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律政保成固本阶段刑诉-谢安平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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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刑事诉讼法学专题谢安平主讲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力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高尔基2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17号贵都宾馆809室24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刑事诉讼法学专题复习方法主要是四个方面:一、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二、看法条,运用技巧记忆法条;三、复杂问题简单化掌握难点;四、用比较的方法巩固加深;五、运用逻辑方法推理出

2、知识内容;六、运用口诀准确掌握大量内容;七、做真题,锻炼应试能力。第一部分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每年必考知识点,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法定

3、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

4、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2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17号贵都宾馆809室24小时咨询电话:010-6227842862274841网址:www.baocheng.org.cn邮箱:baocheng888888@126.com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

6、于出现答题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

7、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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