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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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6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文勇,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四川大英。2009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6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某,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籍贯四川大英。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文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文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13原审判决认定:一、非法制造枪支罪2013年5月,被告人代文勇密谋非法制造枪支,并要求被告人袁某予以协作。二被告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凯蓝名都某号楼703房,使用钢板、枪管等材料,利用焊机等工具制造出枪支状物品2支(经鉴定,为自制仿12号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

3、用枪)。公安机关从证人梁某某居住的容桂街道容里容兴路14巷29号房屋缴获涉案枪支2支、子弹4发、子弹壳1个、逆变直流氩弧焊机1台、面罩1个、气瓶1个、自制枪支配件和工具一批等物品。二、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代文勇接到吸毒人员甘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两人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星达网吧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双方去到后,由被告人代文勇交给甘某某毒品1包,甘某某交给代文勇人民币95元。两人交易完毕后准备离开时被预伏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代文勇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95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甘某某身上起获毒品1包。经鉴定,起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15克。证实上述事实

4、的证据有:1.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起获枪支、配件、工具的指认笔录:2013年5月份,他的老大“黑哥”13称需要制造枪支,并叫他帮忙一起制造。他来到“黑哥”租住的凯蓝名都某号楼703单元,接着“黑哥”拿出一批手枪形状的钢板、钢块、扳机、枪管等制造枪支的配件,并教他如何制造枪支,他就按照“黑哥”的要求在旁帮忙一起制造枪支。制枪时,“黑哥”让他使用钻机将手枪形状的钢板钻洞,并将两块钻好洞的手枪形状钢板用螺丝拼在一起,再将扳机、击发器和枪管等配件一起装上用螺丝固定,接着,“黑哥”负责将用螺丝拼在一起的两块手枪形钢板用焊机将扳机、击发器、枪管、枪膛等部件进行焊接,他就用手拿着两

5、块手枪形钢板和枪膛将其固定,焊接完后,“黑哥”再让他使用打磨机将枪支打磨。他和“黑哥”用了十多天的时间一起制造2支手枪成品。他和“黑哥”一起制造的2支枪支(成品)长度约20cm,枪管长约10cm,枪管颜色是银色,枪身有扳机、击发器和枪膛等部件,枪身颜色是银灰色,且其中1支枪支的扳机位置有护圈,另1支扳机位置没有护圈。他和“黑哥”一起制造枪支的配件有手枪形状的钢板、钢块、手枪的扳机、枪管等,这些配件都是银色的钢质材料。他不清楚制造枪支配件的来源以及所制造枪支的用途。他们在制枪期间经常会大声讨论一些关于制造枪支的话,并将大量的制枪配件和工具摆放在客厅的地上和沙发上。被告人袁某辨认出被告人代文

6、勇就是“黑哥”、涉案人员张某乙就是“黑哥”13的女朋友,并指认出容桂街道凯蓝名都某号楼703单元就是案发现场、起获的枪支2支就是他和“黑哥”一起自制的枪支、起获的配件及工具就是自制枪支时剩余的制枪配件及使用的工具。2.被告人代文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2013年7月26日9时许,他在容桂上佳市星达网吧上网,1名男子来电(拨打他号码为137XXXX4412的电话)称要购买人民币100元的“冰毒”,他就让那名男子到上佳市星达网吧。约10时许,那名男子来电称已到网吧门口,他走到网吧门口询问1名站在门口的男子是不是来拿“冰毒”,那名男子承认并称身上只有人民

7、币95元,他同意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将“冰毒”出售,并从身上拿出1包用透明胶纸包裹的“冰毒”(红色晶体)交给那名男子。他收取毒资人民币95元后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警察在他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95元、贩卖毒品所用的手机1部。他自己也吸食毒品,因无工作,故以贩养吸。被告人代文勇辨认出证人甘某某就是购毒男子,并对案发现场、毒品、毒资、手机进行了指认。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他将凯蓝名都某号楼703单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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