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

ID:13164655

大小:2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1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_第1页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_第2页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_第3页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_第4页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_第5页
资源描述:

《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立功制度价值取向的实然评价与应然追求  摘要:立功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我国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确定的是功利主义,其有何利与弊?本文在分析功利主义立功的利弊基础上,期望将公正价值融入我国的立功制度中,实现功利与公正的"非零与博奕"。  关键词:立功价值取向功利主义公正  立功,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有的刑罚裁量制度,其主要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而司法资源又极其有限的国情,以"知所趋避"的人之本性为着眼点,以牺牲受害人部分权益与部分公正为代

2、价,通过使犯罪嫌疑人为换取从轻减轻处罚而主动提供犯罪线索,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基础理念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也称实用主义或者效益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代表人物为边沁与密尔,其主要观点认为"任何行为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倾向则称之为祸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而制

3、定法律应以增进人类的幸福快乐为目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体到我国立功制度的设立与价值取向,正如前文所述,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通过立功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虽说是为了趋利避害,但却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被害人而言,犯罪人的立功行为使整个社会受益,受害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必然会从中获益,通过部分人利益的损害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我国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确定的是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之利  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立功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它对于

4、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立功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立功制度有利于刑罚权的最大化实现。刑罚权是指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刑罚权的实现主要是依托于国家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能活动,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有限的基本国情,使刑罚权的实现面临掣肘。同时犯罪人犯罪之后总是绞尽脑汁地逃逸躲避侦查、毁灭隐匿罪证,且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立功制度的设立正是利用了犯罪分子知所趋避的本性,

5、分化瓦解犯罪,使其主动提供所知晓的犯罪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使刑罚权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其次,立功制度有利于刑罚经济性的实现。刑罚的经济性就是指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立功制度的设立恰恰使刑罚经济性得到更好的实现。一方面,通过犯罪人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等行为,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抓捕罪犯,减少了司法投入,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犯罪人成立立功后,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缩短了刑期,对承担着沉重的司法成本的国家来说,也起到了显著的节约司

6、法成本的作用。  最后,立功制度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立功制度通过对立功者从轻减轻处罚,获取其知悉的犯罪线索,从而及时破获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以对被害人利益的部分损害为代价的。从利益法学出发,有一个根本真理是: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我们需要做的是探讨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能否认立功制度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之弊

7、  功利主义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判断一个行为的正当与否是以是否符合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认为社会对幸福的追求与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是同步的。但功利主义往往只重整体而忽视局部,孤立、静止、片面的看待问题,往往只盯住整体而忽视了个体,最容易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作为建立在功利主义价值选择之上的立功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  第一、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定罪量刑时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立功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8、、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而建立在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上的立功制度往往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审视,片面追求潜在的犯罪线索。立功者提供犯罪线索的目的往往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其主观恶性是否减少难以准确判断。刑事司法应当注重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然而注重这些功利主义的利益不应该违反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或其重视的道德权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