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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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3年9月9日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

2、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二)临街建(构)

3、筑物的所有人;(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1—(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第六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

4、域。“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对划定的区域有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七条“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一)市容秩序: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2.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4.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二)环境卫生: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3.爱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

5、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三)绿化亮化: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第八条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一)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二)清扫责任区;(三)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2—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第九条镇人

6、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十条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

7、红色警示牌。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县(区)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

8、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经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2000元罚款;(二)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者履行责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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