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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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探讨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特殊人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难点,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以及被宣告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尽快融入社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准确掌握社会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全县13个公安派出所、17个乡镇司法所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题调研。截至2011年5月31日,怀来县辖区共有刑

2、期或考验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145人。其中缓刑131人,占90.4%;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8人,占5.5%;剥夺政治权利6人,占4.1%。发现未纳入监管、没有档案漏管社区服刑人员13人(其中在逃应收监2人)、脱管社区服刑人员17人,共计30人,占考察总数的20.7%。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社区矫正队伍不健全,矫正工作不够扎实。7社区矫正人员配备不齐全。17个乡镇中有5个乡镇没有专职司法员,占29.4%;只配备一名司法员的乡镇有9个,占53%;配备2名以上司法员的乡镇有3个,占17.6%。许多司法所人员由于编制在乡镇,很少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3、很难做深做细。考察发现仅有20%的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了社区矫正名单,且工作只停留在初次接收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上,后续的监管工作普遍没有有效开展。(二)法律文书交接不及时不规范,存在漏管情况。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监管单位无法及时进行列管。文书送达不及时,主要是裁决机关没有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裁决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交罪犯自己带回,造成漏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裁决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进行认真调查,导致文书出现误送,致使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由于见不到人而无法列管,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4、又由于没有收到文书也无法列管。这种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的行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造成漏管。有的裁决机关未将文书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三)管控措施不力,造成部分人员脱管。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7应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到其居住地监管而没有移交。二是长期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三是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四是应予收监的不及时收监,导致罪犯脱逃。(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处理不到位。按照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监外执

5、行罪犯,公安机关应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监外执行的建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考验期、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目前怀来县还没有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考察中发

6、现的9个长期在外地打工而不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也没有因不向派出所、司法所请假而对其行政处罚或予以收监。(五)解除矫正制度不落实,社区矫正有始无终。7社区矫正到期解除是维护社区矫正制度严肃性、巩固社区矫正成果、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本次考察发现,对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没有由司法局公开宣告予以解除。2010年上半年到期的31名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办理解矫手续,需要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严格认真落实解矫程序。(六)齐抓共管局面尚未形成,检察监督需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中需强化法律监督,目前检察机关自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

7、检察监督还不够深入细致。诸如对法院一直未将本地缓刑罪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检察院监所科没有及时纠正;对派出所将社区服刑人员与刑满释放人员同列重点人口混管,无分管建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有些司法所社区矫正档案建立不及时监督力度不够;对外地裁决机关送达检察院监所科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复制转送有关派出所、司法所等等。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一)公检法司密切协同,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情况。7一是严格交接程序。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裁定生效后7日内,裁决机关将矫正对象面交司法行政机关。交接时交人交档案、面签《社区矫正协议书》。做到两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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