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ID:12315196

大小:222.50 KB

页数:98页

时间:2018-07-16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_第1页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_第2页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_第3页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_第4页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这个笔记是在别人的一个笔记上总结的,做的不好,当时已经没有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很多,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民法1.雇佣和加工承揽的区别:1.标的不同。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功做事)。2.主题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2地位不同。劳动为隶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3社会保障不同。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

2、害的救济不同。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担过程责任。5适用法律不同。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1.抗辩权:针对请

3、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2.支配权:排他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他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e公示性3.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4.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5.支配权请求权要件: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2不要权利人收到损失,

4、只要支配权收到损害。3.不适用诉讼时效。6.支配权守损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1.除法律规定无过错,要求加害人有过错。2.权利人要有损失。3.除法律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7.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却要适用诉讼时效、加害方有错、己方有损失才行。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委托著作权归受托人)1.期待权:期待的

5、是法律上的保护权利。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动产的期待权;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权利的期待权。继承权不是期待权。2.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自助。只有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如紧急避险和形式紧迫时,才可以实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事后及时寻求公力救济。3.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遗腹子留遗产)4.相互有继承关系

6、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①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无继长辈受益人先死,同辈同时死)5.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6.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

7、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宣告死亡下落不

8、明达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