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论破产界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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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课程论文封面(2015至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学年级:2015级所在院系:经管学院学号:学生姓名:提交日期:年月日成绩:__________________教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评阅日期:年月日论破产界限摘要: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我国,破产界限的认定是概括式的,即只就引起破产现象的原因进行抽象和概括,由法院认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而且强调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须

2、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的。对于破产界限不只需要法院的认定,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防止出现利用破产来非法牟利的情况。关键词: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监督审查一、引言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或界限,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

3、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为“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1]对于破产界限的认定是关乎企业的重要事宜,我们认为破产原因容易被理解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实际导致企产破产的因素往往十分复杂,既有企业木身经营管理的因素,也有国家政策因素,乃至某些特殊因素,等等。而企业破产界限作为破产程序开始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标准,并不追究和企业因何种因素而破产,只要企业达到了法定破产界限,就以开始破产程序或宣告企业破产。因而我们认为企业破产界限是我国法律臻于完善的本身要求。[2]二、破产界限的立法体例不同

4、的法律文化传统形成了不同的破产立法体例。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即列举式和概括式。所谓列举式,是指在破产立法中将可能构成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一一列举出来,只要债务人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视为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英美法系各国(地区)大都采用列举式,如英国、加拿大、香港(地区)以及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都是典型的列举式体例。列举式的好处是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一目了然,便于债权人了解情况,提出破产申请。但经济现象十分复杂,并不断发生变化,构成破产的行为也不可能固定不变。即使对破产行为规定的再详细,也难以涵盖现有的、更不可能穷尽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从而难免

5、有疏漏之处,而且在实践中也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不少国家摒弃列举式而改用概括式。所谓概括式,就是在破产立法中,只就引起破产现象的原因进行抽象和概括,由法院认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大陆法系各国大都采用概括式,如德国、日本的破产法,都是典型的概括式体例。采用概括式立法体例,一般将破产原因概括为“停止支付”、“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三种情况。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其中单一标准,或者将其中一种情况作为普遍原因,以其他情况作为特殊原因;更多的国家是以“支付不能”独立地作为一般原因,并运用推定原则,规定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便推定为不能支付。东欧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

6、的规定,在法律用语上虽然没有使用“支付不能”和“支付停止”这样的术语,但实际上也可以概括为“支付不能”,属于概括式立法体例。不难看出,概括式的好处是言简意赅。但其缺陷在于,由于对破产界限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伸缩性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须由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分析。如,针对支付不能的情况,法院至少要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和生产力状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以判断债务人是否真正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三、我国的破产界限的体例我国现行《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的。该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属于概括式。而且强调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

7、偿到期债务”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的。这里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概括式立法例中的“支付不能”,是指企业由于在生产经营中陷入困境,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其中“到期债务”是指企业应清偿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并且债权人提出了偿还的要求。所谓“严重亏损”,是指企业出售商品的收入低于成本与税金之和;这种亏损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而不是一般的略有亏损。我国对破产界限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我国《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当时实行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新旧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整个经济管理体制、价格体制、金

8、融机制还不尽完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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