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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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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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如何通过教学培养出符合国家和市场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本科教学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以山东理工大学的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为例,通过分析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明确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实现两者的衔接。  一、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  根本目标一致  2016年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界一致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指应用型、复合型法律

2、职业人才[1]。高校法学专业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个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有理论基础、会实践操作、思维缜密、能满足行政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不同需要的宽口径人才。  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目的是选拔经过法学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保证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有足够能力胜任实践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

3、纲》,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组成,这二十一章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部分: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四部分: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在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教学中,行政法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版块:  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联盟、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学科体系等;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行政相对人;  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编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从内容上看,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基本一致,章节顺序基本相同,这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同  两者的直接目标不同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的培养目标定位,其基本教学目标是通过讲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具备运用行政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目标偏重给学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强调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 

5、 司法考试作为一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选拔考试,其直接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职业能力,强调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些往往是行政法学教学不侧重甚至忽略的。  两者的内容存在差别  目标的差异导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存在差异。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从高校教育目的出发,其内容偏重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性。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为了给学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安排了较多课时,导致后面讲授行政法律规范时因为课时不足只能讲框架,不可讲细讲透。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司法考试突出行政许可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诉讼四部分内容,侧重考察理论的应用性及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其中绝大部分考题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  因此,行政法学的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这是导致一些学生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感觉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依然要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虽然在目标及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从教学这一角度出发,应当通过教学改革,促使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更好地衔接。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适当调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在山东

7、理工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只有64学时,要想在64课时内将行政法学包含的内容全面、详细地介绍给学生,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因此,教师必须对教学内容有所选择。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应当结合司法考试,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1.加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讲解。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只是法学基础教育,不要求学生掌握深奥的法学理论,但是教学不能成为简单的法条解释,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精心选择出既适合学生基础,又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对于纯理论性问题,如行政行

8、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简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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