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

ID:11122894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0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_第1页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_第2页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_第3页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_第4页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1)内容摘要:颁行于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部法规也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尤其体现在第57条规定的“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模糊和第58条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问题上,这些问题在2004年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也得到了突出体现。从“损害不可恢复原状”、“信赖利益值得保护”、“行政行为已经消灭”、“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四种行政行为不可撤销情形的角度进行分析,或许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关

2、键词: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信赖保护原则,乙肝歧视第一案Onthelegalapplicationsof“administrativebehaviorcannotbeingrevocable”Abstract:JudicialExplanation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entintheyearof2000hasplayedanimportantroleinthepracticeofadministrativelitigation.Buttherearealso

3、somedrasoftheArticleNo.57andtheArticleNo.58,andhadbeenalsofocusedin“TheFirstCaseontheDiscriminationtoHBVcarrier”inChinain2004.Tosumupthesolutionsfromfourconditions(agecannotbeingeliminated”,”relianceinterestshouldbeprotected”,”administrativebehaviorhad

4、beenfinished”,“(revocation)canleadhugedamage”)toadministrativebehaviorcannotbeingrevocable,aybethekeytosolvetheseproblems.Keyinistrativebehavior,cannotbeingrevocable,thePrincipleofRelianceProtection,TheFirstCaseontheDiscriminationtoHBVcarrier引言:在2004年备

5、受国人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松月案”)一审判决书中,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以“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为由,对芜湖市人事局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认定,并据此作出了确认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律认定上。何谓“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6、的行政行为?这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也让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且重大的违法,但是以合法性原则来检验,却有违法的情形。而且这种违法性,不是极小的‘违法瑕疵’,可以靠补正或转换的方式来补救,而是要取消这个行为,让此行为消失不存在。”[2]通过“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应是指具有明显的,或重大的违法特征,且不可靠补正或转换的方

7、式进行补救,而且不可以被取消(或撤回)的行政违法行为。另外,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之机关,除作出原决定的机关外,拥有监督职权的机关也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3]可见,依法享有行政撤销权的机关,除了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基于以上所述之“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所应有的特征,笔者将于下文比较行政机关的撤销权,对在审判活动中司法机关享有的撤销权加以论证,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一、情形一:“损害不可恢复

8、原状”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事后救济的特征,决定了在每个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例中,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是受益效果,也可以是负担效果)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在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没有受到法律效果影响的人是没有资格,也不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是公益诉讼也不例外。而与行政机关行使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权不同,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行使撤销权是基于被诉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即负担效果)。因而,撤销判决面对的也是对原告(行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