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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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生育保险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2、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围绕“国外生育保险制度”这一中心,我将简要介绍国外生育保险的制度大总体情况,并将从立法状况、制度类型、覆盖范围、保险待遇、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说明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以便针对中国在“生育保险

2、”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一些相关探讨和建议。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首先,要了解目前对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现状。一、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一]从宏观层面上来看:1、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2、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3、[三]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二、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一]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二]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三]1952年:《保险生育公约》经修订,产生了第103号公约《保护生育公约》(

4、修订本)。两个公约并存,供会员国选择批准。公约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妇女生育子女时,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产假以及医疗服务。[四]1952年制定的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有生育保险的规定。此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都有生育保险的内容。立法典型: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根据本国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妇女参与就业的状况,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有早有晚。但总的来说,欧盟成员国有关生育保险的首次立法都比较早。1、19世纪末至20世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

5、典5国已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其中以德国1883年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典型。2、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2、荷兰、葡萄牙和芬兰于20世纪30~60年代建立。从总体上来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必须先了解国外生育保险的主要类型。三、国外主要的生育保障类型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规定的条件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4种类型:(在136个国家中有12个国家在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方面没有明确记录。)[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主要做法: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

6、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3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用者等特殊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的国家)主要特征: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如:新西兰等国

7、政府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个国家,占15%。[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8个国家,占6%。[四]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个国家,占3%。1、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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