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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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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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考核发放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强化队伍管理,激发队伍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干警工作,根据《关于*****的通知》【*人社发(20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此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二、考核范围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三、考核标准(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按月发放

2、。(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三)当月病假、事假合计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的不予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加班补贴。四、发放方法(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不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而是按照实际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二)干警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三)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加班补贴。(四)干警休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带薪年休假等期间,不发放干警法定工作日

3、之外加班补贴。(五)干警退休后,从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五、发放程序(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由各庭审负责人负责考核本庭室干警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考勤、考核、工作。政工科为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施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部门,对各单位考勤申报和执行情况,将予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二)各庭室负责人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情况,完成本庭室上月的干警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工作并于当月10日前,将考核汇总表上报政工科,由政工科公示(《***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工科填报

4、当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审批表》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发放。六、考核原则(一)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规定,认真、客观地考核汇总干警实际加班天数,确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额补贴;又要实事求是,及时考勤,严格考核,区分实绩,坚决防止出现“加班多少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和年终干警实绩(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二)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各庭室负责人每月按照考核程序及时考核,依据平时考勤规范填写、按时上报《***人民法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经审核、汇总、公示、审批后及时足额发放。(三

5、)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工作部署、日常考勤和工作结果综合考核的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各庭室负责人要完善干警实绩考核档案,认真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等现象的,取消本人当月发放资格,对各庭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七、相关说明(一)本办法自201*年*月1日起执行。(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三)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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