刑机关更是为推进行刑社会化做出了孜孜不懈的努力。1、监狱社会化的政策依据这里的政策是指形势政策,即国家或执政党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制定的方针和策略。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行刑社会化这一表述,但却隐含着行刑社会化的思想。2、监狱社会化的立法体现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并出台了第一部监狱法,标志着“三位一体”的刑事立法格局初步形成,是我国刑事执行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在这三大法律中均有一定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刑法保留了管制和缓刑,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通过适用这两种社区刑罚制度,可使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得以留在社会上服刑,从而避免监禁带来的对受刑人的不良作用,并有利于控制监狱人口,降低监狱行刑成本。二是现行刑法对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有助于促进这两种基本的行刑制度的公正适用。减刑和假释的适用可以起到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的作用能够,假释还可以为罪犯由监禁生活向自由社会回归架设过渡的桥梁。三是监狱法对服刑罪犯的通信和会见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利于罪犯保持同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正当联系,维系正常的亲情、友情。四是监狱法设立了离监探亲制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原判刑期为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准其离监探亲。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监狱制度更具有人性色彩,而且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利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的原则。这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方面。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采取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六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对监外执行制度作了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准予罪犯暂时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监外执行虽然只是临时性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但也属于监禁刑的社会化执行方式。(二)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狱管理模式封闭尽管我国监狱在探索罪犯的开放式教育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但整体上看仍沿袭着传统的封闭性行刑模式。从外观上看,绝大多数监狱都是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站岗、戒备森严。除了安全防范的需要外,还渲染着一种威严、神秘又使人压抑的气氛。这种高警戒度监狱的存在当然是有必要的,但几乎所有监狱都不加区别地采取高度隔离的模式,并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现代监狱文明发展的趋势。从内部管理看,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某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离监探亲、组织罪犯狱外劳动等,都采取极为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2、教育改造方法简单有效的教育改造活动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前提。尽管在理论上教育改造的作用被反复强调,但在当前监狱工作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人们忽略。由于历史的原因、体制的缺陷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经济面临的沉重压力,教育改造同监狱生产、安全防范这些可以数字化的硬指标相比,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附属性工作。(三)在我国推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1、观念因素我国自古就有“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观念不仅扎根于公众意识之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刑事决策者和刑事执法者。社区刑罚的食用不受重视,监狱行刑偏重于隔离和监管。2、立法因素立法质量也是制约监狱行刑社会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刑罚制度的规定太粗。现行刑法对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制度有一定的完善,但立法太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现行刑法中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定条件规定过于笼统,诸如“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等,立法上未设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导致许多司法人员对被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再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担忧,许多司法人员有意回避缓刑或假释的适用,以避免承担责任。二是刑事执行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监狱法》取代了实施四十年之久的《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行刑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监狱法》调整范围较窄,有关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执行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归制。另外,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未成年罪犯处遇法》《出狱人保护法》等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监狱法在行刑实践中的贯彻适用。3、技术因素行刑科学化是现代刑事执行发展的方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得对行刑工作的科学化、技术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行刑科学化既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行刑社会化的巨大推动。例如,累进处遇等体现监狱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制度,是建立在科学的罪犯分类技术上的。缓刑、假释等社区处遇的适用,需要借助于科学地再犯罪预测技术。而科学的罪犯分类和再犯罪预测技术,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等诸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罪犯进行品行、个性、身心状况、文化素养、职业背景、人生境遇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调查与诊断。我国监狱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素质的管教人员缺乏,专业化的矫正模式还没有建立。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推行。三、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现途径(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社会化人格“罪犯”只是作为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特定身份,刑满释放后又将重新回归社会,作为“人”的身份永远不会改变。监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为人理念,以人性化管理培养罪犯的社会化人格,饯行人道主义“改造人”而非“改造物”是行刑宗旨。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基本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使他们保持做人的尊严,将来才能以一个健康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重返社会。可在监狱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受理罪犯对监狱改造行为提出行政复改事宜,并将罪犯改造行为纳入法院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利用行政监督和终极性司法判决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确立开放原则,通过“狱务公开”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法律援助支援者在狱内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解决罪犯诉讼取证困难来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二)实现罪犯教育改造的社会化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澳美等国对服刑罪犯的矫正主要分为监狱和社区两大部分:“蹲监狱”被监管服刑的狱内矫正罪犯只占全部服刑矫正罪犯的30%,被假释非监禁服刑的监外矫正罪犯却高达70%⑦。在社会服刑矫正罪犯主要是缓刑犯和假释犯,包括判刑18个月以下的缓刑犯、判刑3年左右且服刑三分之一由假释委员会评估决定的假释犯、判刑5年以上且服刑二分之一而自动获得假释的罪犯。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和专门的司法人员、心理医生组成的社会矫正办公室结合家庭、工作或学习单位,通过监视居住、监听电话、限制活动、定期汇报等方法,解决罪犯的各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累进处遇较高的罪犯,可通过劳动释放、学习释放、休假探亲、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假释面,使更多罪犯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接触社会,便于罪犯同家人联络,寻找工作,适应社会生活,这样可有效防止罪犯出监后因工作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总之,要把罪犯改造成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守法公民,必须探索并建立先进的行刑目的与科学的行刑手段相适应的法制化行刑方式,而行刑社会化作为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的最佳结合点也是改革创新行刑方式的最佳切入点。立足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化行刑目的,要求监狱管理、教育、劳动和后勤保障等行刑手段必须社会化,通过社会化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行刑社会化管理规范罪犯守法行为,以社会化教育塑造罪犯健康人格,以社会化劳动培养罪犯谋生技能,从而从根本上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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