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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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60-03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

2、私财产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加之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更是与抢劫罪存在相似之处。对于两罪相交的中间地带,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本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及诈骗罪等都极易混淆。此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观目的及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是目前造成司法界在本罪的法律适用上还比较混乱的原因。下面将就上述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

3、是复杂客体  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索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并不包括人身权利。其理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不再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而是其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或者以就被害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相威胁,进而索取某种价值相对较低的,或者被害人无关紧要的财物。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有失偏颇。虽然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不法利益,但由

4、于恶害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的违法性,即便是包含正当权利的事项,如果作为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手段来使用时,也可能成为胁迫行为。即刑法之所以要把行为人将被害人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予以揭发这样一个行为作为威胁的行为,不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揭发他人,而是以此为手段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来达到自己勒索财物等犯罪目的。无论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是不法利益,其性质都是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和强制,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应包括财产权利,还应包括人身权利。

5、  (二)对公私财物的界定  对公私财物怎样理解,学术界仍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公私财物既包括被害人合法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这些学者一般持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本身,作为敲诈勒索等取得罪的主观要件是对侵害占有的事实有认识,而不论其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还有些学者持本权说,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等取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所以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胁迫手段取回自己所有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虽然形式上是损害了他人的占有,但并没有引起他人实质上的财产损失,因此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

6、权,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现代各国对这种可以挽回其财产上的损失的自力救济行为都予以认可。例如,自己的财物被盗或被抢后,被害人不通过法律程序而直接从时方那里以敲诈手段取回自己的财物的行为,实践上一般也不认为构成犯罪。但若是取回与自己被盗财物价值相当的财物(不是原物),则在处理上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双方的行为都属于违法,都相互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都应该负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即使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令其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或以其他实物相抵,只要其数额相当,没有造成他人实质上的财产损害,其挽回财产损失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身体损害

7、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可以不认为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以威胁、要挟方式强令对方偿还赌债、高利贷、承诺过的分手费等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这在实践中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财物属非法债务,不应属于行使权利的范畴,且使用的手段非法,因此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是非法债务,但也属于事出有因,也应是债的一种,且之前双方也达成过协议,不是完全的空穴来风,应与虚构理由强索财物的有所区别,因此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认为,被告人如果确信自己有权提出某一要求,则应考察的问题是被告人之确信的

8、诚实性,而非合理性。被告人确信这一标准是主观的,但在评价被告人的确信是否适当时,采用的是外部的标准。被告人如果并非相信其行为会被社会成员一般性地视为正当,那么,他就不能以相信其行为是正当的作为辩护理由。笔者认为,英美法系这一判断标准有一定道理,行为人采取威胁手段要回赌债,只要不是他采用诈骗方法赢得的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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