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

ID:11125629

大小:67.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_第1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_第2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_第3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_第4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摘要: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知故犯”;共同过失;因果关系;单位过失犯罪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刑事立法中对环境犯罪作了规定。早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就将国际环境犯罪列入可以引起国家刑事责任的

2、4种行为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用9个条文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的14种犯罪行为。其中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了单位犯罪时的双罚制。刑法实施以来,刑法学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一直存在着争议,实践中的认识与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文对其中的主要问题提出

3、了一些浅见,以求教于同仁。一、重大环境污染事哉罪的刑法定位现行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列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说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只不过是特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即便该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那也位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之后,属于次要客体。因而有学者认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也有的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法定犯,本质上属于“违规犯罪”,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国家的_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次才是“结果要素”——造

4、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从这个角度看,将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究其本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害的是环境权。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以来,“环境权”已经深入人心并获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并逐步成为各国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的主要法益。环境权与公民的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及公私财产权、乃至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休戚相关,国家动用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的目的,也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是维护环境资源管理方面的社会秩序。因此,将其列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无法体现环境权法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难以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也很难发挥刑法对环境保护、的

5、强大威慑作用。刑法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独立出来,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罪”,才能准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特殊价值,凸显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但是,由于还有些涉及环境犯罪条文规定在其他章节之中——例如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如果要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则需要对刑法体系作章节之间的重新调整,将这些条文析出并集中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一章中,因此这样的修改虽然是理想的方向,却可能尚需时日。在调整之前,应当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具体犯罪进行充分的研究,使之得到准确、有效的适用。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一)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6、为进一步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2006年,我国出台了关于环境违法违纪惩处的3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使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环境犯罪的认定处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然而,由于环境污染原因的多样性——常常是“多因一果”、潜伏性和长期性,

7、即便已经确定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起作用,每个原因力的作用大小等依然难以划分,这样一来,要认定其行为属于环境侵权都存在困难,遑论认定其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了。对此一些学者在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经过详尽梳理后,主张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采用“推定原则”。笔者深以为然,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种特殊的犯罪采用特殊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二)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