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律政系统强化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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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刑事诉讼法学主讲谢安平73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电话:010-62278428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讲结构:本讲大纲中共安排了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2、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另外,本章内容还要结合大纲中其他章节的有关内容来理解。【知识结构图】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3、第一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一、对外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3、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线进行领导。二、对内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

4、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2、人民法院确定

5、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73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电话:010-62278428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6、,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三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

7、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

8、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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