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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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ll0319"交号函甬磁娃暑孽硕士学位论文敞趣II盏盗勒盍显猛壅问题纽究作者姓名:睦缝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学位及单{t地址:——————J瓷盘0睦L—型L盔t—————一西南败法太堂申请学位绂Ⅲ:—殛』-々业名称————丑L—洼-_宴._——一沦』[提交R期:』生且旦一论史替^fH期』生—直LJL—11学伸授予单ft和⋯w:西南政法大学符辩蚕员会主席评阅人内容摘要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类财产性犯罪,但无论在理论E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及界定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因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明确

2、以至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因此,对敲诈勒索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对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公平正义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对本罪的规定是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而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叙明罪状的形式,且在罪名、认定标准等方面都不尽一致,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大量分歧.本文旨在探讨认定本罪时存在的系列问题,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更加清晰.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中的争议及其界定不明确的地防展开论述.文章约三万五千字,分四个部分论述:第—部分:敲诈勒索罪的概念辨析,中外立法概览及司法现状.根据我国刑

3、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部分对敲诈勒索罪中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并考察了敲诈勒索罪的历史沿革及外国立法例.本罪并非现代刑法所独有,早在西周时期我国法律即将勒索行为列为犯罪,只是罪名规定不尽相同.至新中国,勒索犯罪经过多次修改后其罪名最终被定为。敲诈勒索罪”并沿用至今j对于敲诈勒索行为,现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较重的刑罚.但在罪名的名称上、罪状的叙述E及法定刑的轻重上有所不同。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4、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第二部分: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研究.该部分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辨析,以解决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与问题。在客体方面,笔者认为本罪客体不仅应包括财产权利还应包括人身权利,因为立法之所以要设立敲诈勒索罪,不仅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财产的流转制度,更重要的是它极大的侵犯了公民的意志自由,伤害了公民对社会治安的信心,造成了公民的恐慌,从而波及到社会秩序.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不仅包括被强索的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被威胁而被迫毁坏的公私财物或放弃的财产性利益.因为两种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

5、都没有实质差异,都通过J蜘皂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另外,他人的非法财物也应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因为笔者认为本罪保护的是财产流动的有序性和稳定陛,它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占有,而非法占有即属于占有的—种.因此,非法占有他人的非法财物也应属于本罪所规制的对象.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对于在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该行为到底构成抢劫还曼敲诈勒索,笔者认为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想就当场使用的暴力威胁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还是主要是用当场使用的暴力来明示或暗示被害人日后将继续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日后交出财物,如果行为人主要是想以日后继

6、续实施暴力威肋被害人而当场取得财物或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日后交出财物,当场使用的暴力只是起到以暴力相恐吓一样的威胁作用,则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上,法律规定耳通说也认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罪。当然财产权利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一般情况下认定本罪的标准应为数额较大.然而笔者认为在刑法条文尚未规定哆次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对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行为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他情节较严重的,也可综合全案考虑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为本罪虽归入财产类犯罪,但侵犯的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应包括对双重客

7、体造成的危害性的总和,因此不能仅从数额—个方面来认定,而应综合考量。同时,其较单纯侵犯财产权利的财产犯罪危害性大,且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也已规定,对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盗窃行为都有此类规定,对于危害性相对较大的敲诈勒索行为,刑法却没有对其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在本罪的主观方面争议较大的是犯罪目的.笔者也同意本罪作为财产罪的一种,其犯罪目的规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但建议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述为“以非法获益或导致损失为目的”,这样就能把q#法取得他人财产,财产权

8、或要求他人实施其他财产性质的行为”等情况囊括其中。对该犯罪目的的理解,笔者赞成环法所有说,,因为侵犯财产的犯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即所有权,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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