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权益保障法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

ID:11225477

大小:43.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7-10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_第1页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_第2页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_第3页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_第4页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老年权益保障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

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

4、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

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

6、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7、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

8、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