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城镇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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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2005年10月08日09:11   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保市政〔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建立城镇职

2、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第五条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把搞好这项改革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关的工作。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保定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第六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全市统筹。县(市)实施方案由县(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第八条本方案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第二章医疗保险

4、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指导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三)会同卫生、财政、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五)受理有关医疗保障的争议;(六)对模范遵守或违反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七)其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

5、医疗保险工作。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四)办理单位、人员参保的有关手续;(五)受理参保单位、人员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

6、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缴费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6.5%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持有关证明,由现再就业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

7、续。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仍按原渠道解决。档案存放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5%由档案存放部门代为缴纳。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于月、季或年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三

8、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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