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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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  跟据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04年2月,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我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03年6月,美国对华反倾销分别高达97件,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分别居第一位,占国外对华反倾销的18.4%。而在来自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问题。  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我国仍然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调查机构拒绝使用我

2、国企业本身的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却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替代价格”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大量不公正裁决,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我国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认定倾销或有较高的倾销幅度,以至于在终裁时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或者是价格承诺。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虽然1948年的GATT框架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但是在GATT/WTO中没有专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GATT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了比较模糊的定义,

3、即在GATT附件九中对GATT第6条第1款第2项作了一个注释和补充说明:“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会发现若严格的与该国的国内价格作比较,可能常有不合宜之处。”该条款原则上确认“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承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  由于GATT/WTO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究竟应如何判断“

4、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更没有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是否可以采取替代国做法以及应该如何选择替代国等问题,导致了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很多反倾销成员方依据GATT/WTO中的这一模糊规定,各自自行制定标准来确认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判断来自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以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同类产品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国内价格为依据,即采用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来代替“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我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第一次以多边形式就外国对

5、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做了规定,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a)在根据GATT1994年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4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被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方法:(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或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

6、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或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括有关市场经济标准,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

7、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由于在GATT/WTO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都没有对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因而给各成员很大发挥的空间,使得各成员方可以完全自由的对市场经济标准做出规定,导致各国在对市场经济标准的立法上规定的差异性。从我国入世后的经历表明,有些WTO的成员方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严格遵守该条规定,经常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使用替代国方法。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也在积极行动,从国家、行业和企业三个层面谋求“市场经济地位”。在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方面,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8、;5月15日,新加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东盟中首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5月29日,中国和马来西亚在京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马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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