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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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997号原告农茂新,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那黎村委那胜新村二队32号,身份证号码:450703194812161512。原告归爱新,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070319490321152X。原告陆海林,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瑶族,住址广西宜州市北牙瑶族乡龙头村牛坪屯18号,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03272261。原告农小金,女,1999年

2、2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那黎村委那胜新村二队32-1号,身份证号码:450703199902071564。原告农小玉,女,2000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12171542。原告农仕兵,男,2002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0703200205261536。12原告农仕民,男,2004年2月16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0703200402161518。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海林,身份资料同上。共同委托代

3、理人王志昌,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和桂十街信业楼7座72号,身份证号码:440623196410200213。被告郭承权,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康市三江乡谷山村仓前53号,身份证号码:36212219650804353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二楼B区、C区、十楼、十一楼。负责人廖宁。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4、上陵镇上陵村委会山下村45号,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09061448。原告农茂新、归爱新、陆海林、农小金、农小玉、农仕兵、农仕民诉被告郭承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承权1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5、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日19时52分许,农佳进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顺德区龙洲路由三洲往龙江方向在慢速车道内行驶至顺德区龙洲路伦教仕版恒通红木家具厂对开路段时失控倒地,此时遇郭承权驾驶粤X/9A5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快速车道内同方向行驶至此,粤X/9A59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轮胎辗压农佳进,造成农佳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佳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承权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七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2413.72元。经查,粤X/9A596号

6、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被告郭承权,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农佳进死亡后,一家人因此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经济上也造成极大损失,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七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共372413.72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应提供被保险人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核对相关情况;2.原告

7、应提供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的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各项损失;3.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并不超出同年人均消费性支出;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死者农佳进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1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法院支持;5.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郭承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郭承权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户口本原件两本、被告保险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原件一份、钦

8、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人民政府证明原件一份、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一份,证实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农佳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郭承权承担次要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农佳进死亡。3.死者农佳进居住证原件一份、暂住证原件三份、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十月和十一月工薪表原件各一份、支出证明单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死者农佳进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一直在顺德居住,并有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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