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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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女,汉族,1941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村委会朝阳村连东横二巷2号。系被害人伦某甲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村委会朝阳村连东横二巷4号。系被害人伦某甲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伦某乙,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伦某甲的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伦某丙,男,汉族,1998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伦某

2、甲的次子。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肖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人黄卓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某屯。2005年11月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22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邓放光,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卓艺犯故意伤

3、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罗某某、伦某乙、伦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平、被告人黄卓艺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邓放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6日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

4、。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卓艺与被害人伦某甲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老人院门口打牌赌钱时,伦某甲因怀疑黄卓艺作弊骗钱,与黄卓艺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告人黄卓艺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割伤被害人伦某甲右侧颈部后逃走,伦某甲被划伤后追赶黄卓艺至某村祠堂北侧路边后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伦某甲符合被锐器暴力作用于右侧颈部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及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2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卓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5、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罗某某、伦某乙、伦某丙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丧葬费23100元、交通费900元、住宿费4500元、伙食费1500元、误工损失5310元、死亡赔偿金691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298.75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908208.75元。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黄卓艺辩称:(1)他没有打被害人,一直是被害人打他,他迫不得已才拿刀划伤被害人;(2)被害人只有颈部有伤口,右肺部没有伤口,肺部怎么会破裂,要求法医出庭作证或重新鉴定。其辩护人辩

6、称:(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出必要限度,应减轻处罚:第一,受害人有预谋地对其认为“出千”的人进行殴打;第二,被告人当时正受到姚某某等三人用板凳殴打;第三,被告人一人对付三人,力量悬殊;第四,被告人背后是一条河沟,面对三人的正面持凳侵害,无处可逃,出于求生的本能,只能实施正当防卫。综上,被告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但被告人用刀乱划造成一人死亡,超出必要限度。(2)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3)受害人无端怀疑被告人“出千”22,并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4)公安机关只收集被告人有罪证据,没有收集被告人罪轻证据,明显违

7、反法律规定:第一,被告人多次提及其被受害人在内的三人追打,但证人伦某丁、姚某某作证时均无涉及,应传伦某丁、姚某某出庭作证;第二,佛公禅(司)鉴(法)字[2013]786号法医损伤检验证明违法,因法医未亲自到场检查被告人身体,却作出“经法医检验其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的结论,应对被告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第三,受害人只有颈部受伤,右肺为何破裂?法医对此应出庭解释;第四,应补充受害人与其家属的DNA鉴定,证明他们的亲属关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黄卓艺表示尽力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

8、民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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