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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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地应当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3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关注疫情相对严重或偏远贫困地区人群、流动人口及青少年。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氛围。(三)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干预效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应和合理应用制度,提高干预效果。(四)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常规开展。各地应当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早发现、早干预、早随访,使更多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家庭受益。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促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二、措施3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3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1.检测前信息提供。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3.检测后咨询。31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31 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3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31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31 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31 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3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三、职责与分工(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31 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3.各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四、技术保障31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31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五、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9)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31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二)质量控制。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六、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国家、省、地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制订国家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方案制订本地区方案,定期组织和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七、资金和物资管理31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整合资源,统筹使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对各种补助经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发放管理办法。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2.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3.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7.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31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31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31 附件2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图2.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31 图3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适用于孕期未接受HIV检测的产妇)31 附件3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图4.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31 附件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1.孕期和分娩时。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2.分娩后。31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齐多夫定(AZT)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1.选择人工喂养者。(1)产妇:服用单剂量NVP200mg,及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31 (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选择母乳喂养者。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2)产妇:服用单剂量NVP200mg,及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31 尽早开始服用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EFV600mg,每天1次;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250/mm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300mg+3TC150mg+NVP200mg,每天2次。(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AZT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31 附件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图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31 附件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图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31 附件7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一)推荐方案。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2.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二)替代方案。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天;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一)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二)脑脊液异常者。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31 附件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7.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图31 附件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31 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表1-Ⅰ、表1-Ⅱ、表1-Ⅲ,表2、表2-Ⅰ、表2-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及“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2)”,尽快完成网络报告。各省于每月15日前完成本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的逐级审核、汇总与网络报告,将本省汇总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二)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3-Ⅰ)应于获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写完成。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写完成。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3-Ⅱ)应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产后42日)后5日内填写完成。艾滋病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3-Ⅲ)应分别于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5日内填写完成。35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II)应于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死亡、诊断先天梅毒感染或排除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写完成。如梅毒感染孕产妇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死亡或确定失访,或者所生儿童满18月龄后确定失访,应在其后5日内填写完成。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各类个案登记卡填写完成后5日内,完成网络报告或由妇幼保健机构完成网络代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随时通过网络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进行逐级审核与网络上报,于医疗保健机构网络报告后的10日内完成省级终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相关的原始登记及系列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35 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表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婚前保健接受婚前保健人数男由表1–Ⅰ汇总获得。2.女3.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男4.女5.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男6.女7.HIV抗体阳性人数男8.女9.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由表1–Ⅱ汇总获得。10.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11.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12.HIV抗体阳性孕妇数13.住院分娩住院分娩产妇数14.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15.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16.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17.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18.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19.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20.住院分娩活产数21.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22.非住院分娩非住院分娩产妇数由表1–Ⅲ汇总获得。23.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24.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25.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26.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27.HIV抗体阳性产妇数28.非住院分娩活产数29.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30.地区产妇总数31.地区活产总数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35 表1–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编号项目人数1.接受婚前保健人数男2.女3.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男4.女5.其中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男6.女7.其中HIV抗体阳性人数男8.女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35 表1–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助产机构填写)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2.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3.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孕期初次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4.HIV抗体阳性孕妇数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HIV抗体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5.住院分娩住院分娩产妇数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28孕周引产的产妇)。6.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人数,依据孕期告知登记、咨询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7.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数。8.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料为依据统计。9.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10.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11.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12.住院分娩活产数包括所有住院分娩活产数。13.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注:如果1个孕产妇在孕产期多次接受咨询、检测,则仅上报1次。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70 表1–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市(县)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非住院分娩非住院分娩产妇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2.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在孕期接受过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为依据。3.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在孕期接受过HIV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4.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5.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6.HIV抗体阳性产妇数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7.非住院分娩活产数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活产数。8.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指非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9.辖区产妇总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人数总和。10.辖区活产总数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活产数总和。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70 表2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由表2–Ⅰ汇总获得。2.接受梅毒检测孕妇数3.其中:梅毒感染孕妇数4.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孕妇数5.其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数6.住院分娩梅毒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由表2–Ⅰ汇总获得。7.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8.仅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数9.梅毒感染产妇总数10.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11.乙肝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12.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13.仅产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数14.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15.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数16.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17.非住院分娩梅毒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由表2–Ⅱ汇总获得。18.梅毒感染产妇数19.梅毒感染产妇所生活产数20.乙肝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21.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2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活产数23.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70 表2–Ⅰ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助产机构填写)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孕期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2.接受梅毒检测孕妇数孕期初次接受梅毒检测的孕妇人数,以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3.其中:梅毒感染孕妇数包括所有在孕期诊断为梅毒感染的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4.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孕妇数孕期初次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孕妇数,以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5.其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数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6.住院分娩梅毒孕期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梅毒检测的人数。7.仅产时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梅毒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8.仅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梅毒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诊断为梅毒感染的产妇人数。9.梅毒感染产妇总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诊断为梅毒感染的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诊断为梅毒感染。10.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梅毒感染产妇分娩活产数。11.乙肝孕期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人数。12.仅产时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相关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13.仅产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数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仅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产妇人数。14.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15.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16.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的活产儿中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70 表2–Ⅱ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填写)市(县)年月编号项目人数指标说明1.非住院分娩梅毒接受梅毒检测产妇数接受过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梅毒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2.梅毒感染产妇数非住院分娩的所有诊断为梅毒感染产妇人数。3.梅毒感染产妇所娩活产数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梅毒感染产妇分娩活产数。4.乙肝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产妇数接受过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的产妇人数,以“孕产期保健手册”记录或“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5.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总数非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人数。6.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非住院分娩的所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7.其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儿童数非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分娩的活产儿中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的人数。填报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70 编号:□□□□□□—□□□—□□□□—□□□表3–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保密)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一、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岁)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职业: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婚姻状况: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同居、离婚、丧偶孕产情况: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现住址(详填):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非必填):孕产妇/婚检妇女属于: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本省其他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国家)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期保健、产时、产后、其他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间:年月日本次妊娠前是否已知HIV感染(仅感染孕产妇填写):否、是:本次是确认HIV感染后第次妊娠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注射毒品、性传播、采血(浆)、输血/血制品、母婴传播、职业暴露、不详、其他相关危险行为(多选):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多性伴、商业性行为、注射吸毒、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意外伤害、职业暴露、医源性感染、不详、其他三、丈夫/性伴情况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岁)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职业: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HIV检测情况:不详、未检测、检测HIV检测结果:不详、阴性、阳性,确认感染的时间:年月日、不详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注射毒品、异性传播、同性传播、采血(浆)、输血/血制品、母婴传播、职业暴露、不详、其他相关危险行为(多选):无危险行为、多性伴、嫖娼、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制品、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意外伤害、职业暴露、医源性感染、不详、其他四、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时期: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前、孕期、产时、产后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情况:未咨询、咨询;艾滋病检测后咨询情况:未咨询、咨询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备注(非必填):70 编号:□□□□□□—□□□—□□□□—□□□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保密)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姓名:身份证号:.一、本次妊娠、孕产期保健及分娩情况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年月日,预产期:年月日,初检孕周:周妊娠结局:分娩、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孕周:周、其他是否失访:未失访、已失访,失访时期:孕周或产后周孕产期异常情况(多选):未发生、早产、中重度贫血、妊娠高血压疾病、胎膜早破、滞产、产后出血、妊娠合并糖尿病、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病、妊娠梅毒、其他分娩方式:阴道产、择期剖宫产、急诊剖宫产、不详分娩时间:年月日时分,孕周+天,总产程小时分分娩地点:市级以上助产机构、县(区)级助产机构、乡(街道)级助产机构、家中、其他产科操作(多选):无、侧切、人工破膜、胎吸、产钳、宫内头皮监测、不详、其他会阴裂伤:无、Ⅰ度裂伤、Ⅱ度裂伤、Ⅲ度裂伤及以上分娩胎数:单胎、双胎、三胎、其他(多胎请另附本表分别填写围产儿、新生儿有关内容)孕产妇结局:存活、死亡,死亡原因、不详围产儿转归:活产、死胎、死产、七天内死亡、不详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无、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围产期肺炎、新生儿窒息、出生缺陷、其他随访情况:孕期随访次二、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用药、未用药(跳至“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开始用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孕期:未用药、用药,药物名称:++,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产时:未用药、用药,药物名称:++,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产后:未用药、用药,药物名称:++,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停止用药情况:未停药、已停药,停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天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用药、未用药(跳至“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开始用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停止用药情况:未停药、已停药,停药时间:孕期,孕周、产时、产后天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进行过检测(检测填写结果,未检测用“/”表示)、未进行任何检测(跳至“四、新生婴儿情况”)相关检测检测孕周/时间检测结果孕周检测结果孕周检测结果孕晚期孕周/产时检测结果产后周白细胞计数(´109/L)总淋巴细胞计数(´109/L)血小板计数(´109/L)血红蛋白(g/L)血糖(mmol/L)谷丙转氨酶(ALT)(u/L)谷草转氨酶(AST)(u/L)总胆红素(T.BIL)(μmol/L)血肌酐(μmol/L)血尿素氮(mmol/L)CD4细胞计数(个/mm3)CD8细胞计数(个/mm3)病毒载量(拷贝/mL).;.;;;.;.;.;.;.;.;;;;.;.;;;.;.;.;.;.;.;;;;.;.;;;.;.;.;.;.;.;;;;.;.;;;.;.;.;.;.;.;;;;梅毒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方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PA、TPHA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RPR、TRUST等)、其他___________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滴度:未检测、1:8以下、1:8~1:64、1:64~1:128、1:128~1:256、1:256以上其他检测结果: 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乙肝表面抗原(HBsA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e抗原(HBeA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丙肝HCV-IgG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HCV-IgM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孕周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五、新生婴儿情况(如有多个活产婴儿,请分别填写婴儿基本情况及用药情况)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体重:克出生身长:.厘米随访情况:随访中、已失访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年月日预防接种情况:未接种、乙肝疫苗第一针、卡介苗、不详六、新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用药、未用药(跳至“报告单位(盖章)处”)开始用药时间:年月日,停止用药时间:年月日药物名称:++,漏服情况:未漏服、漏服次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备注(非必填):70 孕产妇编号:□□□□□□—□□□—□□□□—□□□儿童编号:□□□□□□—□□□—□□□□—□□□—□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儿童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现住址(详填):乡(镇、街道)村(门牌号);联系电话(非必填):随访日期:年月日儿童月龄:月随访人姓名:一、感染妇女情况(一)随访情况:随访、未随访、已失访,失访原因(二)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不详(三)转介服务:未提供、提供,转介原因,转介机构(四)避孕情况:未避孕、不详避孕,避孕方法(可多选):安全套、宫内节育器、口服避孕药、不详、其他开始应用避孕方法时间:年月二、儿童情况(一)随访情况:随访、未随访、已失访,失访原因(二)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年月日(三)转介服务:未提供、提供,转介原因1,转介机构1转介原因2,转介机构2(四)生长发育:体重:不详、.千克,年龄别体重评价:下中上身长:不详、.厘米,年龄别身长评价:下中上身长别体重评价:下中上(五)喂养方式:纯母乳喂养、人工喂养、混合喂养、其他(六)辅食添加:未添加、已添加,月龄开始添加(七)疾病情况(多选):未发现、病理性黄疸、上呼吸道感染、病理性腹泻、肺炎、贫血、佝偻病、中重度营养不良、不详、其他(八)相关症状(多选):未发现、间歇或持续性发热、持续性咳嗽、皮疹、全身性淋巴结肿大、口、咽部念珠菌感染、肝脾肿大、不详、其他(九)预防接种情况:卡介苗:未接种、接种、不详乙肝疫苗:未接种、接种,(第1/2/3针)、不详脊髓灰质炎疫苗:未接种、接种,(第1/2/3剂)、不详麻疹疫苗:未接种、接种、不详百白破混合制剂:未接种、接种,(第1/2/3针)、不详其他:未接种、接种,、不详(十)HIV检测:未检测(跳至(十三)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处)已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十一)HIV检测结果: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其他(十二)HIV检测方法(多选):DNAPCR或其他早期诊断、抗体筛查、抗体确认试验、不详、其他(十三)预防应用复方新诺明:未应用、应用,开始时间:年月日是否停药:否、是,停止时间:年月日,停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四)备注(非必填):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70 编号:□□□□□□—□□□—□□□□—□□□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一、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岁)民族: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职业: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婚姻状况: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同居、离婚、丧偶孕产情况: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年月日,预产期:年月日,初检孕周:周现住址(详填):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非必填):二、梅毒感染相关情况诊断梅毒感染时期: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期、产时、产后、其他诊断梅毒感染时间:年月日最可能的梅毒感染途径: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不详、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危险因素(多选):与梅毒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多性伴、商业性行为、输血或使用血制品、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意外伤害、职业暴露、医源性感染、不详、其他丈夫/性伴梅毒检测情况:检测、未检测、不详丈夫/性伴梅毒检测结果:阳性、阴性、不详丈夫/性伴梅毒检测时间:年月日、不详三、孕产妇本次妊娠梅毒诊断检测情况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未检测、检测,检测方法及时间: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简称TPPA)检测时间:年月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简称ELISA)检测时间:年月日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简称TPHA)检测时间:年月日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梅毒快速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未检测、检测,检测方法及时间: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简称RPR)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甲苯胺红血清不需加热试验(简称TRUST)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性病研究实验室玻片试验(简称VDRL)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暗视野显微镜梅毒螺旋体检测:未检测、检测,检测时间:年月日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备注(非必填):70 孕产妇编号:□□□□□□—□□□—□□□□—□□□儿童编号:□□□□□□—□□□—□□□□—□□□—□表4–II、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详填):市乡(镇、街道)村(门牌号);联系电话:一、孕产妇本次妊娠及分娩情况妊娠结局:分娩、自然流产,孕周:周、人工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孕周:周、其他是否失访:未失访、已失访,失访时期:孕周或产后周分娩日期:年月日分娩方式:阴道顺产、阴道助产、择期剖宫产、急诊剖宫产、不详分娩胎数:单胎、双胎、三胎、其他孕产妇结局:存活、死亡,死亡原因、不详围产儿转归:活产、死胎、死产、七天内死亡、不详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无、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围产期肺炎、新生儿窒息、出生缺陷、其他二、孕产妇梅毒药物应用情况:用药、未用药治疗疗程:个,首个治疗疗程与最后一个治疗疗程之间间隔:周治疗药物(多选):普鲁卡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G、头孢曲松、红霉素、其他用药时期(多选):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时是否规范治疗:是、否用药详细信息:第一个疗程开始用药孕周:孕周,药物名称:普鲁卡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G、头孢曲松、红霉素、其他持续用药次(天)数:次(天),用药剂量(万U/次或g/日)第二个疗程开始用药孕周:孕周,药物名称:普鲁卡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G、头孢曲松、红霉素、其他持续用药次(天)数:次(天),用药剂量(万U/次或g/日)第三个疗程开始用药孕周:孕周,药物名称:普鲁卡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G、头孢曲松、红霉素、其他持续用药次(天)数:次(天),用药剂量(万U/次或g/日)三、梅毒检测情况:孕产妇分娩前或孕晚期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简称RPR)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甲苯胺红血清不需加热试验(简称TRUST)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性病研究实验室玻片试验(简称VDRL)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其他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所生婴儿出生后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简称RPR)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甲苯胺红血清不需加热试验(简称TRUST)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性病研究实验室玻片试验(简称VDRL)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其他滴度结果:1:,检测时间:年月日四、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情况姓名:性别:男、女出生体重:克出生身长:.厘米(一)随访情况:未失访、失访,失访原因(二)存活情况:存活、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年月日(三)相关症状(多选):未发现、水泡-大疱,红斑,丘疹,扁平湿疣、鼻炎或喉炎、全身性淋巴结肿大骨髓炎,骨软骨炎及骨膜炎、贫血、肝脾肿大、不详、其他(四)梅毒检测结果:未检测、阴性、阳性、不确定、不详、其他(五)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是否(六)是否接受预防性治疗是否(七)儿童梅毒感染状态:诊断先天梅毒、排除梅毒感染(八)诊断为先天梅毒的依据(多选)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阳性。(九)诊断时间:年月日(十)是否进行先天梅毒治疗是否(十一)备注(非必填):报告单位(盖章):报告医生: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70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填卡说明(一)本登记卡中,未标明“非必填”的项目均为必须填写项(跳转项目除外)。(二)本登记卡中,未标明“多选”的选择题,一律为“单选”。(三)本登记卡中所有的日期均为公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若月份或日期不足2位时,则月份或日期的第1位填“0”。月份、日期均不详时,填写“07”月“01”日;已知年份、月份,仅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四)编号:第一部分,6位,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执行;第二部分,3位,医院助产机构编码,由当地卫生局统一编制;第三部分,4位,填报年度编码,填写填报所属年份;第四部分,3位,个人顺序编码,按每个医疗助产机构填报顺序依次编码。每个婚检妇女、每个孕产妇的每一次妊娠须对应一个唯一的编号。(五)省(区、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请据实填写,注意与编码第一、二、三部分内容一致。表3–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一、基本情况姓名: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的姓名,与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一致。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既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如果确实无法获得身份证号,则:前6位填写填报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填写出生年份;第11-12位填写出生月份;第13-14位填写出生日期;第15-18位填写:自9999开始依次逆序编写,如9999,9998,9997等。出生日期:请填写公历出生的年月日。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周岁。民族:请在相应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文化程度是指孕产妇/妇女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现有文化水平所相当的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肆业生,也包括没有上过小学,但识字超过1500个,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初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填写“初中”;高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高中的,填写“高中”;大专或大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通过自学经过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证书的,也填写“大学或大专”;硕士及以上: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及在校生。职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婚姻状况:请填写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指从未结过婚。已婚:指办理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没有离异或丧偶。其中,初婚指第一次结婚;再婚指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同居:未办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共同生活。离婚:因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者并且未再婚。丧偶:配偶去世未再婚。70 孕产情况:孕次:填写所有的妊娠次数(含本次);产次,填写既往满28周后妊娠终止的次数,不考虑妊娠终止方式及妊娠结局(不含本次)。现住址: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现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户口所在地:请详细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工作单位:请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工作单位名称,如果没有工作单位,请填写“无”。联系电话:请填写孕产妇/婚检妇女的联系方式。孕产妇/妇女属于:请在相应的类别前划“√”,用于标识孕产妇/妇女现住地址与医疗助产机构所在辖区的关系。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时期。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具体时间:尽可能填写孕产妇/妇女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具体时间。月份不详时,填写“07”月。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本次妊娠前是否已知HIV感染(仅感染孕产妇填写):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在本次妊娠前已知HIV感染者,请计算本次妊娠为确认HIV感染后的第几次妊娠。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妇女的高危行为和危险因素判断其可能性最大的感染途径。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注射毒品: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特别是有过共用注射器经历的,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肤、粘膜的吸毒方式。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采血(浆):指献血/血浆等。输血/血制品: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母婴传播: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通过妊娠、分娩、母乳喂养等过程使其所娩儿童被感染。职业暴露: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等有关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传播。不详:指感染途径无法判断。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划“√”,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相关危险行为:可多选,请在适合的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与HIV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指配偶或固定性伴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性伴。商业性行为:指卖淫或嫖娼性行为。注射吸毒:同前所述。有偿采供血:指有偿地献(供)血或血浆。输血或使用血制品:同前所述。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指纹身或穿耳等使用锐器刺伤皮肤的行为。意外伤害:指可能造成感染的意外的伤害。职业暴露:同前所述。医源性感染:因为就医、就诊(包括手术、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而受到感染。三、丈夫/性伴情况姓名:丈夫或性伴的姓名。如丈夫及性伴超过1人,可另附该张表格上报。出生日期:请尽可能填写丈夫或性伴的出生日期。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实足年龄。70 民族:请在相应的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具体说明同前。职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HIV检测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选择不详或未检测者跳到“相关危险行为(多选)”处。尽可能填写其确认感染时间,具体说明同前。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请在相应感染途径前划“√”。具体说明同前。其中,异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同性传播:指通过与同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说明同前。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同性性伴。同性性行为:指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四、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情况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时期:请根据本次接受服务的时期,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婚前检查的妇女怀孕,则按孕妇登记,在“孕期”选项前划“√”,按孕妇要求填报相关个案登记卡。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艾滋病检测后咨询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婚检妇女完成本登记卡即结案。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姓名:请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姓名,与表3–Ⅰ的姓名一致。身份证号:与表3–Ⅰ的身份证号一致。一、本次妊娠及孕产期保健情况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请填写公历日期。末次月经时间指最后一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预产期:请根据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计算并填写预产期。预产期计算公式:末次月经第一天的月份数减3(或月份数≤3时加9),日期数加7即为预产期的日期。应用公历日期计算。初检孕周:请填写孕产妇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时间。孕周自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开始计算。妊娠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娩指妊娠满28周(196日)及以后,胎儿及其附属物从母体娩出。自然流产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无人为因素情况下,妊娠终止。人工终止妊娠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人为干预的妊娠终止。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是否失访: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失访时期请填写最后一次随访时的孕周或产后周数。妊娠结局为“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者,不必填写本登记卡的其余部分,填写完“是否失访”后,跳至“报告单位”处,并结案。70 孕产期异常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分娩方式: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阴道产指从阴道分娩,包括阴道顺产和阴道助产;择期剖宫产指临产前的剖宫产;急诊剖宫产指临产以后的剖宫产。分娩时间:指胎儿娩出的时间。阴道产填写总产程。孕周以及总产程的计算同前所述。分娩地点: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产科操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会阴裂伤: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娩胎数: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孕产妇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死亡原因请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填写直接致死疾病名称。以下涉及多胎围产儿及婴儿的信息,可另附该表上报。围产儿转归: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活产指,妊娠28周后,胎儿脱离母体时,有过四种生命现象(包括呼吸、心跳、随意肌收缩和脐带搏动)之一者;死胎指,妊娠28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死产指,胎儿在娩出过程中死亡;新生儿七天内死亡(即早期新生儿死亡)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7天死亡。若发生七天内死亡,则无需在“活产”选项前划“√”。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随访情况:请根据孕期随访次数填写相应的数字。如果没有随访,请填写“00”或“0”。二、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请根据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处。开始用药时间: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孕期开始用药,请填写相应的孕周,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孕期指妊娠至临产前;产时指临产开始至分娩结束(胎儿胎盘娩出),若分娩方式为“择期剖宫产”,则从剖宫产前2小时开始计算;产后指分娩结束以后。药物名称:请填写应用药物的3位缩写名称,注意填写每一个用药时期具体应用药物的名称,而不是填写整个孕期、产时及产后用药方案中的所有药物。常用药物缩写包括:齐多夫定—AZT,奈韦拉平—NVP,拉米夫定—3TC,依非韦伦—EFV,去羟肌苷—ddI,司他夫定—d4T,茚地那韦—IDV,克力芝—LPV/r,替诺福韦—TDF,恩曲他滨—FTC,等。分孕期、产时、产后三个时期填写,各时期说明如前所述。漏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孕期、产时、产后三个时期(各时期说明同前所述)填写,若有漏服,请填写该时期具体漏服的总次数。停止用药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停药,请填写具体停药时间,各时期说明及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三、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请根据孕产妇复方新诺明用药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处。开始用药时间: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孕期开始用药,请填写相应的孕周,孕周的计算70 同前所述。孕期指妊娠至临产前;产时指临产开始至分娩结束(胎儿胎盘娩出),若分娩方式为“择期剖宫产”,则从剖宫产前2小时开始计算;产后指分娩结束以后。停止用药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停药,请填写具体停药时间,各时期说明及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四、孕产妇相关检测情况请根据孕产妇孕产期检测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检测孕周/时间:填写相应的数字。孕周的计算同前所述。检测结果:请按照本登记卡要求的检测结果单位填写相应的数值。某项未进行检测的,请以“/”填写。梅毒、乙肝及丙肝的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五、新生婴儿情况如分娩多个新生婴儿,请另附该表分别填报。姓名:请填写感染产妇分娩婴儿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一致。如果尚未取名,请描述为“感染产妇姓名+之子/女”。性别:请在相应性别前划“√”。如果两性畸形,选择显性的那个性别。出生日期:请填写婴儿出生的公历日期。出生体重:请填写相应数值,出生体重指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体重,单位为“克”。出生身长:请填写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身长厘米数值。随访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存活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新生婴儿死亡,请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填写直接致死疾病名称。预防接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六、新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情况如分娩多个新生婴儿,请另附该表分别填报。请根据新生婴儿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报告单位(盖章)”处。开始/停止用药时间:请填写相应的公历日期。药物名称:请填写应用药物的3位缩写名称。常用药物缩写如前所述。漏服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有漏服,请填写具体漏服的总次数。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表3–Ⅲ、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要求在儿童满1、3、6、9、12和18个月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及所生儿童提供随访服务,每次随访填写一张本卡。孕产妇编号:请填写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儿童母亲的编号,注意与表3–Ⅰ、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编号一致。70 儿童编号:前4段编号(即编号的前16位)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母亲编号一致。最后1位按本次分娩婴儿出生的次序填写:若为单胎,填“1”;若为多胎,则第一胎婴儿填“1”、第二胎婴儿填“2”,以此类推。孕产妇姓名:请填写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儿童母亲的姓名,与表3–Ⅰ、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姓名一致。身份证号:请填写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儿童母亲的身份证号,与表3–Ⅰ、表3–Ⅱ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身份证号一致。儿童姓名:请填写儿童的姓名。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性别: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出生日期:请填写婴儿出生的公历日期,与表3–Ⅱ婴儿出生日期一致。民族:填写方法同前所述。现住址:填写方法同前所述。联系电话:填写方法同前所述。随访日期:请填写进行随访的日期。儿童月龄:请填写随访时婴儿的实足月龄。随访人姓名:请填写随访人姓名。一、感染妇女情况随访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已失访,请填写失访原因。存活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具体填写方法同前所述。转介服务: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果提供了转介服务,请具体说明转介原因及转介机构。避孕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避孕方法,请具体说明。二、儿童情况随访情况:填写方法同前所述。如已失访,请填写失访原因。存活情况:填写方法同前所述。转介服务:填写方法同前所述。生长发育:请按登记卡单位填写相应的数值。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长及身长别体重的评价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发育标准(2005年版)进行。年龄别体重、年龄别身长及身长别体重若低于2个标准差(<–2s),评价为下;在上、下2个标准差之间,(≥–2s~<2s),评价为中;等于或高于2个标准差(≥2s),评价为上。喂养方式: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纯母乳喂养指,只用母乳喂养婴儿,除维生素、微量元素制剂或药物外,不给婴儿任何其他液体或固体状食物(包括水);人工喂养指,完全采用配方奶、兽乳或其他母乳替代品喂哺婴儿;混合喂养指,以母乳喂哺婴儿,但同时还以其他液体或固体状食物(包括水、配方奶、其他兽乳或母乳替代品等)喂哺婴儿;其他指随访期间婴儿的喂养方式发生改变,请具体说明由何种喂养方式转变成何种喂养方式以及每种喂养方式持续的时间。辅食添加: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添加,请填写开始添加的实足月龄,填报一次即可。疾病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具体填写疾病的名称。相关症状(多选):请根据儿童家属主诉及查体所见,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预防接种情况:请根据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接种了其他疫苗,请详细描述。如果婴儿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不同于国家免疫规划中疫苗的种类,请详细说明。例如,如果婴儿接种了灭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需要详细说明。70 HIV检测: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已检测,请填写具体日期。若未检测,跳至“(十三)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处。HIV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HIV检测方法(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预防应用复方新诺明: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已停药,请填写停药时间和停药原因。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如果婴儿为母乳喂养,且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请在此处填写是否仍在用药、药物漏服情况及停药时间。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五、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填卡说明(一)本登记卡中,未标明“非必填”的项目均为必须填写项(跳转项目除外)。(二)本登记卡中,未标明“多选”的选择题,一律为“单选”。(三)本登记卡中所有的日期均为公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若月份或日期不足2位时,则月份或日期的第1位填“0”。月份、日期均不详时,填写“07”月“01”日;已知年份、月份,仅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四)编号:第一部分,6位,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执行;第二部分,3位,医院助产机构编码,由当地卫生局统一编制;第三部分,4位,填报年度编码,填写填报所属年份;第四部分,3位,个人顺序编码,按每个医疗助产机构填报顺序依次编码。每个孕产妇的每一次妊娠须对应一个唯一的编号。(五)省(自治区、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请据实填写,注意与编码第一、二、三部分内容一致。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卡一、基本情况姓名:请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的姓名,与身份证(或户口本、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一致。身份证号:必须填写,既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也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如果确实无法获得身份证号,则:前6位填写填报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填写出生年份;第11-12位填写出生月份;第13-14位填写出生日期;第15-18位填写:自9999开始依次逆序编写,如9999,9998,9997等。出生日期:请填写公历出生的年月日。如确实无法获得,请填写周岁。民族:请在相应民族前划“√”。如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文化程度:请在相应文化程度前划“√”。文化程度是指孕产妇/妇女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现有文化水平所相当的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程度的毕业、肆业生,也包括没有上过小学,但识字超过1500个,能阅读70 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的人;初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填写“初中”;高中: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技工学校,相当于高中的,填写“高中”;大专或大学: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肆业及在校生,通过自学经过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证书的,也填写“大学或大专”;硕士及以上:指接受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及在校生。职业:请在相应职业前划“√”。婚姻状况:请填写本次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指从未结过婚。已婚:指办理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没有离异或丧偶。其中,初婚指第一次结婚;再婚指离婚或丧偶后再次结婚。同居:未办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共同生活。离婚:因各种原因,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者并且未再婚。丧偶:配偶去世未再婚。孕产情况:孕次:填写所有的妊娠次数(含本次);产次,填写既往满28周后妊娠终止的次数,不考虑妊娠终止方式及妊娠结局(不含本次)。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请填写公历日期。末次月经时间指最后一次月经来潮的第一天。预产期:请根据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计算并填写预产期。预产期计算公式:末次月经第一天的月份数减3(或月份数≤3时加9),日期数加7即为预产期的日期。应用公历日期计算。初检孕周:请填写孕产妇第一次接受孕产期保健的时间。孕周自本次妊娠末次月经时间开始计算。现住址:请详细填写孕产妇现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户口所在地:请详细填写孕产妇的户口所在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工作单位:请填写孕产妇的工作单位名称,如果没有工作单位,请填写“无”。联系电话:请填写孕产妇的联系方式。二、梅毒感染相关情况诊断梅毒感染时期:被确诊感染梅毒的时期。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诊断梅毒感染时间:尽可能填写孕产妇被确诊感染梅毒的具体时间。月份不详时,填写“07”月。日期不详时,填写“15”日。最可能的梅毒感染途径:根据梅毒感染孕产妇的高危行为和危险因素判断其可能性最大的感染途径。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性传播:指通过与异性之间的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母婴传播:指梅毒感染孕产妇通过妊娠、分娩等过程使其所娩儿童被感染。不详:指感染途径无法判断。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梅毒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划“√”,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相关危险行为:可多选,请在适合的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与梅毒感染配偶或男友的性生活:指配偶或固定性伴已被确诊为梅毒感染。多性伴:指非商业性的有一个或多个非婚异性性伴。商业性行为:指卖淫或嫖娼性行为。输血或使用血制品:同前所述。纹身或穿耳等身体刺伤:指纹身或穿耳等使用锐器刺伤皮肤的行为。意外伤害:指可能造成感染的意外的伤害。职业暴露:同前所述。70 医源性感染:因为就医、就诊(包括手术、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而受到感染。丈夫/性伴梅毒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选择不详或未检测者跳到“三、孕产妇本次妊娠梅毒检测情况”处。尽可能填写其确诊感染时间,具体说明同前。三、孕产妇本次妊娠梅毒诊断检测情况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请根据本次接受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的检测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未检测者,跳到“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处。检测方法包括: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简称TPPA)、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简称ELISA)、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简称TPHA)、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梅毒快速检测方法或其他检测方法,同时填写所选检测方法的检测时间。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请根据本次接受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的结果报告单,在相应选项前划“√”。试验方法包括: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简称RPR)、甲苯胺红血清不需加热试验(简称TRUST)、性病研究实验室玻片试验(简称VDRL)或其他检测方法。同时填写所选检测方法的滴度结果和相应的检测时间。暗视野显微镜梅毒螺旋体检测:请在相应的选项前划“√”,并填写检测时间。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登记卡的日期。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表4–Ⅱ、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保密)孕产妇编号:请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儿童母亲的编号,注意与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的编号一致。儿童编号:前4段编号(即编号的前16位)与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编号一致。最后1位按本次分娩婴儿出生的次序填写:若为单胎,填“1”;若为多胎,则第一胎婴儿填“1”、第二胎婴儿填“2”,以此类推。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每个儿童分别填报一张本登记卡。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姓名:请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的姓名,与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的姓名一致。身份证号:请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母亲的身份证号,与表4–Ⅰ梅毒感染孕产妇身份证号一致。现住址:填写方法同前所述。一、孕产妇本次妊娠及分娩情况妊娠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分娩指妊娠满28周(196日)及以后,胎儿及其附属物从母体娩出。自然流产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无人为因素情况下,妊娠终止。人工终止妊娠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人为干预的妊娠终止。如选择自然流产或人工终止妊娠,请填写相应的孕周,如选择其他妊娠结局,请详细说明。70 是否失访: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失访时期请填写最后一次随访时的孕周或产后周数。妊娠结局为“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者,不必填写本登记卡的其余部分,填写完“是否失访”后,跳至“报告单位”处,并结案。分娩日期:指胎儿娩出的日期。分娩方式:请在相应选项前划“√”。阴道顺产指从阴道自然娩出;阴道助产指通过产钳、胎头吸引等方式由阴道娩出;择期剖宫产指临产前的剖宫产;急诊剖宫产指临产及临产以后的剖宫产。分娩胎数: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孕产妇结局: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死亡原因请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填写直接致死疾病名称。围产儿转归:请在相应选项前划“√”。活产指,妊娠28周后,胎儿脱离母体时,有过四种生命现象(包括呼吸、心跳、随意肌收缩和脐带搏动)之一者;死胎指,妊娠28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死产指,胎儿在娩出过程中死亡;新生儿七天内死亡(即早期新生儿死亡)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7天死亡。若发生七天内死亡,则无需在“活产”选项前划“√”。围产儿异常情况(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疾病需经过乡级(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若选择其他,请详细说明。二、孕产妇梅毒药物应用情况请根据孕产妇应用治疗梅毒药物的情况,在相应选项前划“√”。若“未用药”,跳至“三、梅毒检测情况”处。治疗疗程:根据孕产期保健手册、门诊日志或病历记录,计数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梅毒治疗的疗程数。首个治疗疗程与最后一个治疗疗程之间间隔:指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最后一个梅毒治疗疗程的开始孕周与接受首个梅毒治疗疗程的开始孕周之间的差值。孕周计算方法同前所述。治疗药物(多选):本题为多选,请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过的所有梅毒治疗药物名称,具体药物包括:普鲁卡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G、头孢曲松、红霉素等,应用其他药物,请具体填写药物名称。用药时期(多选):本题为多选,请在各治疗疗程所处时期选项前分别划“√”。孕早期指从妊娠开始到妊娠12周末;孕中期指从妊娠13周期到27周末;孕晚期指从妊娠28周起至临产前;产时指从临产开始至分娩结束(胎儿胎盘娩出)。孕周计算方法同前所述。是否规范治疗:根据治疗疗程及间隔时间、治疗药物、持续时间及用药剂量等综合判断。规范治疗指梅毒感染孕妇在孕期接受了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在相应的选项前划“√”。用药详细信息:第一个疗程:填写第一个疗程开始用药的孕周,在相应的药物名称前划“√”,填写持续用药次(天)数以及用药剂量。孕周计算同前所述。第二个疗程:填写方法同第一个疗程的填写方法。第三个疗程:填写方法同前所述。70 三、梅毒检测情况孕产妇分娩前或孕晚期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填写梅毒感染孕产妇在分娩前或孕晚期接受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的情况,请在相应的检测方法前划“√”。同时填写所选检测方法的滴度结果及检测时间,具体说明同前。所生婴儿出生后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填写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出生后接受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的情况,请在相应的检测方法前划“√”。同时填写所选检测方法的滴度结果及检测时间,具体说明同前。四、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结局情况姓名:请填写儿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一致。如果尚未取名,请描述为“感染孕产妇姓名+之子/女”。性别:请在相应性别前划“√”。如果两性畸形,选择显性的那个性别。出生体重:请填写相应数值,出生体重指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体重,单位为“克”。出生身长:请填写婴儿出生1小时内的身长厘米数值。随访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已失访,请填写失访原因。存活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已死亡,请填写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要求填写具体的年、月、日。相关症状(多选):请根据儿童家属主诉及查体所见,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梅毒检测结果: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若选择其他,请具体说明。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儿童预防性治疗指征: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儿童;出生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均阳性,但后者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和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是否接受预防性治疗: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儿童梅毒感染状态: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如“排除梅毒感染”,跳至“是否进行先天梅毒治疗”处。诊断为先天梅毒的依据(多选):请在相应选项前划“√”。诊断时间:请填写确诊儿童先天梅毒感染的具体时间。是否进行先天梅毒治疗:请在相应选项前划“√”。备注: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以补充登记卡中未尽的事项。报告人及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盖章):请填写报告单位的名称,并盖章。报告医生:请填写报告医生的姓名。联系电话: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指填写本结案登记卡的日期。治疗乙肝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82-9816】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0年更新版发布  为规范慢性肝炎乙型肝炎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于2005年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订了《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1]。近5年来,国内外有关慢性乙型肝炎的基础和临床研究取得很大进展,为此我们对本指南进行更新。70   本指南旨在帮助医生在慢性乙型肝炎诊疗和预防工作中做出合理决策,但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可能包括或解决慢性乙型肝炎诊治中的所有问题。因此,临床医生在面对某一患者时,应在充分了解有关本病的最佳临床证据、认真考虑患者具体病情及其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临床经验和可利用的医疗资源,制订全面合理的诊疗方案。我们将根据国内外的有关进展情况,继续对本指南进行不断更新和完善。  一、病原学  乙型肝炎病毒(HBV)属嗜肝DNA病毒科(hepadnaviridae),基因组长约3.2kb,为部分双链环状DNA。HBV的抵抗力较强,但65℃10h、煮沸10min或高压蒸气均可灭活HBV。环氧乙烷、戊二醛、过氧乙酸和碘伏对HBV也有较好的灭活效果。  HBV侵入肝细胞后,部分双链环状HBVDNA在细胞核内以负链DNA为模板延长正链以修补正链中的裂隙区,形成共价闭合环状DNA(cccDNA);然后以cccDNA为模板,转录成几种不同长度的mRNA,分别作为前基因组RNA和编码HBV的各种抗原。cccDNA半寿(衰)期较长,很难从体内彻底清除[2,3]。  HBV已发现有A~I9个基因型[4,5],在我国以C型和B型为主。HBV基因型和疾病进展和干扰素α治疗效果有关。与C基因型感染者相比,B基因型感染者较早出现HBeAg血清学转换,较少进展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6-9];并且HBeAg阳性患者对干扰素α治疗的应答率高于C基因型;A基因型患者高于D基因型[10-12]。  二、流行病学  HBV感染呈世界性流行,但不同地区HBV感染的流行强度差异很大。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全球约20亿人曾感染过HBV,其中3.5亿人为慢性HBV感染者,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HBV感染所致的肝衰竭、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HCC)[13,14]。  2006年全国乙型肝炎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1-59岁一般人群HBsAg携带率为7.18%,5岁以下儿童的HBsAg仅为0.96%[15,16]。据此推算,我国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人,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例[17]。  HBV是血源传播性疾病,主要经血(如不安全注射等)、母婴及性接触传播[14]。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HBsAg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HBV感染已较少发生;经破损的皮肤粘膜传播主要是由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不安全注射特别是注射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Ⅲ)。母婴传播主要发生在围生(产)期,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Ⅰ),随着乙肝疫苗联合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的应用,母婴传播已大为减少[18]。与HBV阳性者发生无防护的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的危险性增高(Ⅰ)。  HBV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流行病学和实验研究亦未发现HBV能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19]。  三、自然史  感染时的年龄是影响慢性化的最主要因素。在围生(产)期和婴幼儿时期感染HBV者中,分别有90%和25%~30%将发展成慢性感染,而5岁以后感染者仅有5~10%发展为慢性感染[20](Ⅰ)。婴幼儿期HBV感染的自然史一般可人为地划分为4个期,即免疫耐受期、免疫清除期、非活动或低(非)复制期和再活动期[[21]。免疫耐受期:其特点是血清HBsAg和HBeAg阳性,HBVDNA载量高(常常>106IU/mL,相当于107拷贝/mL),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正常,肝组织学无明显异常并可维持数年甚至数十年[22],或轻度炎症坏死、无或仅有缓慢肝纤维化的进展。免疫清除期:表现为血清HBVDNA滴度>200070 IU/mL(相当于104拷贝/mL),伴有ALT持续或间歇升高,肝组织学中度或严重炎症坏死、肝纤维化可快速进展,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和肝衰竭。非活动或低(非)复制期:表现为HBeAg阴性、抗-HBe阳性,HBVDNA持续低于2000IU/mL(相当于104拷贝/mL)或检测不出(PCR法)、ALT水平正常,肝组织学无炎症或仅有轻度炎症;这是HBV感染获得免疫控制的结果,大部分此期患者发生肝硬化和HCC的风险大大减少,在一些持续HBVDNA转阴数年的患者,自发性HBsAg血清学转换率为1~3%/年。再活动期:部分处于非活动期的患者可能出现1次或数次的肝炎发作,多数表现为HBeAg阴性、抗-HBe阳性(部分是由于前C区与/或BCP变异所导致HBeAg表达水平低下或不表达),但仍有HBVDNA活动性复制、ALT持续或反复异常,成为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23],这些患者可进展为肝纤维化、肝硬化、失代偿肝硬化和HCC;也有部分患者可出現自发性HBsAg消失(伴或不伴抗-HBs)和HBVDNA降低或检测不到,因而预后常良好。少部分此期患者可回复到HBeAg阳性的状态(特别是在免疫抑制状态如接受化疗时)。  并不是所有感染HBV者都经过以上四个期。新生儿时期感染HBV,仅少数(约5%)可自发清除HBV,而多数有较长的免疫耐期,然后进入免疫清除期。但青少年和成年时期感染HBV,多无免疫耐受期,而直接进入免疫清除期,他们中的大部分可自发清除HBV(约90%~95%),少数(约5%~10%)发展为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  自发性HBeAg血清学转换主要出现在免疫清除期,年发生率约为2%~15%,其中年龄小于40岁、ALT升高以及感染HBV基因A型和B型者发生率较高[21,24]。HBeAg血清学转换后每年大约有0.5%~1.0%发生HBsAg清除[25]。  慢性HBV感染者的肝硬化发生率与感染状态有关。免疫耐受期患者只有很轻或没有肝纤维化进展,而免疫清除期是肝硬化的高发时期。肝硬化的累积发生率与持续高病毒载量呈正相关,HBVDNA是独立于HBeAg和ALT以外能够独立预测肝硬化发生的危险因素。发生肝硬化的高危因素还包括嗜酒、合并HCV、HDV或HIV感染等[26-28](I)。  非肝硬化的患者较少发生于原发性肝细胞肝癌(HCC)。肝硬化患者中其年发生率为3%~6%[29-31]。HBeAg阳性和/或HBVDNA>2,000IU/mL(相当于104拷贝/mL)是肝硬化和HCC发生的显著危险因素[8,32-35]。大样本研究显示,年龄大、男性、ALT水平高也是肝硬化和HCC发生的危险因素[25,33]。HCC家族史也是相关因素,但在同样的遗传背景下,HBV病毒载量更为重要[36](Ⅱ-3)。  四、预防  (一)乙型肝炎疫苗预防  接种乙型肝炎疫苗是预防HBV感染的最有效方法。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对象主要是新生儿[37],其次为婴幼儿,15岁以下未免疫人群和高危人群(如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的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器官移植患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易发生外伤者、HBsAg阳性者的家庭成员、男性同性恋或有多个性伴侣和静脉内注射毒品者等)。乙型肝炎疫苗全程需接种3针,按照0、1、6个月程序,即接种第1针疫苗后,间隔1个月及6个月注射第2及第3针疫苗。新生儿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要求在出生后24h内接种,越早越好。接种部位新生儿为臀前部外侧肌肉内,儿童和成人为上臂三角肌中部肌肉内注射。  单用乙型肝炎疫苗阻断母婴传播的阻断率为87.8%[38](Ⅱ-3)。对HBs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h内尽早(最好在出生后12h)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剂量应≥100IU,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10μg重组酵母或20μg中国仓鼠卵母细胞(CHO)乙型肝炎疫苗,在1个月和6个月时分别接种第2和第3针乙型肝炎疫苗,可显著提高阻断母婴传播的效果[37,38](Ⅱ-3)。也可在出生后12h内先注射1针HBIG,1个月后再注射第2针HBIG,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10μg重组酵母或20μgCHO乙型肝炎疫苗,间隔1和6个月分别接种第2和第3针乙型肝炎疫苗[39]。新生儿在出生12h内注射HBIG和乙型肝炎疫苗后,可接受HBsAg阳性母亲的哺乳[40,41](III)。  对HBsAg阴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5μg或10μg酵母或10μgCHO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对新生儿时期未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儿童应进行补种,剂量为5μg或10μg重组酵母或10μ70 gCHO乙型肝炎疫苗;对成人建议接种20μg酵母或20μgCHO乙型肝炎疫苗。对免疫功能低下或无应答者,应增加疫苗的接种剂量(如60μg)和针次;对3针免疫程序无应答者可再接种3针,并于第2次接种3针乙型肝炎疫苗后1~2个月检测血清中抗-HBs,如仍无应答,可接种一针60μg重组酵母乙型肝炎疫苗。  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后有抗体应答者的保护效果一般至少可持续12年[42],因此,一般人群不需要进行抗-HBs监测或加强免疫。但对高危人群可进行抗-HBs监测,如抗-HBs<10mIU/mL,可给予加强免疫[43](Ⅲ)。  (二)切断传播途经  大力推广安全注射(包括针灸的针具),并严格遵循医院感染管理中的标准防护(StandardPrecaution)原则。服务行业所用的理发、刮脸、修脚、穿刺和纹身等器具也应严格消毒。注意个人卫生,不和任何人共用剃须刀和牙具等用品。进行正确的性教育,若性伴侣为HBsAg阳性者,应接种乙型肝炎疫苗或采用安全套;在性伙伴健康状况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使用安全套以预防乙型肝炎及其他血源性或性传播疾病。对HBsAg阳性的孕妇,应避免羊膜腔穿刺,并缩短分娩时间,保证胎盘的完整性,尽量减少新生儿暴露于母血的机会。  (三)意外暴露后HBV预防[44]  在意外接触HBV感染者的血液和体液后,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血清学检测应立即检测HBVDNA、HBsAg、抗-HBs、HBeAg、抗-HBc、ALT和AST,并在3和6个月内复查。  2.主动和被动免疫如已接种过乙型肝炎疫苗,且已知抗-HBs≥10mIU/m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如未接种过乙型肝炎疫苗,或虽接种过乙型肝炎疫苗,但抗-HBs<10mIU/m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HBIG200~400I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型肝炎疫苗g)。mg),于1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2和第3针乙型肝炎疫苗(各20m(20  (四)对患者和携带者的管理  在诊断出急性或慢性乙型肝炎时,应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建议对患者的家庭成员进行血清HBsAg、抗-HBc和抗-HBs检测,并对其中的易感者(该3种标志物均阴性者)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乙型肝炎患者和携带者的传染性高低,主要取决于血液中HBVDNA水平,而与血清ALT、AST或胆红素水平无关。对乙型肝炎患者和携带者的随访见本《指南》"患者的随访"。  对慢性HBV携带者及HBsAg携带者(见本《指南》"临床诊断"),除不能捐献血液、组织器官及从事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或工种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五、临床诊断  既往有乙型肝炎病史或HBsAg阳性超过6个月,现HBsAg和(或)HBVD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慢性HBV感染。根据HBV感染者的血清学、病毒学、生物化学试验及其他临床和辅助检查结果,可将慢性HBV感染分为:  (一)慢性乙型肝炎  1.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血清HBsAg、HBeAg阳性、抗-HBe阴性,HBVDNA阳性,ALT持续或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  2.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血清HBsAg阳性,HBeAg持续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HBV70 DNA阳性,ALT持续或反复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  根据生物化学试验及其他临床和辅助检查结果,上述两型慢性乙型肝炎也可进一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45]。  (二)乙型肝炎肝硬化  乙型肝炎肝硬化是慢性乙型肝炎发展的结果,其病理学定义为弥漫性纤维化伴有假小叶形成。  1.代偿期肝硬化一般属Child-PughA级。影像学、生化学或血液学检查有肝细胞合成功能障碍或门静脉高压症(如脾功能亢进及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证据,或组织学符合肝硬化诊断,但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腹水或肝性脑病等严重并发症。  2.失代偿期肝硬化一般属Child-PughB、C级。患者已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性脑病、腹水等严重并发症。  亦可将代偿期和失代偿期肝硬化再分为活动期或静止期[45]。  (三)携带者  1.慢性HBV携带者多为处于免疫耐受期的HBsAg、HBeAg和HBVDNA阳性者,bb1年内连续随访3次以上均显示血清ALT和AST在正常范围,肝组织学检查无明显异常。  2.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血清HBsAg阳性、HBeAg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HBVDNA低于最低检测限,1年内连续随访3次以上,ALT均在正常范围。肝组织学检查显示:Knodell肝炎活动指数(HAI)<4或根据其他的半定量计分系统判定病变轻微。  (四)隐匿性慢性乙型肝炎  血清HBsAg阴性,但血清和(或)肝组织中HBVDNA阳性,并有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表现。除HBVDNA阳性外,患者可有血清抗-HBs、抗-HBe和(或)抗-HBc阳性,但约20%隐匿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血清学标志均为阴性。诊断需排除其他病毒及非病毒因素引起的肝损伤。  六、实验室检查  (一)生物化学检查  1.血清ALT和AST血清ALT和AST水平一般可反映肝细胞损伤程度,最为常用。  2.血清胆红素通常血清胆红素水平与肝细胞坏死程度有关,但需与肝内和肝外胆汁淤积所引起的胆红素升高鉴别。肝衰竭患者血清胆红素可呈进行性升高,每天上升≥1倍正常值上限(ULN),可≥10×ULN;也可出现胆红素与ALT和AST分离现象。  3.血清白蛋白反映肝脏合成功能,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和肝衰竭患者可有血清白蛋白下降。  4.凝血酶原时间(PT)及PTAPT是反映肝脏凝血因子合成功能的重要指标,PTA是PT测定值的常用表示方法,对判断疾病进展及预后有较大价值,近期内PTA进行性降至40%以下为肝衰竭的重要诊断标准之一,<20%者提示预后不良。亦有采用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来表示此项指标者,INR值升高与PTA值下降意义相同。  5.胆碱酯酶可反映肝脏合成功能,对了解病情轻重和监测肝病发展有参考价值。  6.甲胎蛋白(AFP)70 AFP明显升高主要见于HCC,但也可提示大量肝细胞坏死后的肝细胞再生,故应注意AFP升高的幅度、动态变化及其与ALT、AST的消长关系,并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肝脏超声显像等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二)HBV血清学检测  HBV血清学标志包括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和抗-HBc-IgM。HBsAg阳性表示HBV感染;抗-HBs为保护性抗体,其阳性表示对HBV有免疫力,见于乙型肝炎康复及接种乙型肝炎疫苗者;HBsAg转阴且抗-HBs转阳,称为HBsAg血清学转换;HBeAg转阴且抗-HBe转阳,称为HBeAg血清学转换;抗-HBc-IgM阳性提示HBV复制,多见于乙型肝炎急性期,但亦可见于慢性乙型肝炎急性发作;抗-HBc总抗体主要是抗-HBc-IgG,只要感染过HBV,无论病毒是否被清除,此抗体多为阳性。  为了解有无HBV与HDV同时或重叠感染,可测定HDAg、抗-HDV、抗-HDVIgM和HDVRNA。  (三)HBVDNA、基因型和变异检测  1.HBVDNA定量检测可反映病毒复制水平,主要用于慢性HBV感染的诊断、治疗适应证的选择及抗病毒疗效的判断。HBVDNA的检测值可以国际单位(IU)/mL或拷贝/mL表示,根据检测方法的不同,1IU相当于5.6拷贝[46]。  2.HBV基因分型和耐药突变株检测常用的方法有:(1)基因型特异性引物PCR法;(2)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分析法(RFLP);(3)线性探针反向杂交法(INNO-LiPA);(4)基因序列测定法等。  七、影像学诊断  可对肝脏、胆囊、脾脏进行超声显像、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磁共振成像(MRI)等检查。影像学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监测慢性乙型肝炎的临床进展、了解有无肝硬化、发现和鉴别占位性病变性质,尤其是筛查和诊断HCC。  肝脏弹性测定(hepaticelastography)的优势在于无创伤性、操作简便、可重复性好,能够比较准确地识别出轻度肝纤维化和重度肝纤维化/早期肝硬化[47,48]。但其测定成功率受肥胖、肋间隙大小等因素影响,其测定值受肝脏脂肪变、炎症坏死及胆汁淤积的影响,且不易准确区分相邻的两级肝纤维化。  八、病理学诊断  肝组织活检的目的是评估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肝脏病变程度、排除其他肝脏疾病、判断预后和监测治疗应答。  慢性乙型肝炎的病理学特点是明显的汇管区及其周围炎症,浸润的炎症细胞主要为淋巴细胞,少数为浆细胞和巨噬细胞;炎症细胞聚集常引起汇管区扩大,并可破坏界板引起界面肝炎(interfacehepatitis),又称碎屑样坏死(piecemealnecrosis)。亦可见小叶内肝细胞变性、坏死,包括融合性坏死和桥形坏死等,随病变加重而日趋显著。肝脏炎症坏死可导致肝内胶原过度沉积,形成纤维间隔。如病变进一步加重,可引起肝小叶结构紊乱、假小叶形成最终进展为肝硬化。  慢性乙型肝炎的组织学诊断内容包括有病原学、炎症坏死活动度及肝纤维化的程度。肝组织炎症坏死的分级(G1~4)、纤维化程度的分期(S1~4)[45]。九、治疗的总体目标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的总体目标是:最大限度地长期抑制HBV,减轻肝细胞炎症坏死及肝纤维化,延缓和减少肝脏失代偿、肝硬化、HCC及其并发症的发生,从而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存活时间。70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主要包括抗病毒、免疫调节、抗炎和抗氧化、抗纤维化和对症治疗,其中抗病毒治疗是关键,只要有适应证,且条件允许,就应进行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十、抗病毒治疗的一般适应证[26,29-31]  一般适应证包括:(1)HBeAg阳性者,HBVDNA≥105拷贝/ml(相当于2000IU/mL);HBeAg阴性者,HBVDNA≥104拷贝/ml(相当于2000IU/mL);(2)ALT≥2×ULN;如用干扰素治疗,ALT应≤10×ULN,血清总胆红素应<2×ULN;(3)ALT<2×ULN,但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HAI≥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  对持续HBVDNA阳性、达不到上述治疗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应考虑给予抗病毒治疗  (1)对ALT大于正常上限且年龄>40岁者,也应考虑抗病毒治疗(III)。  (2)对ALT持续正常但年龄较大者(>40岁),应密切随访,最好进行肝活检;如果肝组织学显示KnodellHAI≥4,或炎症坏死≥G2,或纤维化≥S2,应积极给予抗病毒治疗[59](II)。  (3)动态观察发现有疾病进展的证据(如脾脏增大)者,建议行肝组织学检查,必要时给予抗病毒治疗(III)。  在开始治疗前应排除由药物、酒精或其他因素所致的ALT升高,也应排除应用降酶药物后ALT暂时性正常。在一些特殊病例如肝硬化或服用联苯结构衍生物类药物者,其AST水平可高于ALT,此时可将AST水平作为主要指标。  十一、干扰素治疗  我国已批准普通干扰素(2a,2b和1b)和聚乙二醇化干扰素(2a和2b)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  荟萃分析表明,普通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患者,HBeAg血清转换率、HBsAg清除率、肝硬化发生率、HCC发生率均优于未经干扰素治疗者[49]。有关HBeAg阴性患者的4项随机对照试验表明,治疗结束时应答率为38%~90%,但持久应答率仅为10%~47%(平均24%)[30,疗程至少1年才能获得较好的疗效[29,33,a31](Ⅰ)。有研究认为,普通IFN-34](Ⅱ)。  国际多中心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显示,HBeAg阳性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聚乙二醇化干扰素a-2a(PegIFN-a2a)治疗(87%为亚洲人)48周,停药随访24周时HBeAg血清学转换率为32%[36,37];停药随访48周时HBeAg血清学转换率可达43%[50]。国外研究显示,对于HBeAg阳性的慢性乙型肝炎,应用聚乙二醇化干扰素a-2b(PegIFN-a2b)也可取得类似的HBVDNA抑制、HBeAg血清学转换、HBsAg消失率[51-53]。  对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60%为亚洲人)用PegIFN-a2a治疗48周,停药后随访24周时HBVDNA<104拷贝/mL(相当于2000?2IU/mL)的患者为43%[38],停药后随访48周时为42%;HBsAg消失率在停药随访24周时为3%,停药随访至3年时增加至8%[54]。  (一)干扰素抗病毒疗效的预测因素  有下列因素者常可取得较好的疗效:(1)治疗前ALT水平较高;(2)HBVDNA<108?2拷贝/ml;[<107IU/mL](3)女性;(4)病程短;(5)非母婴传播;(6)肝组织炎症坏死较重,纤维化程度轻;(7)?4对治疗的依从性好;(8)无HCV、HDV或HIV合并感染;(9)HBV基因A型;(10)治疗12或24周时,血清HBVDNA不能检出[50-52,54](II)。其中治疗前ALT、HBVDNA水平和HBV基因型,是预测疗效的重要因素[55,56]。   有研究表明,在PEGIFN-a2a治疗过程中,定量检测HBsAg水平或HBeAg水平对治疗应答有较好预测作用[57-59]。70   (二)干扰素治疗的监测和随访  治疗前应检查:(1)生化学指标,包括ALT、AST、胆红素、白蛋白及肾功能;(2)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及甲状腺功能;(3)病毒学标志,包括HBsAg、HBeAg、抗-HBe和HBVDNA的基线状态或水平;(4)对于中年以上患者,应作心电图检查和测血压;(5)排除自身免疫性疾病;(6)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以排除妊娠。  治疗过程中应检查:(1)开始治疗后的第1个月,应每1~2周检查1次血常规,以后每月检查1次,直至治疗结束;(2)生化学指标,包括ALT、AST等,治疗开始后每月1次,连续3次,以后随病情改善可每3个月1次;(3)病毒学标志,治疗开始后每3个月检测1次HBsAg、HBeAg、抗-HBe和HBVDNA;(4)其他,每3个月检测1次甲状腺功能、血糖和尿常规等指标;如治疗前就已存在甲状腺功能异常或已患糖尿病者,应先用药物控制甲状腺功能异常或糖尿病,然后再开始干扰素治疗,同时应每月检查甲状腺功能和血糖水平;(5)应定期评估精神状态,对出现明显抑郁症和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应立即停药并密切监护。  (三)干扰素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51]  1.流感样症候群,或在注射干扰素同时服用解热镇痛药。a表现为发热、寒战、头痛、肌肉酸痛和乏力等,可在睡前注射IFN-  2.一过性外周血细胞减少主要表现为外周血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75×109/L和(或)血小板<50×109/L,应降低IFN-α剂量;1~2周后复查,如恢复,则逐渐增加至原量。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和(或)血小板<30×109/L,则应停药。对中性粒细胞明显降低者,可试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Ⅲ)。  3.精神异常,必要时会同神经精神科医师进一步诊治。a可表现为抑郁、妄想、重度焦虑等精神病症状。对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停用IFN-  4.自身免疫性疾病一些患者可出现自身抗体,仅少部分患者出现甲状腺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糖尿病、血小板减少、银屑病、白斑、类风湿关节炎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样综合征等,应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共同诊治,严重者应停药。  5.其他少见的不良反应包括肾脏损害(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和急性肾衰竭等)、心血管并发症(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和心肌病等)、视网膜病变、听力下降和间质性肺炎等,应停止干扰素治疗。  (四)干扰素治疗的禁忌证  干扰素治疗的绝对禁忌证包括:妊娠、精神病史(如严重抑郁症)、未能控制的癫痫、未戒断的酗酒/吸毒者、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有症状的心脏病。  干扰素治疗的相对禁忌证包括:甲状腺疾病、视网膜病、银屑病、既往抑郁症史,未控制的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109/L和(或)血小板计数?1.0<51>109/L,总胆红素?50mol/L(特别是以间接胆红素为主者。)m  十二、核苷(酸)类似物治疗  (一)目前已应用于临床的抗HBV核苷(酸)类似物药物有5种,我国已上市4种。  1.拉米夫定(lamivudine,LAM)  国内外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结果表明,每日1次口服100mg拉米夫定可明显抑制HBVDNA水平;70 HBeAg血清学转换率随治疗时间延长而提高,治疗1、2、3、4和5年时分别为16%、17%、23%、28%和35%[60];治疗前ALT水平较高者,其HBeAg血清学转换率较高[61-64]。随机双盲临床试验表明,慢性乙型肝炎伴明显肝纤维化和代偿期肝硬化患者经拉米夫定治疗3年可延缓疾病进展、降低肝功能失代偿及肝癌的发生率[65,66]。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经拉米夫定治疗后也能改善肝功能,延长生存期[67-69]。国外研究结果显示,拉米夫定治疗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与成人相似,安全性良好[70,71]。我国临床研究也显示相似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72]。  拉米夫定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安全性类似安慰剂。随治疗时间延长,病毒耐药突变的发生率增高(第1、2、3、4年分别为14%、38%、49%和66%)[60,72,73]。  2.阿德福韦酯(adefovirdipivoxil,ADV)  国内外随机双盲临床试验表明,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口服阿德福韦酯可明显抑制HBVDNA复制[74,75]、促进ALT复常、改善肝组织炎症坏死和纤维化[76]。对HBeAg阳性患者治疗1、2、3年时,HBVDNA<1000拷贝/mL者分别为28%、45%和56%,HBeAg血清学转换率分别为12%、29%和43%;耐药率分别为0%、1.6%和3.1%[76]。对HBeAg阴性患者治疗5年,HBVDNA<1000拷贝/mL者为67%、ALT复常率为69%;治疗4年、5年时,有肝脏炎症坏死和纤维化程度改善者分别为83%和73%;治疗5年时患者的累积耐药基因突变发生率为29%、病毒学耐药发生率为20%、临床耐药发生率为11%;轻度肌酐升高者为3%[77-79]。  阿德福韦酯联合拉米夫定,对于拉米夫定耐药的慢性乙型肝炎能有效抑制HBVDNA、促进ALT复常,且联合用药者对阿德福韦酯的耐药发生率更低[80-82]。多项研究结果显示,对发生拉米夫定耐药的代偿期和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联合阿德福韦酯治疗均有效[83-86]。  3.恩替卡韦(entecavir,ETV)  一项随机双盲对照临床试验表明,对于HBeAg阳性慢性乙肝患者,恩替卡韦治疗48周时HBVDNA下降至300拷贝/mL以下者为67%、ALT复常者为68%、有肝组织学改善者为72%,均优于接受拉米夫定治疗者;但两组HBeAg血清转换率相似(21%和18%)[87]。对于HBeAg阴性患者,恩替卡韦治疗48周时HBVDNA下降至PCR检测水平以下者为90%、ALT复常率为78%、肝组织学改善率为70%[88]。  长期随访研究表明,对达到病毒学应答者,继续治疗可保持较高的HBVDNA抑制效果[89]。日本一项研究显示恩替卡韦3年累积耐药率为1.7%~3.3%[90]。研究结果还提示,拉米夫定治疗失败患者使用恩替卡韦每日1.0mg亦能抑制HBVDNA、改善生化指标,但疗效较初治者降低,且病毒学突破发生率明显增高[91],故不宜再提倡。我国的临床试验结果与以上报道基本相似[92,93]。  4.替比夫定(telbivudine,LdT)  一项为期2年的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表明[94,95],HBeAg阳性患者治疗52周时,替比夫定组HBVDNA下降至PCR法检测水平以下者为60.0%、ALT复常率为77.2%、、耐药发生率为5.0%、肝组织学应答率为64.7%,均优于拉米夫定治疗组,但其HBeAg血清转换率(22.5%)与后者相似;HBeAg阴性患者治疗52周时,其HBVDNA抑制、ALT复常率及耐药发生率亦优于拉米夫定组。治疗2年时,其总体疗效(除HBeAg消失及血清转换率外)和耐药发生率亦优于拉米夫定组[94]。我国的多中心临床试验也表明其抗病毒活性和耐药发生率均优于拉米夫定[96]。国内外临床研究提示,基线HBVDNA<109拷贝/mL2ULN的HBeAg阳性患者,或HBVDNA?及ALT<107拷贝/mL的HBeAg阴性患者,经替比夫定治疗24周时如达到HBVDNA﹤300拷贝/mL,治疗到1年、2年时有更好的疗效和较低的耐药发生率[97,98]。  替比夫定的总体不良事件发生率和拉米夫定相似,但治疗52周和104周时发生3-4级肌酸激酶(CK)升高者为分别7.5%和12.9%,而拉米夫定组分别为3.1%和4.1%[94,95]。  5.替诺福韦酯(tenofovirdisoproxilfumarate,TDF)70   TDF与阿德福韦酯结构相似,但肾毒性较小,治疗剂量为每日300mg。本药在我国尚未被批准上市。  在一项随机双盲对照临床试验中,TDF或ADV治疗HBeAg阳性患者HBVDNA<400拷贝/mL者分别为76%和13%,ALT复常率分别为68%和54%;对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48周时HBVDNA<400拷贝/mL者分别为93%和63%;该研究显示抑制HBV的作用优于ADV,未发现与替诺福韦酯有关的耐药突变[99]。持续应用替诺福韦酯治疗3年时,72%的HBeAg阳性患者和87%HBeAg阴性患者血清HBVDNA<400拷贝/mL,亦未发现耐药变异[100]。  (二)核苷(酸)类似物治疗的相关问题  1.治疗前相关指标基线检测:(2)生化学指标,主要有ALT、AST、胆红素、白蛋白等;(2)病毒学标志,主要有HBVDNA和HBeAg、抗-HBe;(3)根据病情需要,检测血常规、血清肌酐和肌酸激酶等。如条件允许,治疗前后最好行肝穿刺检查。  2.治疗过程中相关指标定期监测:(1)生化学指标,治疗开始后每月1次、连续3次,以后随病情改善可每3个月1次;(2)病毒学标志,主要包括HBVDNA和HBeAg、抗-HBe,一般治疗开始后1-3个月检测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测1次;(3)根据病情需要,定期检测血常规、血清肌酐和肌酸激酶等指标。  3.预测疗效和优化治疗:有研究表明,除基线因素外,治疗早期病毒学应答情况可预测其长期疗效和耐药发生率[98,101]。国外据此提出了核苷(酸)类似物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路线图概念[102],强调治疗早期病毒学应答的重要性,并提倡根据HBVDNA监测结果给予优化治疗。但是,各个药物的最佳监测时间点和判断界值可能有所不同。而且,对于应答不充分者,采用何种治疗策略和方法更有效,尚需前瞻性临床研究来验证。  4.密切关注患者治疗依从性问题:包括用药剂量、使用方法、是否有漏用药物或自行停药等情况,确保患者已经了解随意停药可能导致的风险,提高患者依从性。  5.少见、罕见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处理:核苷(酸)类似物总体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但在临床应用中确有少见、罕见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如肾功能不全、肌炎、横纹肌溶解、乳酸酸中毒等,应引起关注。建议治疗前仔细询问相关病史,以减少风险。对治疗中出现血肌酐、CK或乳酸脱氢酶明显升高,并伴相应临床表现者如全身情况变差、明显肌痛、肌无力等症的患者,应密切观察,一旦确诊为尿毒症、肌炎、横纹肌溶解或乳酸酸中毒等,应及时停药或改用其它药物,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干预。  十三、免疫调节治疗  免疫调节治疗有望成为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尚缺乏疗效确切的乙型肝炎特异性免疫疗法。胸腺肽α1可增强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功能、不良反应小、耐受性良好,对于有抗病毒适应证,但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干扰素或核苷(酸)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如有条件可用胸腺肽α11.6mg,每周2次,皮下注射,疗程6个月(II-3)[103,104]。胸腺肽α1联合其他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的疗效尚需大样本随机对照临床研究验证。  十四、中药及中药制剂治疗  中医药制剂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在我国应用广泛,对于改善临床症状和肝功能指标有一定效果,但尚需设计严谨、执行严格的大样本随机对照临床研究来验证其抗病毒效果。  十五、抗病毒治疗推荐意见  (一)慢性HBV携带者和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70   a慢性HBV携带者暂时不需抗病毒治疗。但应每3~6个月进行生化学、病毒学、甲胎蛋白和影像学检查,若符合抗病毒治疗适应证,可用IFN-或核苷(酸)类似物治疗(Ⅱ-2)。对年龄>40岁,特别是男性或有HCC家族史者,即使ALT正常或轻度升高,也强烈建议做肝组织学检查确定其是否抗病毒治疗。  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一般不需抗病毒治疗,但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生化、HBVDNA、AFP及肝脏超声显像检查。  (二)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13~5MU,每周3次或隔日1次,皮下注射,一般疗程为6个月a1.普通IFN-(I)。如有应答,为提高疗效亦可延长疗程至1年或更长[51][(II)。可根据患者的应答和耐受情况适当调整剂量及疗程;如治疗6个月仍无应答,可改用或联合其他抗病毒药物。  2.聚乙二醇IFN-ag,每周1次,皮下注射,疗程1年(I)。具体剂量和疗程可根据患者的应答及耐受性等因素进行调整。m2a180  3.聚乙二醇IFN-a2b1.0~1.5μg/kg,每周1次,皮下注射,疗程1年(I)。具体剂量和疗程可根据患者的应答及耐受性等因素进行调整。  4.拉米夫定100mg,每日1次口服。在达到HBVDNA低于检测下限、ALT复常、HBeAg血清学转换后,再巩固至少1年(经过至少两次复查,每次间隔6个月)仍保持不变、且总疗程至少已达2年者,可考虑停药[84](II),但延长疗程可减少复发。  5.阿德福韦酯10mg,每日1次口服。疗程可参照拉米夫定[84](II)。  6.恩替卡韦0.5mg,每日1次口服。疗程可参照拉米夫定。  7.替比夫定600mg,每日1次口服。疗程可参照拉米夫定。  (三)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此类患者复发率高,疗程宜长(I)。最好选用干扰素类或耐药发生率低的核苷(酸)类似物治疗。  剂量用法同前,疗程至少1年a1.普通IFN-(I)。  g,剂量用法同前,疗程至少1年m2.聚乙二醇IFN-a2a180(I)。具体剂量和疗程可根据患者耐受性等因素进行调整。  3.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和替比夫定剂量用法同前,但疗程应更长:在达到HBVDNA低于检测下限、ALT正常后,至少在巩固1年半(经过至少3次复查,每次间隔6个月)仍保持不变、且总疗程至少已达到2年半者,可考虑停药[76](II)。由于停药后复发率较高,可以延长疗程。  (四)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  HBeAg阳性者的治疗指征为HBVDNA≥104拷贝/mL,HBeAg阴性者为HBVDNA≥103拷贝/mL,ALT正常或升高。治疗目标是延缓或降少肝功能失代偿和HCC的发生。因需要较长期治疗,最好选用耐药发生率低的核苷(酸)类似物治疗,其停药标准尚不明确。  干扰素因其有导致肝功能失代偿等并发症的可能,应十分慎重。如认为有必要,宜从小剂量开始,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逐渐增加到预定的治疗剂量(III)。  (五)失代偿期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70   对于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只要能检出HBVDNA,不论ALT或AST是否升高,建议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及时应用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以改善肝功能并延缓或减少肝移植的需求。因需要长期治疗,应好选用耐药发生率低的核苷(酸)类似物治疗,不能随意停药,一旦发生耐药变异,应及时加用其他已批准的能治疗耐药变异的核苷(酸)类似物(II-2)。  干扰素治疗可导致肝衰竭,因此,对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属禁忌证(Ⅱ)。  (六)核苷(酸)类似物耐药的预防和治疗  1.严格掌握治疗适应证:对于肝脏炎症病变轻微、难以取得持续应答的患者(如ALT正常、HBeAg阳性的免疫耐受期),特别是当这些患者<30岁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核苷(酸)类似物治疗。  2.谨慎选择核苷(酸)类药物:如条件允许,开始治疗时宜选用抗病毒作用强和耐药发生率低的药物。  3.治疗中密切监测、及时联合治疗:定期检测HBVDNA,以及时发现原发性无应答或病毒学突破。对合并HIV感染、肝硬化及高病毒载量等早期应答不佳者,宜尽早采用无交叉耐药位点的核苷(酸)类药物联合治疗。  4.一旦发现耐药,尽早给予救援治疗:对于接受拉米夫定治疗的患者,一旦检出基因型耐药或HBVDNA开始升高时就加用阿德福韦酯联合治疗,抑制病毒更快、耐药发生较少、临床结局较好[95]。关于其他药物耐药患者的治疗临床研究相对较少,有关的治疗推荐意见主要根据体外研究结果[120]。对于替比夫定、恩替卡韦发生耐药者,亦可加用阿德福韦酯联合治疗。对于阿德福韦酯耐药者,可加拉米夫定、替比夫定联合治疗;对于未应用过其它核苷类似物者,亦可换用恩替卡韦。对于核苷(酸)类发生耐药者,亦可考虑改用或加用干扰素类联合治疗,但应避免替比夫定和PEG-IFN联合应用,因为可导致外周神经肌肉疾病。  5.尽量避免单药序贯治疗:有临床研究显示,因对某一核苷(酸)类发生耐药而先后改用其它苷(酸)类药物治疗,可筛选出对多种苷(酸)类耐药的变异株。因此,应避免单药序贯治疗。  十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经过规范的普通干扰素α或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α治疗无应答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疗指征可以选用核苷(酸)类似物再治疗(Ⅰ)。 (二)对于核苷(酸)类似物规范治疗后原发性无应答的患者,即治疗至少6个月时血清HBVDNA下降幅度<2log10,应改变治疗方案继续治疗(Ⅲ)。  (三)应用化疗和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对于因其他疾病而接受化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应常规筛查HBsAg;若为阳性,即使HBVDNA阴性和ALT正常,也应在治疗前1周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或其他核苷(酸)类似物。  对HBsAg阴性、抗HBc阳性患者,在给予长期或大剂量免疫抑制剂或细胞毒药物(特别是针对B或T淋巴细胞单克隆抗体)治疗时,应密切监测HBVDNA和HBsAg,若出现阳转则应及时加用抗病毒治疗[105]。  在化疗和免疫抑制剂治疗停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决定停药时间(II-1,II-3):(1)对于基线HBVDNA<2000IU/mL的患者,在完成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后,应当继续治疗6个月(Ⅲ);(2)基线HBVDNA水平较高(>2000IU/mL)的患者,应当持续治疗到和免疫功能正常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同样的停药标准(Ⅲ)。(3)对于预期疗程≤12个月的患者,可以选用拉米夫定(Ⅰ)或替比夫定(Ⅲ)。(4)对于预期疗程更长的患者,应优先选用恩替卡韦或阿德福韦酯(Ⅲ)。(5)核苷(酸)类似物停用后可出现复发,甚至病情恶化,应予以高度重视。(6)干扰素有骨髓抑制作用,应当避免选用。70   (四)HBV/HCV合并感染患者的治疗  对此类患者应先确定是那种病毒占优势,然后决定如何治疗。如患者HBVDNA≥104拷贝/mL,而HCVRNA测不到,则应先治疗HBV感染。对HBVDNA水平高且可检测到HCVRNA者,应先用标准剂量聚乙二醇化干扰素和利巴韦林治疗3个月,如HBVDNA无应答或升高,则加用拉米夫定或恩替卡韦或阿德福韦酯治疗。  (五)HBV和HIV合并感染患者的治疗  对于符合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标准的患者应当实施治疗(Ⅲ)。对一过性或轻微ALT升高(1~2×ULN)的患者,应当考虑肝活检(Ⅱ-3)。  对于未进行HAART治疗和近期不需要进行HAART治疗的患者(CD4>500/mm3),应选用无抗HIV活性的药物进行抗乙型肝炎病毒治疗,例如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α或阿德福韦酯。  对于正在接受有效HARRT治疗的患者,若HARRT方案中无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则可选用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α或阿德福韦酯治疗(Ⅱ-3)。对于拉米夫定耐药患者,应当加用阿德福韦酯治疗(Ⅲ)。  当需要改变HAART方案时,除非患者已经获得HBeAg血清转换、并完成了足够的巩固治疗时间,不应当在无有效药物替代前就中断抗乙型肝炎病毒的有效药物(Ⅱ-3)。  (六)乙型肝炎导致的肝衰竭  由于大部分急性乙型肝炎呈自限性经过,因此不需要常规抗病毒治疗。但对部分重度或迁延、有重症倾向者,应该给予抗病毒治疗(III)。  HBV感染所致的肝衰竭,包括急性、亚急性、慢加急性和慢性肝衰竭,只要HBVDNA可检出,均应使用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106](III)。  (七)乙型肝炎导致的原发性肝细胞癌(HCC)  初步研究显示,HCC肝切除术时HBVDNA水平是预测术后复发的独立危险因素之一[107],且抗病毒治疗可显著延长肝癌患者的生存期[108],因此,对HBVDNA阳性的非终末期HCC患者建议应用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  (八)肝移植患者  对于拟接受肝移植手术的HBV相关疾病患者,如HBVDNA可检测到,最好于肝移植术前1~3个月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每日100mg口服;术中无肝期给予HBIG;术后长期使用拉米夫定和小剂量HBIG(第1周每日800IU,以后每周800IU至每月应用800U)(II),并根据抗-HBs水平调整HBIG剂量和用药间隔(一般抗-HBs谷值浓度应大于100~150mIU/mL,术后半年内最好大于500mIU/mL),但理想的疗程有待进一步确定(II-1)。对于发生拉米夫定耐药者,可选用其他已批准的能治疗耐药变异的核苷(酸)类似物。另外,对于复发低危者(肝移植术前HBVDNA阴性,移植后2年HBV未复发),可考虑采用拉米夫定加阿德福韦酯联合预防(II)  (九)妊娠相关情况处理  育龄期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疗适应症,未妊娠者可应用干扰素或核苷(酸)类似物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孕(I)。  在口服抗病毒药物治疗过程中发生妊娠的患者,若应用的是拉米夫定或其它妊娠B级药物(替比夫定或替诺福韦),在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治疗可继续。70   妊娠中出现乙型肝炎发作者,视病情程度决定是否给予抗病毒治疗,在充分告知风险、权衡利弊,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或替诺福韦治疗(III)。  (十)儿童患者  a对于12岁以上(体重≥35kg)慢性乙型肝炎患儿,其普通IFN-治疗的适应证、疗效及安全性与成人相似[53],剂量为3~6MU/m2,最大剂量不超过10MU/m2(Ⅱ)。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也可按成人的剂量和疗程用拉米夫定治疗(I),或阿德福韦酯[109]。  十七、抗炎、抗氧化和保肝治疗  HBV所致的肝脏炎症坏死及其所致的肝纤维化是疾病进展的主要病理学基础。甘草酸制剂、水飞蓟素制剂、多不饱和卵磷脂制剂以及双环醇等,有不同程度的抗炎、抗氧化、保护肝细胞膜及细胞器等作用,临床应用可改善肝脏生化学指标(Ⅱ-2,II-3)。  抗炎保肝治疗只是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并不能取代抗病毒治疗。对于ALT明显升高者或肝组织学明显炎症坏死者,在抗病毒治疗的基础上可适当选用抗炎保肝药物。不宜同时应用多种抗炎保肝药物,以免加重肝脏负担及因药物间相互作用而引起不良效应。  十八、抗纤维化治疗  或核苷(酸)a有研究表明,经IFN-类似物抗病毒治疗后,从肝组织病理学可见纤维化甚至肝硬化有所减轻。因此,抗病毒治疗是抗纤维化治疗的基础。  多个抗肝纤维化中成药方剂在实验和临床研究中显示一定疗效,但需要进一步进行大样本、随机、双盲临床试验,并重视肝组织学检查结果,以进一步验证其疗效。  十九、患者随访  治疗结束后,不论有无治疗应答,停药后半年内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ALT、AST、血清胆红素(必要时)、HBV血清学标志和HBVDNA,以后每3~6个月检测1次,至少随访12个月。随访中如有病情变化,应缩短随访间隔。  对于持续ALT正常且HBVDNA阴性者,建议至少每6个月进行HBVDNA、ALT、AFP和超声显像检查。对于ALT正常但HBVDNA阳性者,建议每3个月检测1次HBVDNA和ALT,每6个月进行AFP和超声显像检查;必要时应作肝组织学检查。  对于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特别是HCC高危患者(>40岁,男性、嗜酒、肝功能不全或已有AFP增高者),应每3~6个月检测AFP和腹部超声显像(必要时作CT或MRI),以早期发现HCC。对肝硬化患者还应每1~2年进行胃镜检查或上消化道X线造影,以观察有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及其进展情况。  附1.本指南推荐意见所依据的证据分级[110]  证据等级定义  Ⅰ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Ⅱ-1有对照但非随机临床试验  Ⅱ-2队列研究或病例对照研究  Ⅱ-3多时间点病例系列分析,结果明显的非对照试验70   Ⅲ受尊重权威的观点及描述性流行病学研究  附2、抗病毒治疗应答相关名词解释[26,29-31]  1.病毒学应答(virologicalresponse)指血清HBVDNA检测不到(PCR法)或低于检测下限(完全病毒学应答,completevirologicresponse),或较基线下降≥2logIU/mL(部分病毒学应答,partialvirologicresponse)。  2.血清学应答(serologicalresponse)指血清HBeAg转阴或HBeAg血清学转换,或HBsAg转阴或HBsAg血清学转换。  3.生化学应答(biochemicalresponse)指血清ALT和AST恢复正常。  4.组织学应答(histologicalresponse)指肝脏组织学炎症坏死或纤维化程度改善达到某一规定值。  5.原发性治疗失败(primarytreatmentfailure)在依从性良好的情况下,用核苷(酸)类似物治疗3个月时下降小于1logIU/mL或6个月时HBV-DNA下降小于2logIU/mL  6.病毒学突破(virologicalbreakthrough)在未更改治疗的情况下,HBVDNA水平比治疗中最低点上升1log值,或一度转阴后又转为阳性,可有或无ALT升高。  7.生化学突破(biochemicalbreakthrough)常发生在病毒学突破后,表现为ALT或/和AST复常后,在未更改治疗的情况下再度升高,但应排除由其他因素引起的ALT和AST升高。  8.维持应答(maintainedresponse)在抗病毒治疗期间HBVDNA检测不到(PCR法)或低于检测下限,或ALT正常。  9.治疗结束时应答(end-of-treatmentresponse)治疗结束时的病毒学、血清学、生化学或组织学应答。  10.持续应答(sustainedresponse)治疗结束后随访6个月或12个月以上,疗效维持不变,无复发。  11.复发(relapse)治疗结束时出现病毒学应答,但停药后HBVDNA重新升高或阳转,伴有ALT和AST升高,但应排除由其他因素引起的ALT和AST升高。  12.耐药(Drugresistance)在抗病毒治疗过程中,检测到和HBV耐药相关的基因突变,称为基因型耐药(Genotypicresistance)。体外实验显示抗病毒药物敏感性降低、并和基因耐药相关,称为表型耐药(Phenotypicresistance)。针对一种抗病毒药物出现的耐药突变对另外一种或几种抗病毒药物也出现耐药,称为交叉耐药(Crossresistanc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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