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船舶保险承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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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4年度船舶保险承保政策河南省分公司财产险/责任意外险部第一章总则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船舶保险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条款的业务(从共业务除外);(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五)其他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二、尚不具有相应险种核保权限的分公司,在符合承保政策前提下,可以就下述业务逐单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承保:(一)招投标业务;(二)统括业务;(三)渠道业务:即现

2、有业务渠道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且该渠道业务总体盈利;(四)关联业务:即现有客户业务中难以剔除的船舶保险业务或一揽子投保中包含的船舶保险业务。第二章远洋船舶保险一、禁止承保业务(一)海事主管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黑名单上的船舶;(二)无有效合格检验证书的船舶;(三)非钢质船舶,包括水泥船、木质船等;(四)专门运输原木、沙、石、矿砂/粉的船舶;(五)远洋航线渔船、客轮、游艇、水翼船和气垫船;(六)工程船舶,包括重型起重船、挖泥船、半潜船等;(七)以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能源险业务,包括供应平台(如FPSO浮式生产储油轮、FSO浮式储油船等)、钻井船、海

3、上钻井平台业务,海上固定装置(如浮标浮筒)等;(八)单船业务,个人船东或个人承包的船舶保险业务;(九)拖带类船舶保险业务、以拆船或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次业务,装载铁矿砂和镍矿不符合IMSBC规则的散货船业务;(十)附加投保保赔险性质附加险(四分之三碰撞责任除外)的业务;(十一)福建籍船公司业务,以及2003年以前浙江温州、台州、江苏高淳、福建福安、安徽水阳、湖北黄石等地建造的船舶;(十二)改建过的船舶或者安装旧主机的新建船舶;(十三)代理人、经纪人业务(统保业务除外);(十四)其他不能满足再保合约要求的船舶保险业务。二、鼓励承保业务能够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4、的、以航运为主业的中央、地方国有或民营的骨干航运企业优质船队业务:(一)船舶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正式成员之一定级;(二)船舶具有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A)之一或者AMBest/标准普尔A-以上评级的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PI)或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提供的保赔险保障;(三)单船船龄小于15年;(四)单船及船队近5年的损失赔付率低于50%。第三章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禁止承保业务(一)海事主管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黑名单上的船舶;(二)无有效合格检验证书的船舶;(三)单船船龄在25年以上的船舶,平均船龄超过20年

5、的船队;(四)300总吨以下的沿海船舶;(五)非钢质船舶,包括水泥船、木质船;(六)专门运输原木、沙、石的船舶和吸沙船;(七)高速客轮(在遮蔽航区航行、固定航线的除外)、水翼船和气垫船;(八)单船业务;(九)以船舶保险条款承保的能源险业务;(十)以拆船或者拆船出售为目的的航次保险业务;(十一)单独投保拖航保险的业务及被拖船舶为两艘及两艘以上的拖航保险业务;(十二)海上固定装置,如浮标浮筒等业务;(十三)装载铁矿砂和镍矿不能符合IMSBC规则的散货船业务;(十四)单独投保附加险的业务;(十五)附加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的船舶险业务;(十六)单项附加险的

6、责任限额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业务;(十七)福建籍船公司业务,但由福建分公司承保的除外;(十八)船舶航区涉及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业务。对于浙江、上海、安徽分公司,上述(三)至(八)项禁止承保业务按谨慎承保业务处理。二、谨慎承保业务(一)船龄在20年(含)以上25年(含)以下的船舶;(二)2003年以前浙江温州、台州、江苏高淳、福建福安、安徽水阳、湖北黄石等地建造的船舶;(三)改建过的船舶或者安装旧主机的新建船舶;(四)工程船舶;(五)个人船东或个人承包的船舶;(六)代理人、经纪人业务;(七)非单独投保的拖航保险业务;(八)附加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油污责

7、任保险、拖轮拖带责任保险、船东对第三者伤亡责任保险、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船东对船上除船员外其他人员赔偿责任保险、残骸清除责任保险、碰撞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船舶险业务;(九)非分公司属地业务。三、鼓励承保业务鼓励承保优质管理人/船东的船队〔船龄8年(含)以内〕业务。第四章船舶建造保险及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一、禁止承保业务(一)境外及港澳台地区船舶建造;(二)钻井船建造;(三)无建造合同的船舶建造;(四)缺乏专业技术,管理不规范的小船厂的船舶建造;(五)建造价格在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非拖轮、引航船、驳船和游艇的船舶建造。对于浙江、上海、安徽分公司,上述

8、(三)、(五)禁止承保业务按谨慎承保业务处理。二、谨慎承保业务(一)军用船舶建造;(二)非分公司属地业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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