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ID:12696125

大小:63.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7-18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_第1页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_第2页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_第3页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_第4页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减少污染和浪费,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热生产、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镇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管理、建设、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办法所称热生产单位是指为热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经营单位是指自备热源或者

2、利用热生产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用户。第三条 汪清县建设局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燃办)是城镇供热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的政策和法规;(二)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城镇供热工程的审查验收与管理;(四)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和年检;(五)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用户合理用热;(六)调解供用热纠纷,处理供

3、热事故;(七)负责查处城镇供热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兴办集中供热事业,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供热现代化水平。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 凡现有和即将投入运营的热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热燃办提出供热经营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未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供热经营。供热经营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发证后每年复检一次。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停止供热经营,价格部门停发收费许可证,税务部门停发税票。第六条 热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4、有供热组织机构和名称;(二)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相应的机械设备;(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人员;(四)有满足供热需要的流动资金;(五)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六)能对供热经营成本进行核算。第七条 经审查不具备供热资质的,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其业务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移交给有资格的单位经营。第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得经营许可证或虽已获得经营许可,却不按规程或有关规定正常运营致使供热质量低劣、反响较大的,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取消供热资

5、格。第九条 热经营单位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和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以及发生分割、合并、迁移或关闭时,应提前30天到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支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逐步取消污染大、耗能高的分散锅炉供热。第十一条 城镇供热规划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要坚持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第十二条 城镇供热规划每三年修改一次;年度供热联网归并计划和老楼旧管网改造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由县政府召集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编制或修改,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镇供热专业规

6、划及小区详细供热规划的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资质以上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建设应在县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依照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供热规划进行。违背城镇供热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持施工队伍资质证书、锅炉随炉文件、工程设计图纸、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等相关文件到县热燃办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必须接受县热燃办的监督和检查指导。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停建分散锅炉房,对暂无条件联并集中供热的用热设施,经县热燃办审批后,可以建造临时锅炉房。在具备集中

7、供热联并条件时,应及时安排归并集中供热,同时无条件拆除临时锅炉房。第十七条 在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和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用热工程,应当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并预留热计量仪表位置)的形式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热燃办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用热楼需要联网供热时,建设单位必须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