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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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

2、第1内容加载中...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3、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

4、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

5、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

6、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

7、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

8、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

9、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三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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