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左右手: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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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左右手: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提高了进入法律界和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司法考试油然而生。在司法考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法学专业学生,这不禁引起人们对法学本科学生所受教育的关注,那么,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他们对法学专业学生又起着怎样的决定性作用。作者从两者的内容和价值规律出发,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就如同“法”的左右手,形式上相互独立,实质上密切联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法;左右手  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国的高等院校中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已达630所之多,而在就业最难的专业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位居榜首。对于法学

2、专业就业方向而言,相对较为狭窄,包括:继续深造、司法考试、公务员等不多的几个选择,其中司法考试倍受青睐。但是司法考试,难度较大,这从每年低的可怜的过关率也可看出。为何过关率如此之低,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分析,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和不相适应的状况[1]”。  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本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法学教育作为先导,法学本科更是司法考试的人才库,通过法律教育来促进司法考试繁荣,从而推进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样,司法考试应该是法学专业学生们的新的发展契机,是众多法学学子体现自身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又一选择。而现如今,二者却完全形同陌路,

3、司法考试无法体现法学教育的价值,法学教学也并未对司法考试起到辅助作用,从而形成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不适应,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对口”。  一、内容的不对应  (一)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其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就司法考试本身而言,它重点强调的是对我国法条及其相关解释的掌握与运用的考查。  1.以法条为本,司法解释为重。  法条是固定的规定,司法解释才是对法条如何运行的详细规定。法条需要记忆,这也是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基本装备,正确运用法条才是真功夫。司法考试是将法律界所需的人才

4、通过试卷进行选拔的过程,也就是说应试者要将自己可以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卷面表现出来。所以说司法考试是更注重的是对司法解释的考查,但不容忽视法条的根本所在。  2.新法律、新解释定考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生活对法律的不断需求,相应的新部门法随之出台,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新法律和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作出的新解释就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这些新法律、新解释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它针对的是当时的热点问题,容易被应试者接受,但它从另一个角度要求考生要有及时准确获知信息的能力。  (二)法学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教育一直是实行“大一统”①机制,即

5、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要求,统一进度,统一考试,统一学制。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各大高校不再与国家的“大一统”一致步调,而是以略微快速或慢速的步伐进行着自己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书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遵循着教材进行学习。  二、价值取向不同  (一)法学教育是一个综合素质培养的过程  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律教育基本上有两个目标:一是法律行业培养新人,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前者为职业教育,后者为素质教育。”②灌输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只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而素质教育才是法学教育的中心所在

6、。法律综合素质培养的工作正是法学教学的职责所在。  (二)司法考试是人才选拔的过程  统一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为特定的法律职业选拔高级的专门人才,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政部门遵守着国家统一和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测试应试人员是否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考试。  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是只对法律敏感的人。对应试者来说,从决定司法考试到走入司法考试的考场完全是一个自主的过程:自主决定——自主复习——自主考试。司法考试所针对的是唯一是“法”,它不具有

7、综合性知识考查的特点。想过关者仅需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学职业的能力即可。  三、两种假设  (一)假设法学教育完全适应司法考试  若在司法考试制度作用下对法学教育进行体制变动,就有可能使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新的“应试教育”,是教育成为围着考试转动的服务工具,进而把司法考试作为衡量法学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同时,我国采取通识教育的普通法律教育也将成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就使得法学教育本身追求的综合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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