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

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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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业基本情况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业为: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简称:出租物业)。第二条、租赁期限3、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4、租金的计收:出租物业月租金按公开竞租成交确认书确定,即

2、第一年的月租金为¥元,从第年起,每年的月租金比上一年度的月租金增加百分之。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把当月租金一次性向甲方缴交或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缴交租金的,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开具正规的发票。甲方开户银行:户名:账号:5、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三个月租金共¥:元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待乙方清缴其租金、水电及拖欠职工工资等有关费用后,如不发生赔偿事项,甲方则如数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6、乙方须按租赁面积承担水电变损等公共分摊费用,必

3、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实施或同意有关单位实施停水停电等服务。电费水费由乙方按缴费通知直接向当地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缴纳。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甲方:(1)负责出租物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租赁税;(2)保证对出租物业拥有合法的处置权;(3)甲方如需转让出租物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将租赁情况知会受让人;(4)因政府整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出租物业进行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在通知所指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搬出,则免收乙方当月租金

4、。8、乙方:(1)在承租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承租物业的实际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利用承租物业从事非法或违法经营活动,利用承租物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甲方物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做好环保、安全、消防等工作。(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3)必须依法做好安全及防火工作。配备相应防火设备、加强对雇佣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承租人即为安全及防火责任人,全权负责租赁范围内的用电、消防、人身、设备及治安等安全工作。遵守防火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防火工作必须接受

5、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负担租赁期内一切经营费用(如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税费、消防等)和经营责任;(5)出租物业不得转租给第三者;(6)合同终止时,出租物业内的所有入墙装修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如乙方故意对入墙装修进行损毁,则视为对甲方财产的损毁,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条、房屋装修或改造9、甲方负责出租物业的整体结构性维修,其余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支出。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出租物业中进行结构性的更改、增加附属设施。未经批准私自改造的,甲方有权对其强制拆除,恢复原状,损

6、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及改造,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第六条、续租11、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拟续租时,需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必须参与甲方对该物业组织的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租用优先权。甲、乙双方若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出租物业归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期末月的租金标准加倍赔偿甲方。第七条、其它12、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

7、、分立等,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13、物业租赁期间由乙方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物业管理事项。14、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15、为保证租赁期间出租物业的安全完整,双方同意签订安全消防环保责任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违约责任16、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的等非人为因素而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17、因政府整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出租物业进行拆迁,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8、起视为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乙方可根据政府的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受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政府整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出租物业进行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在通知指定期限内,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搬出,如乙方能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则甲方可根据乙方对物业的装修、改造投入依照合同租期以重置折旧价评估进行补偿,同时给予适额搬迁奖励。18、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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