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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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研究广大朋友们,关于“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研究”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公务员退出的关键在于“正常化”。2009年,武汉市启动第6次政府机构改革,3年内将消化因“出口”不畅而形成的4000多名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由于此举始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后不久,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早在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就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随后,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务员退出方式的多种探索。然而,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加之完善的公

2、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没有建立,总体上看,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加强对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理论研究已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  一、相关概念辨析与界定  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首先就要对公务员“退出”、“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的形式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有学者将公务员退出解释为“公务员职务的能上能下和公务员队伍的能进能出”,但笔者认为,所谓公务员“退出”,就是指因法定事由,公务员被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解除任用关系,从而退出公务员队伍的状态。“退出”的实质是“

3、脱离”与“断绝”,而职务的升降仅是职权的变化而非身份的转换,所以不能将其纳入“退出”的范畴。就实践看,公务员“退出”分为“非正常退出”和“正常退出”两种,亦即“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非正常退出”即“相对退出”,如退休、带薪退出及以往的停薪留职等,其特征是不占有行政编制或退出领导岗位,但并没有脱离行政关系和公务员队伍;“正常退出”即排出“体外”的“绝对退出”,如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是一种优进劣退、“进退有序、想退能退、该退必退”的有机流动状态,其特征是公务员任职的非终身制和退出机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①本文仅在“绝对

4、退出”的意义上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指的是“退出”性质,而“正常化”则是一种状态。通过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实现公务员退出的常态化,应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论中国农村村级治理模式创新:复合式治理”,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一、中国现阶段农村村级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1.村级治理的概念  治理概念源于西方,是一个处于不断丰富与完善中的概念,其内涵包括多元参与与互动集成、权责相宜与分权制衡、分工合作与互

5、促协调、多元适应与要素回应等关键要义,并由此而形成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不同理论。“治”是一种组织化的要求,“理”则是一种程序化、秩序化的规范。关于村级治理,学术界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村级治理即“村治”。张厚安认为,村治是指乡镇以下农村的村级治理,治理结构是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属于群众性自治行为。第二,指村庄政治。贺雪峰、肖唐镖认为,村治即村庄政治,是指村庄公共权力对辖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徐勇等人认为,村级治理就是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治理目标的政治活动。第三,指

6、村民自治。郭正林在分析乡村治理的影响因素时认为,村级治理的概念主要是指村民自治,而村治概念难以反映村庄治理行为及其制度的复杂结构,可以用“村政”概念代之。本文所使用的“村级治理”概念意指党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管理村级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及其机制。与管理的概念相比,治理一词更强调村民自治组织、党政系统、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管理方式对村级事务的共同参与。与管理强调主体、客体所不同的是,治理更加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出现的村级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已体现出了这一趋向。  2.中国现

7、阶段农村村级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分析  1980年以后,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形成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级政府的职能上,即在乡级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突出一个“政”字。“村治”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社区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以“自治权”为核心。乡级行政管理与村级自治管理的目标一致,手段不同,从而形成一种整体一致、局部独立、互促互补的关系。这种“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

8、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体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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