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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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一主体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拟定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3、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审核,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4、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5、指导全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6、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各基层司法所工作。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服装、车辆的管理工作。8

2、、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做好社区矫正和劳教、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违法犯罪。9、负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10、指导、监督我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11、调查研究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中的政策问题和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与犯罪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法律建议。12、承担省、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21西昌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319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

3、关依法查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2、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1责任主体基层工作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

5、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

7、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21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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