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日信托税制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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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日信托税制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信托制度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转移及管理方法。随着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生效,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法治、规范的新阶段。在过去的短短两年中,资金信托、MBO信托等信托产品层出不穷,资金融通数额急剧增长,信托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劲发展势头。  然而,信托毕竟是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下所特有的财产制度,与民法法系(亦称“大陆法系”)下的财产制度存在着显著差异。对于继受民法法系传统的我国法律而言,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临如何对现有财产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以便适应信托运行的问题。因此

2、,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托相关税制就成为上述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日信托税制简介及特点  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需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此外,外国税制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减税或免税。具体以英国、日本为例:  (一)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不征

3、收所得税。  (2)日本:设立私人信托一般不征所得税。如果委托人是公司,则其信托财产转移均被视为在公平市场销售,应就其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如果委托人是个人,则信托财产的转移可视为特定捐赠支出,依据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税前扣除。此外,受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因受益人、委托人的性质而不同。  2.印花税  (1)英国:委托人就信托合同缴纳印花税。  (2)日本:在设立信托合同和建立信托会计账簿时缴纳印花税。  (二)信托存续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受托人的所得税问题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信托财产收入征税;二是对受托人取得的信托报酬征税。  对信托

4、财产收入的征税,是将其纳税义务分为最终纳税义务和代理纳税义务:受托人负有最终纳税义务的,税收最终由受托人负担;若受托人负有代理纳税义务,税收负担最终由收入归属人承担。在没有明确受益人对信托收入负有最终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则由受托人就其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受托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不能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并有义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所得缴税。  受托人报酬的所得税,根据获得报酬形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定。如果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托人的是固定报酬,报酬将被认定为委托人支付的奖金,在源泉扣缴税款后就可以直接支付受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的报酬是一种索取报酬的权利,得到的

5、收入将并入受托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合并纳税。  受益人获得收益时,按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数额构成受益人应税所得,受益人可以抵免受托人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如果可抵免额超过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2)日本:信托业务的毛收入和支出,可视为受益人的毛收入和支出,如果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则信托业务的毛收入和支出应视为委托人的收入和支出。除综合投资信托业务以外,受托人并没有代扣所得税的义务。信托收益通常在受托人的报告中申报,并加总到受益人的应税所得中。如果受托人就收到的收入代扣代缴所得税,则最终纳税义务人可以抵扣代扣的所得税款。信托机构收到的信托报酬构成它

6、们的毛所得。  2.印花税  (1)英国:如果受托人重新调整投资,那么由此产生的财产转移行为,要按正常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日本:财产转让给受益人无须缴纳登记执照税,由受益人进行财产登记时缴纳该税。  3.增值税等税种  (1)英国:如果受托人经营企业并提供应缴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如果应税收入额超过49000英镑,则应缴纳增值税。  (2)日本:日本的消费税就是国际上通常意义上的增值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不征消费税;由于信托财产被认为属于受益人所有,所以用实物方式收到的收益也无须缴税;支付给专职受托人的报酬应缴纳消费税。  (三)信托终止环节

7、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受益人终止信托的行为不征所得税。  (2)日本:信托各关系人均没有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2.印花税  英国:当受托人退休或指定新的受托人时,仍按财产调整的价值缴纳印花税。  综合英、日两国的信托税收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单独设立信托税收制度。各国信托税收制度是以判例和特别规定的形式出现的,并非单独为信托业务制定整套的税收制度。  2.遵从“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  3.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归属权的问题上,一般都认为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  4.公益信托税收优惠。  我国信托课税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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