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法制改革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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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家本法制改革述论

2、第1内容显示中  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破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闭关自守的封建专制主义体系。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增长、加之外国资本的涌入,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从而使整个社会关系都处于激烈变动之中。  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要求它的调整工具-法律,无论在调整方式还是在调整范围上,都要作相应的变革。而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打破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束缚而代之以民主主义的法制。自然经济的解体、家族本位的逐渐崩溃为这种转变创造了社会基础;洋务运动、戊戌变法等一系列运动准备了社会力量。然而,封建专制主义法制及其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是清统治集团的根

3、本利益所在。清廷不但不思改革,反而一次又一次地镇压人民大众反帝反封、救亡图存的民主运动。直到二十世纪初清政府除了向帝国主义奉送“会审公廨”和“领事裁判权”以外,“祖宗成法”基本上没有得到改变。这就加深了人民大众同清廷的矛盾。“当时拯时之士,争言法律必当改革。”1变法以振兴中华、改律以自强,实为人心所向,势在必行。  清廷为了缓和各种矛盾,以求苟延残喘,遂于1901年下诏变法,准备推行“新政”。稍后,两江总督刘坤一、两湖总督张之洞在会奏变法时提出了禁讼累、省文字、省刑责、厘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缓、派专官九项改良法制的建议。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分与各国修订商约。

4、此间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只要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就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自此,清政府才不得已同意修订法律。于是张之洞等人保举“好深湛之思”并历任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等职的沈家本和出使美国的伍廷芳修订现行律例。次年,宪政编查馆以立法应设专官奏请清廷,又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创设修订法律馆。由于伍廷芳回国后不久被任命为商部左侍郎不兼任修订法律大臣,继任者英端又旋即病死,沈家本就成为修订法律的主要主持者。  沈家本就这样被客观地卷到了中国近代变法自强的潮流之中。他顺应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激流勇进,推波助澜,在近代的法制改革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化合中西法律文化奠定法

5、律改革基础  沈家本是怀着“变法自强”的雄心壮志投身于近代法律改革的历史洪流的。他不仅仅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他期望法律修订成为“变法自强的枢纽”。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他立志使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各国尽诩文明”。要实现这一远大目标,必须走东西各国民主化的道路。然而传统的以“纲常名教”为中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文化就像大气层环绕地球一样紧紧包裹着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体系,成为通向民主化法制的首要障碍。因此,改革封建的法律文化就成为法律改革的首要任务。基于这种客观情势。沈家本就把重建新的法律文化提到议事日程,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

6、家的法律文化。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日臻美善”,“国势日盛”,都是“以改律为基础”的,具有成功的经验。因此,他主张研究“西人之学”,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他一上任就“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指致欧美日本之留学生分科治事”。2他在任期间先后聘请了日本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为修律顾问和法律学堂主讲。又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等人出国考察法制。尤其是多致译材,分任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献。他认为“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并亲自与译员“逐句逐字反复研究”。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仅有关

7、刑法、刑民诉讼法就先后译出法、德、俄、荷、意、日、美、比利时、瑞士、芬兰等国法律文献近四十种。应该说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基本建设工程。诚然,洪仁尤其是严复等人早已成为这项工程的奠基者,但系统地、大规模地引进有关西方法制的思想、学说以及法律文献的,应首推沈家本。  其次,“考订古今”,整理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沈家本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他认为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外壳下包含着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他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3因此,在大量翻译外国法律文献的同时,沈家本组织、整理考订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出版和重刻了唐

8、以来的重要法律文献数十种,并为这些法律文献撰写序或跋。尤其是他亲自对历代的刑制、赦免、律令、监狱、刑具、行刑之制、死刑之数、充军、刺字、同居丁年、律目、刑官乃至于故杀等专题,都进行了严密的考证,还对汉律、明律、唐律、大清律作了专门的研究,并作出了大量有价值的结论。如此大规模地出版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可以说是空前的盛举;如此系统地考证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应该说是前无古人的。我们当记得,在偌大规模的《四库全书》中,政书类法令之属仅乃《唐律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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