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ID:13437351

大小:43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2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_第1页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_第2页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_第3页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_第4页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_第5页
资源描述:

《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读杨立新老师的《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对书中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参考的东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和案例教程》10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遇到一些疑问,对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的认识不敢草率地表示同意。所以我要找出地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真的不是论文。。是唐传奇小说。。一首先关于这名字子曰名不正言不顺啊。。(这次真的是子曰的。。。不信点这里)你要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也可以。。不过这样子会产生一个问题:所谓物件致人损害中是否把该种侵权行为包含其中?如果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则是因自己的施工行为造成损害,是一种

2、【自己责任】;但如果用【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物---地下工作物造成损害,是一种【替代责任】,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类型中的一种。这个问题延伸下去,就会涉及到这么一个问题:自己责任通常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也有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是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通常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常是的),直接关系到对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组成,以及责任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所以必须从条文规范自身入手,把这个问题先弄清楚,然后才能探讨归责原则的问题该种的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

3、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语义的角度看,责任要件之一的违法行为在该条文中的表述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即认为是该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在特定场所施工的行为】造成损害,而不是指【施工的对象】---地下施工的工作物由于自身发生坍塌、毁坏、坠落(地下的东西也能坠落吗??反正不信..杰克奥特曼里面有一个地下怪兽古墩,是因为地下施工挖出一个蛋,然后暴走。。!@#¥%)造成损害,即《民法通则》126条和《人身损害

4、赔偿》16条中所列举的那些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的方式,不是管领的物件致害,而是自己的施工行为致害。二归责原则这个问题搞定了,然后就可以进入主题了: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名称不准确,不是一种原则,而是规则(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18页,中政法出版社),是“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依据何种标准”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和案例教程》4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即【责任构成要件】,是建立在【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因为侵权行为的成立不等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行为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是要相互加以区别的。不论是何种责任构成要件,前提都是以行

5、为构成要件作为基础。通常认为,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是行为构成要件,再加上因果联系、主观过错、违法性则是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区别,只是在于后三项要件的取舍问题上的差异。王泽鉴老儿更绝情,把违法性独立出来,把因果联系划入行为构成要件,即“构成要件(Tatbestand)”、“违法性(Rechtswidrigkeit)”、“故意及过失(Verschulden)”三个层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153页中政法出版社…这三个单词我是不认识的,郑哲石认识,快,召换西瓜太郎头、唔多卡、信春哥不挂科之郑哲石,来解释一下德语构词变格上的无穷奥秘

6、。。最近研究快乐女生众人,突然发现,王泽鉴和包小柏是不是有很类似的地方呢??台湾的专业博学的男人都很有味道。。三从规范要件结构看归责原则弄清了什么叫归责原则还不够,还要能够做到怎样从条文---用那些专业人士砖家们的说法叫【侵权之债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中寻找出责任构成要件和行为构成要件的排列方式,以确定归责原则。下面就结合这种请求权规范要件结构的方法,详细地看一看究竟哪一种归责原则才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所属于的。(一)过错责任说“《民法通则》第125条是保护他人利益的规定,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违反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违反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

7、务)即为有过错,此种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4页)这是网上找来的。。没有书过错原则的一般条款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所有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因为凡是没有特别列举的侵权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117条-120条都是对106条的补充和详细化。如果认为还存在其它能够满足适用过错责任的条款,那么其结构必须符合106条的模式:过错+行为+损害=责任。再看125条,【在公共

8、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模式是行为+损害=责任..显然与106条的结构模式是不一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