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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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注册,审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

2、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第四条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定全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3、。第六条注册登记程序(一)申报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盘一份报主管单位。(二)审核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三)发证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四)归档及转报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水电站大

4、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表1的要求进行评分;(一)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二)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乙级注册登记证;(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丙级注册登记证;(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第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乙级、丙级登记证为三年。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登记数据有变化

5、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第九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记证。(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

6、金措施也未落实。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等级标准。(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并限期改进: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和影响大坝和水电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损坏等);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险加固;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4.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第十条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

7、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申报注册登记。第十三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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