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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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加强我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规范兽药GSP检查员行为,根据《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云南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

2、,参加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五条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第二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    第六条  兽药GS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    (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兽药GSP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检测工作。

3、        (四)能正确理解兽药GSP条款并能在检查验收中准确运用;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六)服从选派。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列入省、州(市)兽药GSP检查员库。第八条 检查员的聘任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检查员资格:(一)违反检查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二)在兽药GSP检查验收中,违反兽药管理法规或科学规律,造成严重失误或给兽药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廉

4、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第三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选派    第十条  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派检查员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时,应遵循随机选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接到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拒绝参加。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现场检查验收的,应有书面材料的说明,并有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第四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三)努力提高

5、检查技能,维护检查工作声誉;    (四)不得泄露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的申请人利益的信息;    (五)不得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不得参加其提供过兽药GSP认证咨询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第五章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兽药GSP 检查员每年应作出个人工作总结,并对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需要,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五条  兽药GSP检查员参加企业实施兽药GSP咨询活动(包括进行

6、有关培训、指导有关文件的编写或修订等活动),有义务向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现场检查技能、有无违反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准则、受到调派而未能参加兽药GSP现场检查的次数及原因等,并记入该兽药GSP检查员档案。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被检查企业的共同监督。    第十八条  兽药GSP检查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前应与省、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的首次会议上宣布检查纪律和

7、公布举报电话,检查结束后应有被查企业和观察员或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第二十条  兽药GSP检查员对被查企业应客观公正地作出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在现场检查中,如有发现不按现场检查方案和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兽药GSP现场检查项目检查的现象,一经查实撤销其现场检查结论,重新另派人员进行现场认证检查;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如有违反行为准则和检查纪律的,将其撤出检查员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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