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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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卫医发〔2007〕35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单位: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将从今年底启动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凡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8月30日前报送我厅医政处。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

2、逾期未报的,我厅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全省的申报工作于2007年9月3191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必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我厅医政处,经汇总后由我厅统一报卫生部备案。 联系人:卫生厅医政处王璋华联系电话及传真:0731-4822039E-mail:4499201@163.com通信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  邮编:410008  二OO七年八月六日19湖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

3、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

4、、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19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  考核机构的申报、认定和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

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第九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6、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9(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六)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

7、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六)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19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

8、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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