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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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13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13林地如何转为建设用地13(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

2、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

3、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

4、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13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

5、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  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13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

6、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7、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

8、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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